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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

时间:2022-11-04 18:25:10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4-0178-02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有哪些差别?本文从我国执业药师的法律依据、报考人员的资格限制、执业药师药学教育的内容等方面与美国、英国、日本的情况作一比较分析。

1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简介

1.1美国

1.1.1相关法律

在美国,与执业药师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是药师所在地的《州药房法》,各州都有自己的药房法。美国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NABP)颁布的《标准州药房法》对《州药房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制订标准,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州的药房法,但其要求不能低于《标准州药房法》,《标准州药房法》其实是对各州药房法规定的最低要求。1.1.2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美国,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是:必须是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须有良好道德和职业情操,不酗酒,不吸毒,无身体或智力障碍;本人必须毕业于本州药房理事会承认的药学院校药学专业,并具有学士或更高学位;须具有“见习药师”资历或药房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应资历或向理事会证明符合或超过理事会所规定最低的“见习药师”资历;应圆满通过药房理事会的考试;从未违反过《受控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案》。

1.1.3相关机构

在美国,与执业药师密切相关的若干机构中,NABP的职责之一是制订《标准州药房法》,而州药房理事会为《州药房法》的执法机构。除了上述两个官方的机构外,美国还有为数众多的相关民间组织,如美国药学协会、国家社区药房药师联合会、美国卫生系统药师联合会以及各州的药师协会,它们为药师提供各种咨询以及再教育服务,同时还可解答药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4药学院学生培养

美国药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更加突出药品使用方面的内容。除了药学基础课外,还开设有临床药学与医学方面的课程,这样的设置更加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开展药学保健方面的服务。1.2英国1.2.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英国,获取执业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是:21岁以上,已取得英国大学药学相关学位或受到英国国家学术委员会药学方面奖励的人;或已取得适当学位的人(对此类人员须经过非常严格的考试),并需要经过专业培训。

1.2.2注册前培训

英国实行52周培训制度。在培训前,接受培训者须至少在医院药学部或相似的机构工作1年,并且被召至皇家药学会,由注册委员会进行面试以确定能否进行注册前培训,注册前培训须在注册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包括药房、医院药学部、制药工业机构)中进行[1]。

1.3日本

日本药事法规的条款规定,药剂师有权售药,其中非处方药(OTC)的销售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药店应该聘请主管药剂师,负责药品的质量控制、药剂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药房的药剂师允许检测药品,生产某些日本药典中收录的剂型,和一些允许在无医生处方时销售的药品。然而,这种生产活动需要有药房生产执照。

1.4中国

1.4.1执业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4年3月15日,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0年4月14日,为了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加强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在2001年末修订实施的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以及随后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均详细规定了不同岗位药学人员的专业、学历、技能及职责。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要条件之一。

1.4.2执业药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⒈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

作满7年;⒉药学大专毕业,从事药学工作满5年;⒊药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药工作满3年;⒋取得硕士或相当学历,工作满1年;⒌取得博士学历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4.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在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还包括外语考试,考生可任选英语或日语。

2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的比较分析

2.1执业药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同

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药师都已立法,对药师的职责和业务范围都有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依法实行药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虽然有很多与执业药师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在2003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调研论证的前提下,起草并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送审稿),但是,至今尚未有正式法案出台[2]。2.2对报考药师人员的资格限制不同

一些发达国家对报考药师的人员,要求必须是国家法律承认的国立或私立药科大学毕业生,只有通过统一组织、同一水平的资格考试,取得药剂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依法在社会上求聘或申请执照独立开业。我国对执业药师报考对象的学历要求则比较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报考执业药师的学历放宽至药学中等专业学历,这无疑降低了我国执业药师的准入标准。

2.3药学人员行业组织不同

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药学人员行业组织,如美国的药师联合会、英国的皇家药学会等。主要职能包括会务运作及管理、继续教育、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药物滥用、参与药学会议、鼓励药师会员参与基层选举等。我国药学人员的行业组织成立时间晚,目前只有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一个总的组织,只有少数地区已成立了相应的执业药师协会,我国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应当不断加强,各项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其作用应得到进一步发挥。

2.4药师药学教育内容不同

一些发达国家对执业药师的培养,从大学课程的设置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的要求,再到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都是以药学服务为中心的,侧重于临床药学和相关医学方面的知识,使执业药师能够更快地适应岗位需要,为患者提供科学有效的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我国现行的药师考试的内容涵盖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三种性质、内容不同的环节,而在指导用药、提供药学服务方面的内容却被明显淡化了,这样考试合格的药师往往缺乏指导用药的药学服务能力,造成我国药师素质的先天不足[3]。

3结语

从上述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从执业药师制度的法律依据角度来看,很多国家都出台了《药剂师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了药师的权利、义务、配备、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和处罚等一系列内容,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充分发挥药师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快件执业药师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体系。从现行的执业药师考试内容来讲,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必要对执业药师考试内容进行改革,适当地增加与药学服务有关的知识,如临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的学科内容。这样有助于科学地构建执业药师的知识体系。对于执业药师的注册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而言,注册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见习制度,以加强药学毕业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制度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使执业药师掌握最新的学术知识,以服务于患者。另外,应加大执业药师的宣传力度,增加药师在消费者中的信任和满意度。加强对执业药师行为的监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且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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