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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完整版】

时间:2023-01-05 15:25:03 工作要点 来源:网友投稿

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供大家参考。

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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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确保入驻企业及项目顺利落地,促进我县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人才优惠政策

  (一)安置及住房政策

  对引进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的免收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以外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00元/月。

  (二)个税减免政策

  在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医药“创业人才”,专项奖励其三年个人所得税的50%。

  (三)科研及成果奖励政策

  1.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以其项目及成果为载体在依托单位转化成生产力或自主创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引进的省“百人计划”专家,以其项目及成果为载体在依托单位转化成生产力或自主创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2.在园区内从事医药研发和成果转化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四)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1.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园区为其提供科研启动

  经费10万元,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2.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

  3.对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人才,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融资担保。

  二、引进企业入驻优惠政策

  (一)企业发展基金奖励

  1.对新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年度分别奖励100%、100%、80%;

  2.对新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年度分别奖励100%、100%、80%;

  3.对新引进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机构,从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期间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奖励5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奖励25%。

  (二)房租补贴

  1.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内孵化载体或标准化厂房内租用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自首次提出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入驻房租补贴,自首次提出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政策

  1.鼓励生物企业、大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园区内设立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类研发机构,县财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支持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文件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XX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优势培育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五)融资支持政策

  鼓励设立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项目、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等支持。

  (六)一事一议

  对投资额度较大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企一策的模式,为入驻医药产业园的生物医药企业量身定做最优的政策方案。

  三、对已入驻园区的优秀生物医药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连续三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园区将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园区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在园区投入总资金超过5亿元,且固定资产3亿元的企业,园区将给予50万元资助。

  四、商业化招商优惠政策

  (一)建立委托招商机制,实行委托招商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县、乡(镇)政府及企业作为项目法人,都可以聘请招商顾问,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二)与受聘招商顾问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完善奖励办法。

  (三)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协议、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

  3.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顺利投产;

  4.报酬支付标准:

  (1)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投资的生物医药类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支付报酬;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支付报酬;

  (2)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以机器设备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支付报酬;

  (3)受托人在领取招商报酬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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