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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5篇)

时间:2023-01-07 19: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5篇)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果不慎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  驻村工作队制度  驻村干部指的是村级以上单位派人前往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帮助村级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5篇),供大家参考。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5篇)

篇一: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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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村工作队制度

  驻村干部指的是村级以上单位派人前往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帮助村级工作的一类人。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驻村工作队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驻村工作队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根据省、州、县相关管理办法,结合XX村驻村工作队实际,制定此制度。一、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二)参与精准脱贫。根据XX村村情贫情,围绕5.7指标,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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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四)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二、请销假制度(一)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吃住在村,严格遵守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报备不得随意离岗离村。(二)工作队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驻村岗位的,第一书记向镇党委请假,队员请假1天以内向第一书记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需向挂村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需报请镇党委批准,并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建立队员在岗在位常态化。三、工作情况汇报制度(一)驻村工作队要及时向县驻村工作队领导小组、镇驻村工作队协调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二)驻村工作队员要根据安排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个人驻村情况、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三)驻村工作队员要通过微信工作站、云岭先锋APP等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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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工作动态,并记录每日工作日志,做好每日签到。四、学习制度(一)驻村工作组成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加强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学习的同时,要认真学习加强对省委、市委和县委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掌握好党对农村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并向群众宣传贯彻落实。

  (二)工作队成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三)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要深入群众,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四)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促进工作组成员强化学习,提升素质。五、例会制度(一)每周一组织召开驻村工作队例会,若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但不能顺延至下周。(二)工作队例会由第一书记,挂村领导,村委会书记主任共同组织。(三)工作队例会主要为最新政策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周工作等。(三)工作队成员及村干部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第一书记、挂村领导请假,否则视为缺席。(四)每次召开例会,都要认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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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会议纪录。六、驻村工作队工作原则及要求(一)驻村工作队成员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二)坚持为民办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三)团结同志,掌握村两委班子基本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培

  养村级后备干部,增强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得

  接受违规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不得酗酒滋事,不参与赌博。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

  驻村工作队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组坚持每天据实记录学习、工作、意见建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乡镇党委每月、县活动办每2个月对驻村工作日志进行一次调阅,调阅情况作为考核驻村工作的重要依据。公示公开制度。驻村干部的相片、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要在公开栏公示,方便群众认识和沟通;工作组要定期公布驻村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考勤请假制度。驻村干部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工作组长负责本组成员的考勤;乡镇党委负责工作组长的考勤,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报县活动办。工作组成员驻村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原单位不得抽调或中途更换,驻村干部因病因事请假要逐级报批,并报县活动办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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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调查研究制度。工作组要认真落实上级规定的职责任务,深入走

  访调研,广泛联系群众,了解掌握村情民情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活动办。

  目标责任制度。工作组要因村制宜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帮扶计划,经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活动办。工作目标要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具体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务求活动实效。干部召回制度。对工作不尽职、基层不满意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实施召回,并重新选派驻村干部,召回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干部本

  人和派出单位的责任。监督管理制度。县活动办成立专项督导组,采取电话询查、实地查看、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驻村干部出勤、履职、目标完成、日志记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活动办对驻村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并建专项工作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奖惩制度。驻村结束后,县活动办对工作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突出,群众认可的下基层干部进行大力表彰;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群众不满意的,取消工作组成员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篇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工作队工作制度

  驻村工作队制度

  一、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落实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坚持集体组织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严格落实学习制度,掌握好党和政府对农牧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并向人民群众宣传贯彻落实。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开展宣传教育群众活动,把党的声音传遍千家万户,引导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信心、自力更生、勤劳致富。

  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增进民族互信,聚集民族团结正能量。全力以赴“去极端化”,促进宗教和谐。强化群防群治群控,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长治久安根底。落实民生建设任务,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五、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不准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不准占用基层车辆,不准擅自离岗,不准借下基层办私事,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准在生活上让基层补贴,不准提过分要求,不准公款娱乐,不准吃请收礼,不准工作期间饮酒的“十不准”规定,树立质监系统良好形象。

  三、学习要求1、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每周一集体学习一次,其余时间为个人自学;2、认真组织、做好笔记、务实求效,每人每月必须写一篇学习心得。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不得随意出入,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积极参加讨论、踊跃发言、敢于谈认识、亮思想、讲真话,通过学习讨论,端正认识,提高觉悟,增强团结,促进工作,每周学习由组长准备相关材料。

  工作队请销假制度一、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考勤制度。考勤情况由工作组组长负责,经工作队队长审核,每月26日前将由所在乡党委审核后的考勤情况报送县“三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无故脱岗。驻村工作队队员请假1天〔含〕由组长审批,报乡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含〕由组长审核,经队长审批,报区局政治部及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含〕以上由队长及乡领导审核,报区局“三民”活动办公室领导审批。所有请假手续应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病假需要医院证明〕,并按程序逐级审批。。

  四、工作队员尽量利用休假假期处理家务,请事假按照工作队纪律要求执行,原那么上全年请假累计不超过15天。

  五、请假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时限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驻村开展工作期间,工作组必须保证足够的工作力量在岗,六、特殊时期、紧张时期和一级戒备时期全员在岗。

  七、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敌社情分析研判制度一、每周由队长、副队长召开一次敌社情分析会,驻乡武警部队领导、派出所民警和各工作组组长参加并汇报工作。

  二、队长、副队长、各工作组参加乡里的研判会议。

  三、驻村工作组每周同村支部和村综治维稳工作站召开一次村敌社情研判会,各驻村工作组汇总整理一周敌社情方面的总结报告,并写出书面材料。

篇三: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扶贫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我县驻村帮扶工作队选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扶贫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派驻贫困村和100人以上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队组成

  第三条工作队一般由2名干部组成。队长由县直部门驻村帮扶牵头单位选派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党员干部职工担任,同时担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队长党组织关系须转至驻点村,参加派驻村的组织生活。队员由驻点村所在乡镇选派。所有队长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第四条工作队的派驻实行全县贫困村和100人以上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全覆盖。县直单位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帮扶村,需派驻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工作队长。

  第三章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工作队的职责。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助村党组织抓好党的建设、发展集体经济,带动群众致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村情民意。积极开展入户走访,倾听群众呼声,感受群众疾苦,征求群众意见,找准制约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按照龙城县贫困村分类指导的要求,科学制定扶贫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动政策落实。加强与涉农单位沟通联系,立足本村实际,搞好需求对接。统筹整合涉农资源,抓好水、电、路、气、房、环境整治“六到农家”和教育、医疗、养老、低保、五保、村集体经济“六个落实”,因地制宜推进扶贫产业发展,使贫困村的基础设施、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健康成长,贫困群众组织化程度和增收致富能力明显增强。

  (三)落实精准扶贫。按照“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结对帮扶机制,明确专人落实帮扶责任和措施,做到因人因户施策;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协调服务,推动帮扶项目落地,真正把精准扶贫系列工作落到实处。

  (四)宣传政策法规。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激发扶贫对象自我脱贫的内在动力,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文明新风,创建和谐新农村。

  (五)建强村级班子。把强班子带队伍贯穿驻村工作全过程,在指导村干部办实事的过程中,增强村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注重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发展年纪轻、有本领、威信高的致富带头人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坚持党内生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活动,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指导管好用好党组织运转经费,建成对周边村有一定影响和辐射力的服务型党组织。更多管理办法看首席范文网

  (六)规范各项制度。落实依规管党治党要求,规范党内生活制度。指导建立规范的民主决策、村务党务财务公开、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的具体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严格组织生活等制度,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协助村党组织推动党员活动日、村干部轮流坐班民、事代办、困难党员群众帮扶救助等各项制度落实,促进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章工作待遇

  第六条选派人员在担任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期间,其干部身份和编制性质不变,在原工作岗位的政治待遇不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照发。

  第七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在村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照实际驻村天数,给予每人每天下乡生活补助和公共交通费,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0元的工作经费到村账,按村财程序报账。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由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三重管理,以县委组织部管理为主。

  第九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在村工作期间,选派单位不再对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安排其他工作任务,也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单位。

  第十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住村不得少于15天。考勤采取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相结合的量化考核制度,具体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部采取不定期方式抽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县委组织部批准,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对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实行GPS式定位管理。电信开发APP管理定位软件,并给工作队长配送手机一部。

  第十一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在村工作期间,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将通过学习讲座、集中研讨、组织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等形式进行跟踪培养,不断提升他们的素质能力。

  第十二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记好“一本民情日记”。对察民情、听民意、帮民困等情况做好记录,定期汇总、定期上报。《民情日记》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建立“一本工作台账”。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的诉求、民生情况等进行分门别类,并制定计划、倒排日期、加速推进。

  (三)定期撰写调研报告。调查村情民意,找准制约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的突出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意见措施。

  (四)承诺办好一批实事好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把要做的实事好事上榜公示,向村民作出承诺,调动资源、想方设法帮助贫困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五)加强班子建设。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规范党内生活制度,定期给全村党员干部上一堂党课,帮助村“两委”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远程教育站点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年轻党员、致富带头人党员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或“党员活动日”。注重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六)建立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报告。

篇四: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持续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切实发挥好工作队作用,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驻村工作队长、队员人选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条驻村工作队由乡镇党委和**中心共同管理,无特殊原因中间不轮换。驻村期间,党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参加派驻村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驻村工作队协助村党组织书记抓好基层组织建设、精准扶贫帮扶、维护和谐稳定、惠民政策宣讲、治理水平提升、为民办事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驻村工作队要认真记录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对察民情、听民意、帮民困等情况做好记录,定期汇总、定期上报。

  第五条驻村工作队长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进行专项述职。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

  大事项的,要及时向粮食中心报告请示。

  第六条驻村工作队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准无故缺岗、缺位,不准散布有损大局的言论,不准在任职的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打牌赌博,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严格执行并落实好《**县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县关于推进贫困户“八改八要”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精准扶贫“515”工作法》等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驻村工作期间,其干部身份和编制性质不变,在**中心岗位的政治待遇不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中心发放,伙食补助、交通补助费按实际下乡到村每人每天30元包干执行,每月统计一次,由村委盖章和驻村工作队长签字并公示后,报中心财务解决。

  第九条严格执行周一学习制度和驻村签到制度。周一学习时间为8:30,驻村时间不低于15天。

  第十条对因个人行为**中心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对未能完成驻村任务,且情节恶劣造成

  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篇五: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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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是指省委从全省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抽调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的工作队、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的总队。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新农村建设、协助完成当地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着重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

  第三条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统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和考核等工作。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及指导员,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派方式第五条指导员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重点从党政机关选派,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县(市、区)要有一定的科级实职干部担任指导员。第六条优先选派50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无基层工作经历和未担任过指导员的干部。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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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由副厅级干部或厅级后备干部担任,队长由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

  部担任。

  第七条总队长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县(市、区)委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队长挂

  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乡镇政府副乡镇长。总队长、

  队长原则上任期2年,指导员一年一轮换,鼓励连任。

  第八条各州市在厅级实职干部或州市所在地厅级后备干部的

  总队长中确定1名总队长为本州市总队长的牵头人,担任州市委新农

  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九条原则上每村派驻1名指导员,集中力量派驻贫困村、重

  点村和难点村。从驻村指导员中确定一名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

  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村党组织常务书记。每名指导员全年住

  村时间不少于200天,走访群众不少于100户、结对联系贫困农户不

  少于3户。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条总队长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及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负责与省、州市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设资金和项目,

  统筹协调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组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深入

  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

  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总结当地新农村

  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队长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管

  理,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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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组织指导员广泛联系群众,建立指导员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指导员制定工作计划,协助乡镇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指导员工作能力;掌握各指导员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指导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需要县(市、区)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队长和县(市、区)新农队办汇报。

  第十二条指导员充分发挥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六大员”作用,把联系群众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广泛联系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民情调研工作,并为单位领导或其他干部开展调研、与农户建立直接联系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指导员派出单位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制定驻村联系群众工作计划、驻村帮扶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派前培训,思想教育和跟踪管理,协助乡村和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工作不能少于两次。有项目管理权限和资金扶持条件的派出单位,每年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为指导员驻村工作创造条件。总队长、队长、指导员下派期间,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队长、指导员必须坚持住村工作。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单位,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申请,并向各级新农队办逐级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及中央驻滇派出单位为本单位派出的每名指导员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照《关于省级下派指导员工作经费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云农队办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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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进行管理。驻村期间,指导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待遇,并由原单位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按每季度1次为指导员报销省内探亲差旅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每月过1次组织生活,每季度上1次党课,一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新农队办和乡镇党委应对指导员进行教育培训。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对新下派指导员进行1次培训;指导员驻村期间,主要通过《工作手册》、工作简报、网站信息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对指导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并通过专题会议、学习交流、现场观摩、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乡镇党委主要通过工作例会、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下一级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新农队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分析会,通报和查找工作队和指导员日常管理、发挥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组织部、“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群”办)通报有关情况。乡镇党委每月召开1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队长和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每月组织1次学习培训会。队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第十八条工作布置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根据上级指导员工作部署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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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工作队根据总队年度工作计划和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内容,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工作承诺制度。各级指导员派出单位、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作出工作承诺,以明确工作任务,接受群众监督。省级及中央驻滇单位与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并在驻村公布,承诺书送省委新农队办备案。工作队与总队、指导员与工作队也应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新农队办、各指导员定期报告工作。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向省委新农队办报告工作2次,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指导员(包括总队长、队长)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1次。总队长每年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2次,年底向省委新农队办书面报告当年工作,其中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向省委组织部作书面报告;队长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情况1次。

  第二十一条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指导员驻村期间,由村党组织负责,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实时公示住村情况,住村情况由乡镇党委汇总后,报县(市、区)新农队办备案,住村情况应有村“两委”负责人、队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的签字。指导员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凡无正当理由且派出单位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队长、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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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派出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和指导员评选优秀个人的资格。总队长离开所在县(市、区)3天以上的应报省委新农队办批准。若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时,当地指导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请假。指导员任期结束后,每年统一补假15天。

  第二十二条巡视督查制度。各级新农队办要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管理工作、下级新农队办履职、派出单位帮扶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全面调研、督查活动;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至少进行4次全面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总队、工作队要高度重视指导员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注重解决指导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各州市、各县(市、区)新农队办要从当地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员离开驻村,要向队长和乡镇党委报告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所在地新农队办须及时报告上级新农队办,同时,各级新农队办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考核表彰第二十四条总结与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总队长围绕履行教育管理、指导监督、沟通协调、基层组织建设等职能和落实省委工作要求进行总结。队长和指导员围绕职责任务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各级派出单位围绕组织领导、工作计划、教育管理、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六条总队长及派出单位一年考核1次,为年度考核。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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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和指导员一年考核2次,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半年考核为基础。队长和指导员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第二十七条总队长的考核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参加所在县(市、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委托州市党委组织部考核。

  第二十八条队长、指导员和派出单位的考核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其中担任村委会(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指导员的考核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队长和指导员重点考核住村情况、民情日记、驻村工作成效、执行纪律等内容。派出单位重点考核领导到下派指导员驻村调查指导工作、单位工作计划和帮扶承诺的落实、指导员管理、工作经费兑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州市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队长和指导员的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新农队办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为省级优秀个人的,由省委新农队办通知派出单位。各派出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部和新农队办。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本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被评为省级优秀总队长、队长和指导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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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组织领导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县(市、区)委常委会要定期专题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书记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党委书记要结合实际,确定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目标和任务,妥善安排好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各级党委要坚持落实好省委关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一名分管领导、一个专门管理机构、一批专门管理服务人员、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一笔专项工作经费的“五个一”要求。第三十二条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指导员人选、安排部署本单位帮扶工作的内容及建设项目,落实领导蹲点联户要求,带头深入乡村调查指导,看望指导员。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帮扶责任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指导员驻村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帮扶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指导员的选派、考核推优、评比表彰和总队长、队长的任免等工作。各级新农队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员驻村分配、组建工作队、日常管理、信息交流、督查指导等工作,与同级组织部、“四群”办定期沟通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统一安排的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相应配备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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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挖掘典型,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下派指导员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事迹、工作成绩和经验,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工作队及指导员应充分利用微博等新型传播渠道,传递工作驻村入户感受,交流工作体会,分享基层工作收获,获取相互交流的成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新农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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