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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秦“黔首”群体历史考察

时间:2022-12-28 09: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有一项是“更民名曰黔首”。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分析“黔首”之名的具体由来,对“黔首”秦统治地区中主要涵盖的人群划分出徒役、新黔首,并对这些人群各自特点做出分析研究。

关键词:战国;秦;“黔首”

一、“黔首”得名由来

从古文献中对“黔首”的解释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说文解字·黑部》:“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周谓之黎民。”[1]这是东汉时人比较笼统的认为“黔首”等同于“民”。在他们的基础上,唐人孔颖达做出了补充,《礼记正义》中说:“黔谓黑也。凡人以黑巾覆头,故谓之黔首。案《史记》云秦命民曰黔首,此纪作在周末秦初,故称黔首。此孔子言,非当秦世,以为黔首,录记之人在后变改之耳。汉家仆隶谓苍头,以苍巾为饰,异于民也。”[2]他认为“黔首”是用黑巾裹头的人的称呼,正如汉代的仆隶因苍巾包头而得名是一样的。至于《史记》中采信的是孔子的看法,秦用“黎民”对举“黔首”这样的方式,显示对周朝国祚的继承,以至于后人信以为真。

第二类,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中国后,似乎推行“五德始终说”这样的神秘主义学说。《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推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衣服旄旌节旗皆上(尚)黑。”[3]秦始皇认为周属火德,而秦以水德代周,既属水德,与“衣服旄旌节旗”用黑色有什么关系呢?《史记·封禅书》:“秦始皇既并天下而帝,或日:‘黄帝得土德,黄龙地螾见。夏得木德,青龙止于郊,草木畅茂。殷得金德,银自山溢。周得火德,有赤乌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3]于是,秦始皇把文公出猎时捕获了黑龙,作为秦水德祥瑞之照的黑龙颜色为黑,由此以黑为尊,秦始皇改“民”为“黔首”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以上两类关于“黔首”名义由来的分析,不難得出共同点,均认为“黔”是黑色之意。第一类说法,头上带有黑巾的人被称为“黔首”,似乎更符合古代社会早期人们以带有某些明显的特征对某类人进行划分,如以熊为图腾的有熊氏、因封秦地而得名的秦人、因封地而得名的楚人等。第二类,秦始皇初并各国,为了减少民众因地域划分形成不同归属心理而造成的对立情绪,遂以“五德始终说”这样的神秘主义学说作为他“更名民曰黔首”的理论来源,既显示其皇权授于天的合法、合理性,又给六国反对更名之事就是反对上天的人心理压力。最终,秦始皇这一措施使“黔首”范围以律文形式扩大到秦全境。

综上所述,“黔首”作为自战国以来就有记载的称呼,一开始是对头戴黑巾人士的称呼,后来秦始皇在统一诸国之后以“五德始终说”这样的神秘主义学说“更名民曰黔首”使得“黔首”有了更广泛的含义,不在局限于头戴黑巾的这类人群。

二、“黔首”在秦的具体人员构成

西周春秋时代确有冠礼,战国时期虽宗法制遭到破坏。秦自诩周的继承者,在秦惠文王、秦昭襄王、秦始皇时都有行冠礼。由此可知,秦上层社会依然遵循着冠礼。

《释名·释首饰》载:“巾,谨也。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当自谨修四教也。”[4]头巾又称帻,东汉蔡邕在《独断》曰:“帻,古者卑贱执事不冠者之所服也。”[5]因此,服巾作为社会下层人士已经举行过冠礼的重要的一个标识。秦国实行二十等爵制,不同爵位享有不同的待遇,这样社会等级与冠礼与之结合,形成了有爵者沐冠、无爵者戴巾。但是,秦的社会分层严密,无爵者涵盖的人数也极广,其中包含有“黔首”,还要做具体分析。

1.徒役

战国时期社会大分化,徒役作为一类特殊的人群存在于社会。《管子·立政》载:“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以谯于长家。”[6]在战国的史料里,当“徒”字所指的范围比较窄的时候,他的意义往往与“役”相当,“属役”、“厮役”其实也就是徒役。

徒役,来源成分复杂,大致包括了各种不同地位的家庭子弟,上自公孙鞅一类的贵族子弟,下至贫苦农民和从事其他行业的平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徒役中有贵族子弟,但这类贵族子弟人并不是长子可以继承无爵位,或是作为被征服国家的臣民中拥有爵位但在征服国中不被承认,亦或是这些贵族因为经营不善导致难以维持生计而使得一部分人分离出去寻找出路。《管子·治国》载:“凡农者,……。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6]沉重的赋税使得农民开始以借贷来负担,最后无力偿还借贷,最终破产的农民少数反抗或者沦为流民,大部分成为国家的徒役或者罪奴。徒役本身缺乏独立的生产资料或是没有生产技术,他们或依附于国家机构之中或依附于私家之中从事劳役,在国家社会序列中地位比介于平民和奴隶之间。

在国家设立的各类机构中使用着从事不同查差的徒役。“监门逆旅”便是这样一种徒役,因其在战国古籍以及出土简牍中常有见到,说明其广泛存在,便以此作例加以分析。杨禾丁先生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征税、稽查行人以及边防等多种原因,对门关之禁甚为严厉。……这种逆旅为官家所设,是毫无疑问的。”《孟子·万章下》载:“为贫者。辞尊居卑,辞富居贫。辞尊居卑,辞富居贫,恶乎宜乎?抱关击柝。”赵岐注:“抱关击柝,监门之职也。”又云:“抱关击柝者皆常职以食于上。”“监门逆旅”、“抱关击柝”一是在官家所设旅舍门口站岗守卫,另一则是行巡夜之职。《荀子·荣辱》载:“故或禄以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逆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他们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任职,地位低下,收入菲薄。

在国家的军事活动中也使用有大量徒役。《周礼·乡师》载:“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这些军中徒役会受到监督管理。在不同古籍中的名称各不相同有“厮徒负养”、“厮舆白徒”、“厮役扈养”,但是他们在军中的职能大致相同,从事割草打柴、饲养牛马、烧火做饭、运送物资等后勤保障的工作。

除了政府中的徒役,私家也拥有大量的徒役。这些徒役投充私家,不外两个目的,一是谋求好的发展之路,或依附主人走上仕途之路;二是为了躲避沉重的徭役赋税。从师之徒又称弟子,《韩非子·显学》:“藏策书,习谈论,聚徒役,服文学而议说。”这些人追随老师,行拜师之礼后,便成为了老师的私家徒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和国家双方都想控制更多的徒役,所以在控制徒役数量的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大。《管子·立政》:“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6]看来国家为了防止私家占有过多的徒役,对不同等级的人占有的徒役数量是有规定的。《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著作都把私家和国家争夺人口看作严重问题,极力反对“游宦”、“游学”等现象的出现。

徒役作为“黔首”人群下的一种分类,导致国家跟私家争夺徒役的激烈斗争,也说明了在当时社会人口中的“黔首”一定占有很大比重。

2.“新黔首”

秦国依靠武力不断开疆拓土征服六国,最终建立起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帝国。在这一征服过程中,因为不同地域间的风土民情、政治制度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对新征服底层民众进行称呼以及管理的?随着秦代简的不断出土,特别是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的出土,使得“新黔首”成为“黔首”人群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新黔首”简牍的出土地主要集中在现在的湖南、湖北两地,当时这里属于战国时期楚国的控制地区。这些简牍记录的内容,是秦征服这些地区之后发生的事件。

张家山汉简记载了秦代的一个案例:“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尽廿八年九月甲午已。今复之:广隼曰:初视事,苍梧守竈、尉徒唯谓广隼: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广隼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这个案例所记述的是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发生在利乡的叛乱事件,苍梧县尉徒等人组织攸县“新黔首”进行平叛,连续三次皆未能成功,“新黔首”逃亡,攸县官吏平叛不力,上报属郡南郡,南郡“复吏”到攸县之后对整个案件进行记录审理的事情。需要注意的是,奏献书记载的是法律案例,它里面使用的各类法律术语都是符合秦律且严谨规范的。因此,从现有资料看,“新黔首”作为特殊出现的名词,是秦律对新征服地区民众的称呼,这些人似乎仍在故地,并未被迁往其他地區。

秦始皇在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在这之前就对新征服地区民众称为“新黔首”,显示了秦政府迫切希望这些人产生对秦的认同感。实际上,“新黔首”作为亡国者的本身所具有的屈辱感和对秦的反抗情绪是难以因为改名就消除的,而秦人作为战胜方的优越感在对这些地区的治理过程中也会显示的淋漓尽致。秦实行对新征服地区采取的是民地并取而迁入秦人政策,这些人主要是大量被赦免的罪人以及一些普通民众,例如““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为上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阕、(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引》谓“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3]等,这些人或是身负罪责被赦为庶人亦或普通秦民去往异地,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带有先天战胜国的光环,在新征服地区或多或少都会都到一些优待。一方面,秦人的进入使得秦政府在当地的群众基础扩大,不会显得势单力薄,有秦人配合法令的实行从而加强控制力度;另一方面,这些秦人本身的优越感的会欺压当地人,导致底层民众对秦的强烈抗争情绪。从《史记·项羽本纪》中的记载就可侧面印证,“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于是楚军夜击坑秦卒二十余万人新安城南。”[3]秦人因优越感在六国服役之人在过秦中时对其刁难、欺辱,这样仇恨的种子在战败国民众心里埋下,以致后来六国人联合反抗秦的过程中,把秦军战俘收作奴隶,以至于后来坑杀秦战俘。

秦在统治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新黔首”遭遇的不公现象,并为此颁布律令条文。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买卖叚(假)租贷于新黔首而故贵赋(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為貴赋(贱)之臧(赃)、叚(假)贷费、贷息,与盗同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钱者坐所贳贾<买>钱数,亦与盗同法。”,“謑訽詈新黔首赀一甲殹笞赀二甲丞令弗得坐之减焉”

简牍明确说明了,“新地吏”及其下属的“舍人”不得收受“新黔首”的钱财、酒食和其他物品;不得在与“新黔首”在买卖、租贷行为中故意抬高或贬低价格,以此获得不当的利润。如发生上述情况,按照获得的不法财物的多少与盗窃法令中规定进行比对,从而做出处罚。如果上述人员购买了“新黔首”的奴婢、牲畜及其他物品,没有及时付款而超过三个月以上出现延期付给钱财的事情,那么延期付给的钱财也是与要按盗窃法令中的规定进行比对,从而做出处罚。第二条简牍中规定了,丞、令的下属中如有人辱骂、殴打“新黔首”,辱骂、殴打之人要被处罚,丞、令也是要受到连带责任的,只是会被减轻处罚。

上述简牍的释读,给我们留下了两个基本的认识。一方面,“新黔首”在秦的新征服地区有着很大数量,而且在秦的统治下受到了当地官员的压迫且这种现象可能普遍出现,要不然也不会用法令的形式予以明确制止。另一方面,秦政府为了维持长期对这些地区的安稳统治,也实行了对这些的统治有针对性的颁布了相应法令。

在现有出土的秦简中没有发现关于秦政府对“新黔首”的户籍管理,但在张家山汉简关于秦案例中却出现了有关于“新黔首”户籍的记载,“新黔首籍,三辈战北,皆并居一司中,未有以别智(知)当捕者,……未有新黔首当捕者名籍。”这里的“新黔首籍”说明在当时给“新黔首”是有户籍的。“皆并居一司中”、“未有新黔首当捕者名籍”以及“与后所发新黔首籍并”,综合理解可以得出,“新黔首”并不是一次性都纳入户籍的,可能是按地区分布先后或者其他方式入籍,这些户籍需要单独编制成册、存放。

为何“新黔首”的记载集中出土于战国时期的楚地,工藤元男“法制主义的转换属于统治理念上的事,要在现实中按照这一理念实施政策,必然就需要一定的时间。当时,尽管有郡守的命令,官吏们面对原有的习俗根深蒂固的社会,在乡俗面前束手无策,法律的实施被歪曲,或公然被无视。肩负地方行政之责的县令对这些违反者也只能常常视而不见。”因此,秦在楚地用“新黔首”作为对这里民众的特殊标识,或许就是因为文化习俗间的对抗过于强烈造成的。

参考文献:

[1]段玉裁注,孙永清编著.说文解字全注全译本[M].北京:中国书店,2011:1637.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326.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刘熙撰.释名疏证补[M].北京:中华书局,2008:158.

[5]范晔撰.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6]谢浩,朱迎平.管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郑晨宇(1991年—),男,汉族,籍贯山西,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先秦史、渤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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