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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务运动之史称辨析

时间:2022-12-01 21: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山西矿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从帝国主义外商手中成功收回矿权的一个典案。当前,对于这一特定历史事件的命名,“争矿运动”与“保矿运动”两种称谓同时并存,颇具争议,亟待统一。清末民国时期,“争矿”史称业已约定俗成,其专题研究起步最初五十年的学术探讨中,尚无“保矿运动”的提法,“山西争矿运动”的俗称既贴合史实,又符合学术惯例,应当统一沿用。

【关键词】山西矿务运动 争矿运动 保矿运动 辨析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清末,由官、绅、商、学及广大民众共同参与,震惊清廷、波及海内外,历时近三年之久的山西矿务运动,最终以“赎矿合同”的正式签订,晋人收回矿权、自办矿务而告终。山西矿务运动作为中国近代史上成功协调与处理涉外矿权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地方矿权与民族尊严,而且对于当代的招商引资不乏警示与启迪作用,值得深入研究。然而,在学界,“山西争矿运动”与“山西保矿运动”两种称谓同时并存,实质上均指同一特定历史事件—山西矿务运动。两种不同的史称并存,尽管仅仅一字之差,却极易引发学术争议,这种现象在山西地方文史界业已显现。如果两种史称持续混杂使用,更可能给后人的探索与研究带来困扰,故而,学界对于这一历史事件的称谓应当统一,笔者倾向于统一命名为“山西争矿运动”。

清末民国时期,“争矿”史称业已约定俗成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农历二月,由于英意福公司在山西省平定州勘探插标、意图开矿设厂,危及当地民众生计,以本地原有煤窑主为首的民众群情激愤、自发奋击反抗,山西矿务运动爆发。随后,这场运动逐渐由平定州单一群体的地方民间抗争渐次演升为官、绅、商、学多阶层全方位参与的大规模爱国卫权运动,国际国内社会影响持续扩散,时人纷纷通过各种媒介发表评论。

1905~1908年,大量以山西“争矿”为主题的文章或报道频繁见诸报端。例如,《山西学界电争福公司占夺矿产》(1905年12月26日《申报》第三版),《晋矿不能复争》(1906年12月16日《申报》第三版),《全省士绅呈请晋抚张代奏力争矿约禀》①,《争矿激烈》(1907年3月26日《中国日报》第三页),《留学生力争矿权》(1907年10月22日《中国日报》第二页),《晋人争矿之最后》(1908年2月15日《晋乘》第二号),《欢迎争回矿事之丁方伯》(1908年4月29日《广益丛报》第一百六十七号),等等。当时,中国留日学生及绅商对于山西矿权的丧失,反应极其激烈,利用国内、国际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多种渠道,不断发文、发函,②一致主张“废约自办……非争不可,非争至废约之地尤不可……按争之方法有二:一、合起全体之争;二、离开合同之争”③,明确倡导“争”矿。可见,其时各界人士纷纷主张以“争”的方式从英意福公司手中索回本属于山西的煤铁矿开采权。

清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1906年10月13日),山西阳高籍留日学生李培仁在日本蹈海,山西留日学生同乡会以此事件为契机,以李培仁的两份“绝命书”作为强烈的社会舆论攻势,与国内山西大规模的“争矿”运动遥相呼应,将山西矿务运动推向了高潮。随后,在各界人士悼念李培仁的诗、词、挽联及媒体评论时,均大量使用了“争”的字眼,“矿产将亡,乃竟不惜微躯,力争大局”,“全晋争矿,痛愤使然”,“烈士之死,为争晋矿也,知其不可争而死之”,“晋矿之争至此,盖非人之所思也”,“以死力争之,则矿权终可以挽回”,“争矿风潮突起”,“六千亿矿产从此争回……拚命争半破河山……尽扫腥膻争存一片土”。国内外各界爱国人士,以李培仁蹈海事件为突破口,最终将山西“争矿”运动的浪潮推向了顶峰。

山西安邑籍留日学生景梅九,曾任中国同盟会山西分会评议部部长,其撰著的“争矿之开始”、“争矿之决心”两文收录于1924年公开出版的著作《罪案》之中。民国十六年十月初十(1927年11月3日),山西矿务运动首倡者张士林辞世,石铭所撰《张公墨卿墓志铭》记载“合群力争,摊款赎产,其事终底于成”,山西近代史上最大的民营煤炭企业—保晋公司,其总经理常旭春与副总经理白象锦,在1930年编撰的《保晋公司报告书稿》中述及“概自争矿以旋……积极进行,竭力整顿,以副股东付托之至意,而慰晋人争矿之苦心”,同时,分“福公司攫去晋矿之经过”、“争矿缘起”、“争矿经过”、“赎矿情形”四个时段对山西矿务运动的前后历程进行了简要概述。④

笔者仅据上述史料统计,明确以“争矿”二字出现的,就达26次之多。可见,清末民国时期,山西矿务运动之“争矿”史称业已约定俗成。

学界一直沿用“争矿运动”的俗称,尚无“保矿运动”的提法

20世纪初,面对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各地矿产资源的侵掠与非法占有,全国各地的收矿运动此起彼伏,其中震惊中外的山西矿务运动最具代表性。山西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新中国成立以来,其煤、铁产品源源不断地外输,为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如果清末这场声势浩荡的山西矿务运动没有取得成功,山西的煤铁矿开采权没有回归,而是依然操控于英意外商手中,那么历史的篇章将可能改写。山西矿务运动专题研究,是研究中国近代煤业发展史,特别是山西近代经济史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于山西矿务运动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时至2009年之前,几乎所有的公开学术研究成果均无一例外地沿用“争矿运动”的特定俗称。1960年,由阳泉矿务局矿史编辑委员会编撰的《阳泉煤矿简史》中“正太铁路的修筑和争矿运动的爆发”一文,开启了山西矿务运动研究的先河。此后,“争矿”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冀贡泉的“山西大学堂和争矿运动”,载《山西文史资料》第二辑(1962年);张正明的“山西人民争回矿权的运动”,载1984年2月15日《山西日报》;子瑾在“大同的陈天华—李培仁”一文中,多次述及“争矿运动”(载1993年11月18日《大同晚报》);1985年10月,阳泉煤矿史编写组在编撰《阳泉煤矿史》一书时,专设了“英帝国主义对阳泉煤矿的掠夺和山西人民的争矿运动”单独篇章。乔志强的“民族危机与争矿运动”,载中华书局1997年版《山西通史》;2001年10月,李浩、郭海编著的《晋矿魂—李培仁与山西争矿运动》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公开发行;任佟苏的“阳泉与近代山西争矿运动”,载《沧桑》2005年第5期;张承铭、阎冰的“张士林与山西争矿运动”,载《文史月刊》2005年第10期;2006年9月,中共阳泉市委宣传部主编的《山西争矿运动史料与研究》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公开出版;李存华、王智庆的“山西争矿运动的首发地与发起人”,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可见,自山西矿务运动专题研究起步,在最初历时近50年的学术研究中,学界始终沿袭“争矿运动”的表述,尚无“保矿运动”的提法。

山西矿务运动的史称亟待统一

2009年之后,缘于张士林亲撰《石艾乙巳御英保矿纪闻》的公开面世,以“山西保矿运动”命名的成果方渐次问世。诸如,李韶琳的《“保矿运动”述略》,载《科教文汇》2009年第3期;姚丽芳的《仁义仕绅与1905~1908年的平定州保矿运动》,载《沧桑》2010年第4期;2010年11月,魏德卿主编的《山西保矿运动历史研究》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公开出版;渠珠的“山西保矿运动与祁县实业家渠本翘”,载《晋中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洪利的“清末山西保矿运动新探”,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S4期;刘益龄的“试谈保矿运动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作用”,载《沧桑》2012年第5期;雷承锋、刘建生的“重评胡聘之与晚清山西保矿运动”,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等等。

尽管一些以“保矿运动”命名的成果相继面世,但许多学界同仁依然坚持沿用“争矿运动”的俗称。例如,王智庆的“平定绅商与山西争矿运动”,载《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翟玉玺、张承铭的“析山西争矿运动的准确爆发时间”,载《沧桑》2011年第6期;薛世孝的“清末山西人民的争矿运动”,载《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李浩的“论山西争矿运动”,载《长安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李可的“抗争与图强:清末绅商群体与晋省争矿运动”,载《历史教学:高教版》2015年第4期,等等。

当前,由于“争矿运动”与“保矿运动”两种史称同时并存,在山西地方文史界,已经引发了不同程度的学术争议。王伟、翟玉玺等先生主张沿用“争矿”史称;⑤苏高文、史英豪等先生主张冠名为“保矿”;⑥雒春普先生则倡议,抑或“争”,抑或“保”,应当统一。⑦笔者同样认为,为避免当前不必要的学术争议,同时消除后学的无端困扰,“争矿”抑或“保矿”,其称谓亟待统一。

从史实和析义的角度看,“争矿运动”更妥当

如前所述,清末民国时期,时人述及山西矿务运动,频繁使用“争矿”二字,并大量见诸予报端。1907年2月13日,由日本山西同乡会事务所编撰的《山西矿务档案》,在其序言中述及“我晋自光绪廿四年与英公司订合同后,争矿之议不下数十百次”⑧,可见,山西各界始终是从“争”的视角,筹议矿权的回归。同时,自山西矿务运动专题研究起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众多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均使用“争矿运动”的表述。即,自1905年初山西矿务运动爆发起,至2008年底讫,在逾一个世纪期间,无论是亲历争矿运动的时人,抑或随后的学界同仁,皆冠山西矿务运动以“争矿”之名,特定史称业已约定俗成,原本没有更名的必要。当前学界,之所以出现“保矿”的另类提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山西矿务运动的亲历者张士林所撰《石艾乙巳御英保矿纪闻》的面世,一些学界同仁据这份史料中所出现的“保矿”字眼,特意在随后的成果中冠用了“保矿运动”之名。史料始终在不断的动态挖掘、补充、完善与丰富中,不同史料对于同一特定史实的称谓可能千差万别。笔者认为,对于特定历史运动的命名,如果有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应当沿用之,而绝不能因为新史料的陆续面世而反复易名。

另外,个别学者从析义的角度认为:“保”指别人想拿走属于你的东西,你奋起反抗;“争”指有权得到,但还想得到更多;“保”为国事,“争”为私事,主张使用“保矿”称谓。⑨笔者认为,缘于时过境迁,后人运用现代析义方式重新命名历史事件,这种方式本不可取,况且即使析义,也决不能单纯就字面表象而发论,必须立足于当时的客观背景进行深层次剖析。山西商务局与英意福公司于清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初二(1898年5月21日)签订的《山西商务局与公司福议定山西开矿制铁以及转运各色矿产章程》第一条明文规定“山西商务局禀奉山西巡抚批准,专办盂县、平定州、潞安、泽州与平阳府属煤、铁,以及他处煤油各矿。今将批准各事,转请福公司办理,限六十年为期。”⑩可见,山西的煤铁矿开采权,已经由山西商务局转让给了福公司,福公司据此开采山西矿业,完全在法理之中。从字面释义角度论,“争”是指力求得到或达到,其基本前提是待定的不确定事项;“保”是指保护或保卫,其基本前提是本身己有。山西矿务运动,以签约为客观背景,以本域矿权在法理层面上的丧失为事实,以废约自办为宗旨,这样看来,山西民众不是在“保”矿权,而是在法理层面上“争”矿权。“保”潜示着斗争的被动性,“争”更能集中体现广大山西民众在本域煤铁矿开采权无理让渡情形下的愤慨之情与斗争的主动性。

山西矿务运动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从帝国主义外商手中成功收回矿权的一面旗帜,无论是对于史学层面的理论研究与探讨,还是对于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积极的典范效应,其史称决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亟待统一。“山西争矿运动”的特定史称既约定俗成,又符合学术惯例,应当统一沿用。

(作者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争矿运动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2207)

【注释】

①山西同乡会事务所:《山西矿务档案》,山西省城晋新书社,光绪三十三年正月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版,第31~32页。

②《留东学界通告内地废约自办公启》、《留东晋绅具直督袁世凯呈(附原批)》、《留东晋绅梁善济赴平定致京官公函》、《留东豫晋秦陇全体学生上外部禀》、《留东学界致京官及董道崇仁函》、《留东学界上晋抚恩禀》、《留东学界致京官函》、《留东晋学生李烈士培仁蹈海绝命书》、《留东学界与晋藩吴匡往复函》、《旅京晋学生上外部禀》,均收录于山西同乡会事务所:《山西矿务档案》,山西省城晋新书社,光绪三十三年正月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版。

③《晋省留日学生敬告乡人公启》,载1905年12月8日、13日、14日、19日、20日、21日《时报》。

④常旭春,白象锦:《保晋公司报告书稿·第一章 本公司沿革·附:争矿赎矿概略》(民国十九年),原件现存于山西省阳泉市档案馆。

⑤王伟:“‘保争之辩’孰是孰非?”,《阳泉日报》,2012年12月12日;翟玉玺:“山西争矿运动史称的由来”,《阳泉日报》,2015年10月19日。

⑥苏高文:《荐〈保晋档案〉并据此订正几个史实》,载魏德卿:《山西保矿运动历史研究》,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第376~378页。史英豪:《关于〈保矿纪闻·城集〉》,载魏德卿:《山西保矿运动历史研究·专家论文集》,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2年8月第1版,第142~147页。

⑦雒春普:“关于保矿运动的几个问题”,载魏德卿:《山西保矿运动历史研究·专家论文集》,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2年8月第1版,第108~118页。

⑧山西同乡会事务所:《山西矿务档案》,山西省城晋新书社,光绪三十三年正月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版,第2页。

⑨史英豪:“关于《保矿纪闻·城集》”,载魏德卿:《山西保矿运动历史研究·专家论文集》,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2年,第142~147页。

⑩山西同乡会事务所:《山西矿务档案》,山西省城晋新书社,光绪三十三年正月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版,3~4页。另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矿务档》,1960年8月第1版,第1415页。

责编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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