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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管理工作人员制度11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2 13:10:08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第1篇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工作人员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11篇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1篇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2篇

为做好应对突发新冠疫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能力,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样人员准入标准,全力推动核酸采样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采样点人员资质准入制度

(一)标本采集人员原则上应为取得医师、护士、检验初级以上技术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本采集人员应经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和院感防控培训,掌握相应的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知识,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二、技术规程准则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鼻咽拭子)采集操作流程

1.物品准备

病毒采集试剂盒、试管架、密封袋、专用安全密封箱、手电筒、无菌棉签、检验单及条形码、手消毒液、含氯消毒液、医疗垃圾桶、标本信息登记表。

2.采集流程

(1)核对检验单及被采集人员信息。

(2)在采样管上粘贴检验条形码。

(3)采样前进行手卫生。

(4)评估鼻腔情况,询问被采集人员既往有无鼻部手术、鼻中隔偏曲等,清洁鼻腔。

(5)用拭子棒测量被采集人员鼻尖到耳垂距离,并用手指做标记。

(6)打开无菌拭子采样管包装,取出无菌采样拭子。

(7)将棉拭子以垂直鼻子(面部)方向插入鼻道内,拭子顶端到达鼻咽腔后壁。

(8)将棉拭子在鼻内停留10~15秒,轻轻旋转棉拭子2~3圈,以拭取分泌物。

(9)将采样拭子垂直向下推入无菌采样管底部,采样拭子头完全浸泡在保存液中,折断无菌拭子杆(低于管口)弃于医疗垃圾桶内,旋紧管盖。必要时,可取另一根采样拭子以同样的方法采集另一侧鼻孔。

(10)再次核对标本信息及被采集人员信息。

(11)将标本竖立放入密封袋中密封暂存。

(12)进行手卫生。

(13)将装有标本的密封袋直立放入专用密封转运箱内,锁扣。

(14)对专用密封转运箱外层进行擦拭消毒。

(15)进行手卫生,更换外层乳胶手套。

3.注意事项

(1)采集环境尽量通风,操作者应站在上风口,位于患者一侧,不要直接面对患者。

(2)若使用2个无菌拭子采样管,需分别粘贴检验条形码,以免混淆或丢失。

(3)采集样本时,采样部位要深入到鼻咽腔后壁。不可用力过猛,以免发生外伤出血。

(4)采集过程中,采样管应保持无菌。拭子不得触及无菌拭子采样管管口及其他部位,避免标本被污染而影响检验结果。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3篇

为提高河南工程学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国际教育学院特制定外籍教师助课管理办法。

一、助课方式

为每位外籍教师配备一名中籍英语教师,负责辅助外教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外教各项教学材料的搜集、规范与存档。

二、助课内容

1.每学期期初为外教发放英文校历、外教课表、外教教材和平时成绩登记册等教学资料并对其使用进行讲解;

2.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收缴并整理外教的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对其正确撰写有指导有审核义务;

3.收缴并整理外教期末考试试卷、试卷答案与评分标准、命题审核表等资料,负责审核,达到学校要求;

4.协助外教顺利开展期末考试,指导外教录入期末考试成绩;

5.核查外教录入系统成绩是否与试卷、平时成绩记录册成绩一致,确认外教成绩录入无误后提交,导出成绩单和试卷成绩分析表;

6.分发试卷成绩分析表让外教填写,完成后收齐、核查、打印并放入试卷袋;

7.收缴外教考试试卷及平时成绩记录册、整理并完善外教考试课、考查课的本专科试卷档案袋;

8. 及时解决或上报外教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教室能否正常使用、办理调停课手续等;

9. 其它涉及到外教教学的相关事宜。

三、助课津贴

对外教助课教师进行课时补助,每学期补助课时标准为所负责外教同一学期总课时量的15%,课时按月申报,计算在教师月工作量中,按月发放。

四、补充说明

助课教师的工作以课时量的形式计入到其全年工作量。

五、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4篇

1、学校管理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2、学校食堂招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外,还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限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堂全体从业人员统一按规范要求着装,并配备专用工作服装和帽子。

6、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7、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食堂的设备,尽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同事间团结互助,安心于本职工作,以确保食堂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5篇

1、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时间不随便离开食堂,穿工作服不能在校园内走动。

2、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严格执行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各人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的事认真做好并把好卫生关。

4、检查学生用餐情况,及时反馈,提出改进措施,保证用餐的质量。

5、同志间相互关心,互相爱护,工作中相互帮助,勇挑重担分工不明确时要听从安排主动去做。

6、食堂工作人员人人有责,搞好食堂卫生工作,确保食堂内环境,餐具卫生、安全。

7、完成学校及食堂管理人员布置的其他工作。

8、食堂后门除进原材料和倒垃圾时开,其余时间一律上锁。

9、制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

10、节约用水用电。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6篇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及医保手册由医保办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病人需转院治疗的,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9、严格按照《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

10、特检特治审核表或有关检查治疗申请单及特材单据须留存备查。

11、一年医保考核年度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30%以内。自费药品占参保人员总药品费用的10%以内。

二、医保用药管理

1、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患者出院带药,与病情相关药品不超过半个月量,辅助用药限带一般剂量的原则掌握处方量,并在医保病历中作好记载。治疗项目不属于出院带药范围。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便。

5、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使用蛋白类制品应达到规定生化指标,并经医保科审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天。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6、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7、特殊病种病人的门诊检查、用药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申请单,并按申请单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按规定使用特殊病种专用处方,个人付30%,统筹付70%。

三、费用结算管理

1、严格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核对无误有费用结算《申报表》,要求各类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和出院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则保证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3、门诊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一天内多次刷卡,只算一个人次;
住院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十天内以相同病种再次刷卡住院的,算一个人次。

4、挂号窗口计算机操作员应先培训后上岗,挂号、计费应直接用医保卡读卡操作,绝对不允许采用输入保障号操作。刷卡操作时要保证对卡操作成功后,才能把卡取出来,药品输入要慎重,不要输错,不要随便退药。

5、特殊病种病人刷卡记账要慎重,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治疗建议书及门诊治疗卡,非建议书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和超过治疗卡有效期的。绝对不准进入特殊病种刷卡记账系统进行操作。一经查出,所扣费用由当班操作人员支付。

6、出院操作要确定所有的项目全部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的数据完整正确。

7、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机房管理人员,或医院医保管理人员,严禁擅自进行非法操作,或推诿病人。

8、外地医保病人及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由参保病人结清医疗费,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入院录和出院录和住院发票。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

1、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要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上传下载的进程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进程重启动。

4、医院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

第四条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政府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园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者设置宣传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

宣传形式和设计制作效果应当与公园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将公园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公园内的防风、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安全检修工作。在防火区、禁止吸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标志,劝离危险区域逗留人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公园的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区域、路段,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并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督促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自动售货机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置,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其配套商业服务场所应当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不得开办私人会所。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等临时性活动,举办者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的绿化、景观和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临时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规定公园内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有条件的可以在娱乐、健身等活动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时显示设施。

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发现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或者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即时清理犬粪。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公园养护车辆;

(四)公园观光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践踏、破坏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

(三)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捕鱼、滑冰、轮滑、打陀螺、甩鞭、宿营,捕捉、伤害动物;

(五)损坏建(构)筑物、地面、园林小品及各类设施;

(六)乱涂、乱刻、乱画,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算命、赌博、寻衅滋事。

第二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相互礼让,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紧急情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园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并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控制游人流量、疏散游人、关闭部分区域等应急措施。

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难的,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难人员到达指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内开办私人会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园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或者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未实施有效管控、未即时清理犬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给予警告;
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园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处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公园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8篇

聘请外国文教短期讲学专家,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发挥聘请专家的学术、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强聘专项目的申报及专家的选择、申报审核、接待、目标管理的工作,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短期外专,指来校工作一周至三个月(含一周)的国(境)外专家。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聘请高层次短期外专来校进行合作科研、技术攻关、授课讲学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拟聘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及专业水平,其研究专长应与聘请单位申报项目紧密结合,对我校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和成果推广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也可选聘目前在第一线从事科技前沿研究、掌握最新信息和动态、能够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

第三条 聘请短期专家原则上采取立项申报的办法。聘专项目主要是指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第四条 加强对短期外专项目管理,突出成果效益,并重视成果的总结、评估、汇总、上报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申报手续和程序

第五条 聘请短期专家项目包括(详情见每年具体通知) :

1. 教育部聘请外国专家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

2. 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

3.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

4.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5. 东华大学国际大师课程项目(研究生部负责)。

第六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和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要求,每年9月份左右报送下一学年聘专项目。(详情见每年具体通知)

第七条 国际合作处在接到教育部及外国专家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即在校园网公开发布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并解释资助对象、范围和额度等相关细节。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组织教育部、外国专家局资助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选择相关专业方向专家5~8名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信息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签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如公众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实名提出,由国际合作处组织复评,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并附发票原件,报送国际合作处审批。审批核对无误后,可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国际大师课程项目经费管理以研究生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 如需临时更换短期外专人选,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处。拟聘短期外专如需延期到访,其来访时间不得晚于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管理和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依托项目聘请专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明确职责,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对聘专项目进行跟踪,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保证聘请效益。项目负责人必须作好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以及相关情况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9篇

一、热爱本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保安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牢固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和“忠诚公司,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

三、主持保安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好保安人员的值班、巡视工作,向物业管理部经理负责;

四、负责保安部门的年度和日常工作计划,检查并督促实施;

五、组织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训练并严格管理;

六、熟悉各小区各门点、重点保卫部位,并随时巡查保安工作;

七、公司、物管部门或地方相关部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10篇

为保证信江教育中心学生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望同学们严格遵守。

一、学生必须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尊敬老师,听从老师安排,团结同学,不说粗话、脏话。

三、不乱拿乱放,爱护中心的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禁止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四、注意安全,禁止在放学路上、活动场所及教室里打闹。不在路边或其它地方逗留、玩耍。不爬高。不在室内外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拿危险物品对人指手画脚,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去室外活动必须主动请示老师。

五、爱护中心的环境卫生,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大小便后及时冲水。

六、饭前洗手,不挑食,注意合理饮食,保持桌面地面清洁。

七、未经老师允许,不得私自外出,否则后果自负。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不准串宿舍;

八、不要带贵重物品到中心玩以免丢失。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及管制器械进入中心,以免引起意外。

九、每个学生都应把学习当成首要任务,作业不懂要问,写完主动交老师检查。

每人每天十分制,违反一条扣1分,月底进行总评,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屡教不改者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并劝其退出。

管理工作人员制度 第11篇

为加强小区管理,严明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2、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

3、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整洁;

4、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6、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7、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嬉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8、接待客户时,要做到热情周到,细心听取客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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