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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3篇)

时间:2023-01-08 14: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3篇)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思考与政策建议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3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3篇)

篇一: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思考与政策建议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途径。它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权限的新领域,拓展检察建议理论的新延伸,构建完善以一般监督理论为支撑的检察建议体系,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班级检察建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纠正、整顿、预防和引领作用。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政策建议

  引言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需要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堵塞管理监督漏洞等情形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专业建议。

  1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新阶段的现实积弊

  1.1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理念认识有偏差

  总体来说,在司法办案中积极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尚未形成新常态,其原因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理念认识有偏差密切相关。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充分归结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有的认为办理诉讼案件才是“硬任务”,把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当作“软指标,是副产品”等,导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重心没有从制度供给及时转向产品供给。

  1.2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产品优质标准不明晰

  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做成优质产品,不仅应当成为理念共识,同时需要固化标准,使之落地落实。但从目前来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供给标准不够明晰。社

  会治理检察建议如何才算优质?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探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一号至六号检察建议,以及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发布的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都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了模板,但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了解还不够,更缺乏系统梳理,指导实践效果没有充分实现。

  1.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模式未确立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订出台之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般是按照具体事项办理,实行案件化办理尚处在摸索阶段。《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订出台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正式走向实操,遗憾的是,实践中办事模式为主的工作惯性并未得到根本扭转。结合执法办案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监管失责、监管不力或未尽注意事项等情形,单纯按事项办理,容易出现制发不规范、效力难保障、滥发乱发等问题。目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究竟是以办案模式为主,还是与办事模式为主,也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

  2改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2.1更新理念,强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

  “如果是我们发出的建议质量不高,人家有理由不采纳,我们要总结纠正。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所谓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检察建议要想获得“高硬度”,其基础是高质量。检察建议要想得到认可,内容必须规范、客观、人性、合理。提出的问题应指向精准、释法说理透彻、对策建议可行。用好调查核实权,规范调查程序,通过现场查看、走访询问、调阅书证等方式,严把检察建议事实关和证据关。规范检察建议办案机制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制发审批制度,避免随意制发。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评选优秀检察建议案例,引导办案人向优秀看齐。完善检察机关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证做出的判断客观、准确。建议修改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增加检察官个人署名,提高办案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办案人更加审慎对待检察建议工作。

  2.2从立法层面确认其监督地位、保障其效力

  检察权有着鲜明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权力边界。诉讼类、监督类检察建议所依托的是三大诉讼法,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没有法律赋权。立法欠缺导致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法律位阶不高,执行力不足,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难以得到保障。对此,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确立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性质、地位,设置司法实践中被建议单位不予回应以及回复不整改的救济程序,保障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法律效果的强制性。按照工作要求,检察建议达到刚性,一方面需要规范制发、送达、督促落实,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另一方面需要以立法形式给予其法律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成为以立法形式授权于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具备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并明确其权力边界,保障其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发主体看,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次,从权力来源看,检察建议依据检察权而提出,具有权力要素;最后,应设置相应救济程序,保障检察建议的实施。为此,应当通过加强立法推动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以立法确立检察建议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2.3做实检察建议效果导向提升监督效果的“刚性”

  (1)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执行力度。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建议,但在实践层面仍需要更加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予以加持。正如,目前大多数地区推行的将检察建议纳入地方考评体系予以保障,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尝试。检察机关可以将此中尝试进行扩展,从地方性法律逐渐渗透入单位或行业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通过积累和改善,将检察建议效力,融入部门法及规章体系之中,提升检察建议执行力度。(2)以公开的形式提升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以“公开促公正”,探索建立公开建议回复、及时信息通报等常态化机制。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的覆盖面,做到应宣告送达的全部宣告送达,同时宣告送达的时候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媒体代表等与被建议单位共同参加,提升被检察建议单位的重视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及时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对外公布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情况,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并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表扬,不及时回复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以定期汇报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同级政府、人大反馈,强化对被建议单位的监督制约。同时尝试建立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信息共享平台,保证重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报及时有效,督促被建议单位自觉有效落实检察建议成为常态。(3)坚持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定期回访促进自身。完善。对于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要安排专人定期通过电话联络、赴实地考察等方式考察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对于重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与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必要时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回访,通过检察机关建立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效沟通,及时发现检察建议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在定期回访的同时,可以依托专业机构、采取特定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检察建议成效进行客观评估,以此找准检察建议的发力点和着力点,推动检察建议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结语

  提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领导,对于重大检察建议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落实效果,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专职委员现场宣告送达,适合公开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促进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接受和采纳,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检察官,2021(06):37-39.

  [2]张志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02):96-103.

篇二: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

  关于基层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

  路径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郗琳秦凯丽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9期

  摘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是北京市下移治理重心、破解最后一公里的创新实践,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实证案例。作为“吹哨报到”发源地北京的检察机关,基于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检察实践,探索尝试将适用于协同综合执法的“吹哨报到”治理逻辑改良运用到法律监督职能领域,试图通过“检察哨”的制度设计,运用渐进式的逻辑方法解决治理难题、提升治理效能,积极探索服务保障大局、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路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吹哨报到检察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准确把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的角度,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是要以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本文遵循“逻辑抽象——本土实践——创新推演”的思路展开,将主要目光投向北京市2018年“一号改革课题”的发源地平谷区基层治理实践样本,从中获得“吹哨报到”治理逻辑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经验启示。

  一、“吹哨报到”的产生背景及治理逻辑

  (一)破局基层治理困境的北京经验、平谷探索

  平谷探索来源于问题倒逼。2016年轰动全区的“5.14”事件,金海湖镇黑水湾村矿区发生矿难,造成六死一伤。区相关部门组建了护矿队,但盗挖滥采的行为却愈演愈烈。“因事设岗”的行政方式未能提高治理绩效。

  为治理多年屡禁不止的盗采金矿、山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7年1月,平谷区委区政府决定将执法主导权下放至乡镇,赋予乡镇党委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指挥权,启动“双安双打”专项行动,“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即源于此。根据乡镇制作的问题清单,形成各部门法定权责清单,乡镇吹哨后,执法部门必须在30分钟之内到达指定点位,根据各自权责,同时协同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解决问题。执法结束后,制作执法效果清单,做到一次一留痕,一次一考核。不报到的部门将在后续的考评中被扣分,严重的将被问责。

  “吹哨报到”是一个从小处切口、点上发力的机制,因为撬动了基层治理机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从而成功破解了困扰该区多年的痞子经济、环境污染、违法建设等诸多底线问题。北京市委决定将其总结提升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作为2018年“一号改革课题”在全市推广。

  (二)“吹哨报到”的治理逻辑

  平谷区“吹哨报到”机制基本框架是三协同综合执法模式,即“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一门主责、其他配合”“部门要求、街乡落实”。其中,“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赋予街乡强制执法权到位执法的召集权、指挥权、评价权、考核权,解决发现违法后的召集指挥调度问题;“一门主责、其他配合”解决多个部门报到后综合执法的协作问题;“部门要求、乡镇落实”解决部门集中查处违法后与街乡发动社区村委会共同进行常态化治理的问题。三种模式对应解决一个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谁指挥调度执法,执法部门如何共同执法,执法后如何常态管理的问题。在运用“吹哨报到”机制快速解决重大违法问题后,平谷区将“执法哨”逐步升级为解决一般社会治理问题的“管理哨”,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发展哨”,成为解决群众身边问题的成功机制。

  “吹哨报到”涉及的治理问题具有跨部门、跨层级、跨条块性质,属地或单一执法部门无法独立完成。区政府以行政分权机制突出街乡镇的治理主体地位,运用清单制划分条块及条线间权限,驱动委办局履行职责,同时向基层下沉执法权与执法资源,达到了赋权增效,权责一致的改革目的。本质上,“吹哨报到”并未触动现有体制下政府权力关系结构,也未对法定的执法权责归属、管辖权做出重新划分或调整,它是对基层治理模式缺陷做出技术化修正,通过机制创新解决实际问题,是渐进式改革的逻辑。

  二、“吹哨报到”在平谷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平谷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实践探索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研究样本和思路借鉴,平谷区检察院围绕基层治理精治、共治、法治这一中心工作,主动作为、与时俱进、因势利导,积极探索服务保障大局的新路径。

  (一)行刑衔接纳入平谷区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行刑衔接对于遏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等具有重要作用。平谷区自2009年5月成立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监督领导小组以来,目前形成了区政法委领导,区检察院牵头,区监察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密切协作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推进的大监督、大协作格局。但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依法行政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法律思维、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移送和办案数据来看,行刑衔接案件后续进展困难,成案率不高;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职能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情况,工作关系尚需捋顺。

  平谷区检察院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监督与管理、统筹与协调、研讨与会商、交流與共享的作用,积极争取高位推动和有力支持,促进各成员单位间衔接紧密、有效沟通,衔接工作流程日趋顺畅,建立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举措和制度规范。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强化保障促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2015-2016年区人大连续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给予充分支持和关注。2017-2018年《平谷区行政执法考评细则》中,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是否报备以及立案数按照不同分值,计入考评成绩,“涉刑案件平台移送率”“建议移送案件办理及时率”作为行政执法考评监测指标。平谷区政府出台《平谷区综合执法工作细则》,对综合执法基本框架及执法程序进行制度设计,其中“行刑衔接”作为单独一章予以明确规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确定为区C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项,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和《行刑衔接工作2018-2020年三年实施方案》顺利出台。区委政法委召开全区行刑衔接工作推进会,首次将57家行政执法单位全部纳入成员范围。至此,平谷区建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域覆盖、全面协作的工作格局。

  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之下,行刑衔接案件数量呈现几何式增长,逐年稳步上升,2016年、2017年行刑衔接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700%和243%,移送案件报备率连续三年达到100%。行刑衔接案件实现了“提前介入、事中配合、事后协调”的工作互动机制,成功办理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件,60天内即获有罪判决,实现历史性突破。

  (二)公益诉讼检察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赋予新时代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使命、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也绝非一纸诉状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就结案了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要通过监督解决问题,补齐社会治理短板,推动法律执行到位,维护好公共利益。实践中,进入检察视野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往往涉及多家主责机关,存在属地政府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跨部门推进不力、协同治理不畅等情况,这就需要需要检察机关明确公益诉讼权力边界,既不能代位,冲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也不能越位,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履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弄清哪些行政部门未尽职责,然后通过强化诉前程序作用和优化监督机构结构,实现公共利益和司法保护的双赢。

  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平谷区检察院一方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采取圆桌会议、会商研究、支持协助、公开宣告等方式,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督促支持协助主责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恢复受损公益,推动问题在诉前程序阶段解决。另一方面,注重跟进监督,分类施策,确保办案实效。对于因客观情况影响进度的,强化跟踪,督促行政機关在障碍因素消除后及时履职;对于行政机关用尽行政手段,仍然未能有效整治的,给予更多沟通协助;对于久拖不决、敷衍了事的,负责任地提起诉讼,坚决维护好公共利益。同时,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视,重点排查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

  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以及检察建议制发程序不规范,建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切实修复受损公益,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以成功办理的辖区某镇耕地内建筑垃圾堆放监督案件为例,该案涉及属地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等多家主责单位,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诉前程序,在检察建议制发前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是否存在社会治理难题、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履职难点等情况。在磋商研究阶段,检察官充分考虑“疏整促”拆违工作现状以及平谷区基于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对垃圾存放的限制规定后,提出坚决不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等规避履职风险的善意提醒,赢得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思想认同和行动配合。探索创新公开宣告方式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确保检察建议内容传达到位。对检察建议定期回访跟进,倒逼行政机关引起重视,督促、协同行政机关精准落实,真正把公益侵害问题解决在诉前,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公平正义又快又好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高效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消弭社会戾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也为检察机关带来了“转换动能”的新机遇。就适用阶段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覆盖到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其中最重要一环是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就意味着多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提前预期,使得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适用难题亟待解决。如,对于办案期限较短的认罪认罚案件往往出现社会调查报告晚于起诉时间,直接影响缓刑适用率;认罪认罚案件增加多个环节增加诉讼成本,“简案不简”问题仍然存在;律师资源匮乏与实践需要的供需矛盾突出,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不足,法律帮助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必须结合区域司法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司法共识,才能确保其真正落地、顺利推行。

  以笔者所在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例,为有效解决社会调查报告时间滞后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将寻衅滋事、盗窃罪等四个常见罪名的社会调查前置到侦查阶段的建议得到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支持认同。由区公安分局提前委托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区司法局直接将调查结果送达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实现高效流转衔接。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并获得法律帮助,立足律师资源短缺区情,依托远程提讯设备,创建“预约+远程”模式,值班律师在检察机关远程讯问室内为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时法律帮助,大幅节省在途时间,值班律师参与率100%。构建全流程简化模式,节约司法成本,对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将审查起诉阶段集中讯问、具结、起诉“集约化办案模式”延伸至庭审阶段,实

  行集中开庭、宣判,建立“五集中”工作机制,确保快案快送、快速处理。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达到87%以上,保持高适用率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刑建议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5%以上,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

  三、“吹哨报到”治理逻辑的适用原则及检察机关适用建议

  (一)“吹哨报到”治理逻辑的适用原则

  笔者经实地调研考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流座谈,认为“吹哨报到”的成功运行可以归结于以下方面。

  1.党建引领是根本。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过程中,党组织发挥顶层设计作用,确定整体性目标、路径与方式。由于党组织设置具有跨部门和跨界的属性,在激发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主体责任观的同时,可以超越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及其本位局限发挥统领协作的综合优势,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2.基层政府官员作为关键战略群体具有能动性。“吹哨报到”最初就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实践群众工作法,深入问题最前沿,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时研究、协调、部署、解决、督办,在全区树立了极高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权威。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基层治理创新的基本立场。“吹哨报到”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问题传导和处置机制,改变“中间层”委办局单向发布指令而街道权限能力不足的问题,在科层体制的纵向层级间形成面向基层问题的决策执行制度,是基层政府向下回应诉求的直接体现。

  4.构建跨部门协同的整体性政府模式是治理策略的技术选择。“吹哨报到”将地方管理与服务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的分权管理、联动运行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规范了参与各行为主体的管理标准、权限和程序。可以说,“吹哨报到”提供了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思路和路径的地方化样本,显示出以创新机制为主要路径的改革特征。

  (二)“检察哨”的设计构想

  行政执法领域的“条块分割”“无法单打独斗”等问题同样发生在公益保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法律监督领域。一方面,在这些领域中,检察机关或者处于提起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地位,或者处于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具有吹响“检察哨”的现实可能和作用空间。另一方面,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社会治理与法律监督具有共同的价值遵循。由此,将适用于协同综合执法的“吹哨报到”机制迁移至法律监督领域,改良应用成党建引领下的“检察哨”,进而提升检察治理效能,具备理论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根据前述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和“吹哨报到”的治理逻辑与驱动因素的分析推演,“检察哨”的应用应当满足几个条件:一是适用于新时代背景

  下司法改革、检察改革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或者制度设计;二是作用于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履新主导责任的环节,由检察机关作为“吹哨人”;三是创造并具备驱动因素中的要素场景,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检察官的履职能动性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凝聚特定区域的执法司法工作合力等;四是注重梳理总结、进行阶段性成果转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篇三:检察院基层社会治理

  检察院综合治理经验材料(精选多篇)

  1、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法,纠正违法,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等促进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好转的全部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人民检察院参与这项工作,有着不同一般单位和部门的特殊作用。其主要表现在:1.1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作用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紧密结合,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类严重暴力犯罪。通过“严打”斗争,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既警诫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的勇气和信心,抑制了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促进了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1.2改造感化罪犯作用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监所驻所检察,与公安看守所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严惩狱内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牢头狱霸。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帮教跟踪考察,把重新犯罪率降低到最低点,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起了积极的作用。1.3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院结合办案,加强对不捕不诉人员的安置帮教,主动与这些人员及亲属取得联系,适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意义教育,前途理想教育,以案说法,形成教育的合力,防止他们再次“失足”。同时,结合办案抓预防,主动深入一些发案单位及一些容易发案的部门,针对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协同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减少不安全因素;还通过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发现矛盾可能激化的苗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用道理说服人,用法制教育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缓解可能激化的矛盾,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1.4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检察院结合办案,依靠当地和有关部门党政组织的领导,放手发动和指导群众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教育和挽救失足的青少年,净化社会的不良

  风气,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治理一些管理混乱、治安隐患多的企业和村镇,保障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鉴于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突出,参加综合治理中可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状况,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今后工作应当加强下述几项工作:

  2.1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要切实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打击重点,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罪该逮捕的及时批准逮捕,对应起诉的坚决起诉,保证在检察环节上不贻误战机。加强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执法监督的力度,与公安、法院、司法、乡镇、村街委社区等单位互相密切配合,有力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2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在办案中,对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检察院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起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2.3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实践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加强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采取相对不诉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确需起诉的,则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宽度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罪,检察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教委、妇联、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对于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作不捕、不诉处理,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人性化轻缓化。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各项活动过程中,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十分注重加强对涉法上访的案件处理。第一、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归口办理机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办案部门密切配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紧紧依靠自身职责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尽力解决在基层;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发生涉法上访事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与群众对话,搞上访原因,果断稳定上访群众情绪,表明态度,负责处理;三是建立督办落实机制。对处理完毕的涉法上访案件,不能人散即

  止,责任人追踪查访群众已处理的满意率,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新老问题。对涉法老访户要耐心解答,做好服判息诉疏导工作,对确有错误判决的案件要坚决提请抗诉,纠正错案。四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参加息诉罢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化萌芽状态。

  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贯彻落实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综合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预防局)与县宣传部、电视台、电台、文工团、社区艺术团、个体协会活动团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从检察院的实际出发,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利用新闻报道、以唱山歌、打快板、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多

  种形式,上街下乡设点,走家入户深入群众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纪,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5大力推广人性化办案方式,提出检察建议第一、将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属的切身利益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第二、慎用强制措施,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

  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第三、针对本县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多、投资大的情况,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适时邀请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单位对国债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检查,帮助各业主单位认真查找管理和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建议,做到早抓早防。

  第四、监所检察部门要针对有关单位在治安防范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监外罪犯改造和监管,成立“帮教团”联手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达成帮教协议,采取“一对一”的帮教措施,让监外矫正对象现身说法,对村民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积极主动及时向有关部位的提出检察口头书面建议,堵塞漏洞,整章建制,消除隐患,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从而降低犯罪率。

  2.6切实做好新农村基层建设,促进综治工作的开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村街)”、“流动接访”等便民措施,应适时派人到农村基层联系点工作,解决农民贴身利益的事情。组织干警对村干部上法制教育课,把预防村官作为检察院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切入点。“送法进村”另一内容,还可以利用检察建议的方式,为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有关单位解决农村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题问题,把检察院职能与政

  治稳定、经济发展结合得更紧密。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做好调解疏导,当好法律顾问,教育群众

  遵守法,促进安定团结,通过以点带面,推动一个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一方平安。

  2.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综合治理对策在综治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规律、特点、动态、寻找综治对策。发现综治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给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利于各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府提供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和做法。2.8倾情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信访问题排查会制度。

  2.9完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机制,是搞好综治工作的重要保证,检察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要情况,紧紧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检察院始终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大的支持做好检察工作。为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要组织干警认真组学习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规定》,对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使规定内容形式制度化。坚持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检察院把坚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凡是上级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作用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查办的重要案件等,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或通报,积极、有效地争取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促进了检察业务和检察工作的发展,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在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活动,对遇到的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

  和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了解存在的困难,争取帮助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

  导,人大的监督下,只有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参考资料:1、常虹《人民信访》20XX年12期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XX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张文芹《推进新农村建设检察官大有作为》检察日报20XX年3月27日录入:李霞责编:钟欣第四篇: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一年来,我公司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员工学法用法,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了一方平安,下面就我公司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与大家作一交流,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目的。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综合治理工作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重视。企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集诸多纷繁的工作于一体,又要达到“抓

  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的目的。搞好综治工作先要从“龙头”抓起,一是体现在思想上。我们充分认识到综治工作具有“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确保经营目标完成,维护形象与声誉,增强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特征,因此,在班子成员中首先将综治工作定位,给与充分的重视。二是体现在组织上。为加强综治工作,我们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利用早晨安全讲话、周一例会、队委会、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形式,及时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把综合治理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多次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和改进。三是体现在实施上。尽最大努力做到生产与治安、管理与考核、总结与奖励的“三个同时”,形成中队、班组同心齐管、全员齐抓共管”的局面,从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立即到现场,一旦产生问题,信息就能及时沟通。

  2、宣传到位。兵马未动,宣传先行。宣传在综治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起到鼓舞斗志、倍添信心之功效。我们的做法是:一是运用载体,武装头脑。根据干部“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的原则,组织班子成员和班组长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思想,掌握和提高做好综治工作的本领。二是广泛宣传,人人发动。运用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召开专题会议等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从意识形态、思想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进行灌输,使综治工作意义、目的、内容、任务进到班组、入到人头,唤起人人参与的热情。三是坚持不懈,形成氛围。有机地将综治宣传融入到“文明单位建设”的全过程,使从上到下都能把它视作份内事,形成警钟长鸣、群防群治的氛围。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是工作的关键,我

  们坚持宣传教育与内部管理工作不脱节,通过思想、管理、人防、物防、技防的互补,建立起“立体化全天候”的防范体系。

  3、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制度是工作好坏的前提。我们除了认真执行处、公司的有关制度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如内部安全防范、护院值班、治安保卫责任、综治例会、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制度的建立中,我们将其作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解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等项工作,形成党政工团的齐抓共管和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

  此外,做好综合治理工作还要注意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工作当中。同样的大气候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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