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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7篇

时间:2023-01-06 21: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7篇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某公司2021年以来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某公司2021年以来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7篇,供大家参考。

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7篇

篇一: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某公司2021年以来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某公司2021年以来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对20xx年以来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纪委从督查范围、督查重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四个方面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公司纪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共xx人。其中轻处分x人,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x人。相关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均已按要求执行到位。

  二、经验做法

  我公司纪委采取"四到位",即及时反馈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回访教育到位,确保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维护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及时给予处分到位。在公司纪委审查工作结束后,将审查报告报送集团纪委案件审理室,经审核同意后,第一时间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按照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的不同性质情况,形成党纪或政务(纪)处分决定文件。

  (二)告知反馈到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公司纪委及时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时间、范围、期限及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奖惩等需要执行的内容告知分管系统领导、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支部、组织人事部门等。同时按宣布处分决定程序,及时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支部和单位及其本人宣布,要求分管系统领导参加,以及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受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工作等相应变更手续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纪委。

  (三)监督检查到位。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负责录入处分人员相关信息及落实单位,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在处分期内,公司纪委不定期对全公司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五查五看"落实,维护党纪政纪权威性。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xx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八大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经过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29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处分,有14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在处分执行中,有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xx人为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x人次共计xxx元,罚款xx人次共计xx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2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xx年同一人x次经济赔偿共计xx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是认真对待,整改发现问题。xx公司在自查工作中,虽然处分决定的整体执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处分个人所在单位传达不及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不及时、22年当年经济赔偿未及时收缴等问题。自查中,对xx年当年处分的经济赔偿正在收缴,预计在1月内完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绝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有两项建议加强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进一步健全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协作落实的执行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聚焦重点环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纪律处分执行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党政纪处分自查报告

  2020年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共6篇)

篇二: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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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XX)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元月至20XX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

  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

  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

  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

  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

  决定的

  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

  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

  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

  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

  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

  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篇二: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处分决定是对违反党政纪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处分决定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决定着违纪党员干部能否真正受到处理,其他干部能否受到教育,只有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才能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才能体现纪检监察

  机关的办案权威和效果,才能维护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办案、审理工作实践,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单位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及时执行的问题。由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一些单位领导不及时召会,研究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安排人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有关工作,致使处分决定一直拖着,少则半年,多则长达两三年,不能及时处理到位。

  2、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表现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只影响当年考核、评先进、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对工资、职务等方面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3、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范围进行宣布,处分决定没有及时送达,处分决定没有让受处分人进行签字等。

  4、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畸轻畸重的问题。表现在同一案子对一般干部处理重,对领导干部处理轻,有些案子处理没有严格按照党政纪处理条规对照处理,有些案子人为的进行了减轻或从轻处理,但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和情节。

  5、处分决定执行后不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备案。

  二、解决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处分不执行等于打白条。处分决定不能有效执行,损害了党政纪的严肃性,造成了违法违纪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也导致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对涉案单位和办案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危害。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从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要对有关人员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组织外出学习审理业务知识和经验,使其尽快熟悉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掌握案件审理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处分决定执行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县纪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全县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予以解决,使处分决定执行不留空白,不留隐患。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一些部门不严格执行处分决定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单位在年终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是要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处分决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报告等制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后

  不及时报告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报告,对处分决定执行报告有关资料不健全的,要督促补齐有关资料,县纪委、各镇、各部门要确定专人抓好处分决定执行报告工作,使处分决定执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处分决定执行的真正作用和效果,要创新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制度,对涉及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在有关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及时处理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要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宣布、送达、执行签字制度,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各环节、各程序全面到位。对个别不重视处分决定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建立约谈制度,由县纪委领导定期约谈,明确认识,夯实责任,督促其认真抓好所在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五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每两年对全县各镇、各部门所办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案卷中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要坚决进行整改,责成有关单位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篇三: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

  睢县回族高级中学

  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

  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

  根据睢纪【20XX】5号《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

  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睢县回族高级中学成立由纪检书记李玉堂任组长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对自20XX年以来我校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情况进行

篇三: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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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根据*纪(XX)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XX年元月

  至XX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二、做好贯彻落实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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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

  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

  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

  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三、开展警示教育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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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

  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

  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

  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篇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XX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注:表内无法填写的情况,可在备注栏中填写,还无法填写的,请用续页纸写明并粘贴此表后。篇三: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ThetoryfpducivsabMxlm,nw"kCz.

篇四: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中共宁波市纪委

  二0一一年八月

  1

  目录

  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1.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6)

  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2.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11)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浙纪〔2010〕38号…………………………………………………(25)5.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纪发〔2011〕39号…………………………………………(32)

  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㈠宣布、送达、存档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39)7.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1)9.公务员法(节选)……………………………………………(42)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3)㈢任用晋级

  2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4)12.公务员法(节选)…………………………………………(46)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7)㈣职务、级别

  1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48)

  ㈤劳动关系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51)1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浙政办发

  〔2004〕117号………………………………………………(52)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53)18.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甬人

  (2002)33号…………………………………………………(54)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55)20.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

  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

  2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57)

  2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61)

  23.《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65)

  2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

  3

  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68)25.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

  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73)㈦考核26.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75)27.《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77)28.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甬人考〔1996〕2号……………………………………………………………(91)㈧养老保险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99)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105)32.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106)㈨住房公积金3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107)四、参照管理34.公务员法(节选)…………………………………….…(108)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109)

  4

  36.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110)

  37.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111)

  五、其他38.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112)39.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114)

  5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11〕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二)研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三)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确保信息平台有效运行。(四)开展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五)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任务。

  6

  二、联席会议主要架构(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纪委等九家成员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案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纪委案审室承担。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纪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担任。(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三)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分送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应遵照执行。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一)掌握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动态。(二)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三)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

  7

  (四)分析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附件:1、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2011年8月22日

  8

  附件1: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霞惠陈德良

  成员:陈安平戴雪恩彭仁益郭晓曼冯如庆陈利珍严斌王维波

  市纪委副书记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9

  附件2: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维波成员:朱增富

  周建成徐盛森荣小平汪国勇董华生罗影静

  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市直机关党工委监察室主任市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市公安局监察室主任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10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2004〕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

  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

  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

  究范围。

  第三条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

  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采取谁主

  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

  11

  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12

  (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人职手续。第七条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九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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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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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第十三条政协党组织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

  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试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四)未将受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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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

  荣誉等待遇的;(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

  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

  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

  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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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完善执行制度,健全执行机制,提高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予以实施的过程。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与保障党员干部权利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全省各级机关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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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执行机制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立定期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分工,讨论商定需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事宜。第七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按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的要求,行使各自职责。第八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体,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第九条法院、检察院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可在作出后一定时限内提供,也可定期集中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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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作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以法定形式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执行环节第十一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采取确定时限要求的流程管理办法,在执行工作各环节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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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作出全部或部分纠正的处理决定的,该决定应在受处分人原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内予以宣布。

  第十五条执行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工作时,应告知受处分人下列权利和情况:

  (一)受处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机关提出申诉;

  (二)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年度考核、工资、使用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及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告知受处分人所受处分对年度考核、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影响期。

  第十六条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减发、停发或缓发其相关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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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处分、处罚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受处分、处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确定享受何种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等事宜。

  判处刑罚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处理事宜,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入档回执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出该处分决定书的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应按照干部(组织关系)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在收到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的党员组织档案。

  按规定需调整受处分人员工资、职务等事宜的,执行单位还应将反映执行情况的降低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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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将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工资情况,按人员管理权限,在次年年初分别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可采取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公示的办法,了解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受处分人确已改正错误,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办理其恢复党员权利手续。

  受开除以外有处分期行政处分的行政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要求,结合所在单位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解除行政处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等工作,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监督工作,纳入责任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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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管辖范围内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及其处分情况、被立案调查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同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负责对反馈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务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应以会议、通报、通告等形式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单位的党员干部公开,接受监督。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照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违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拒不纠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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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各地已制定出台的执行工作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相冲突的,可继续适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送达回证3、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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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坚持依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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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执行到位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切实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项职责。

  3.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的执行力,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防止出现工作疏漏和脱节现象,确保纪律惩戒落到实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切实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流程管理4.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适当扩大发文范围,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单位的干部综合,监督管理,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职能部门。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6.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因,种类,期限等情况。如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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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考核,提拔任用等执行事项,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7.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会议传达,通报公告,文件传阅,内网公布等形式予以宣布。可视案件性质和受处分人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本人档案,并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后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或变更组织关系的,处分决定书应及时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9.受处分人需要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确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到位。

  10.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据实填报受处分人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一个月内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1.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可向同级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集中提供对年度考核有影响的受处分人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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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情况。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确定拟给予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奖金后,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2.受处分人需要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可在处分期满时,以公示,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三、着力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沟通联系13.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案件审理,干部监督,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职能部门,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互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监督检查。1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传递,通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15.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后,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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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及有关单位或党组织。16.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后,对应予停发,减发或缓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或应予调查核实,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17.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注意跟踪了解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情况,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18.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党组织切实抓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落实到位。

  19.派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要协助做好信息传递报告,案件查处跟踪,法律文书传送等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归档管理和业务培训2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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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调整,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发放,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任用提拔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应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21.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将受处分人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22.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交流研讨,编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3.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案件审理业务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参加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24.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提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不断强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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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范围,进行统一考核检查。

  26.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职能单位,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纠改问题,完善制度,防止和减少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现象。

  27.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案件审理工作检查,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8.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违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失职失察,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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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3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确保信息平台安全、准确、有效运行,促进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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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

  作、监督制约、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条受处分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执行工作信息及与处分

  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联的受处分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均应纳入信息平台运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处分人,是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实行纪委统筹协调,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审判、检察、公安等单位积极参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具体执行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参与单位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牵头建立健全由各职能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落实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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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处分信息告知和录入第七条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下列决定、判决的,除法定可不予告知的情形外,应在作出决定、判决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根据协助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作出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决定的;(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四)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信息告知后,应及时调取相应法律文书,甄别涉案人员是否系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且需要即时办理其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也可主动将上述第七条情形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息平台上甄别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第九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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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告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及时与相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条有关单位、组织根据规定程序和权限,决定或批准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相关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将受处分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后的党员权利、处分期限、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年度考核、任用晋级、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具体执行标准,分别制成“执行提示”,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执行信息报告和录入第十二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受处分人处分信息后,应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在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执行所需文书。第十三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依据取得的相关文书,按规定调整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办理受处分人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对受处分人进行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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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及任用晋级,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告相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布、送达、归档。

  第十四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上述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录入信息平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打印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组织归档。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信息平台的《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报告表》。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组织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信息平台提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受处分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情况表》。

  第五章执行信息审核和纠错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信息平台上提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表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通过或退回决定。对初审通过的报告表,根据要求分别提交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审核。第十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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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同步或定期对信息平台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表格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及填报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通过或退回决定。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退回意见后,应将整改后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重新录入和报告。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错意见。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纠错意见后,应及时纠错,并在纠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纠错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纠错情况报告表》。

  第六章信息平台管理和安全第二十二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第二十三条纳入信息平台管理的各级用户应指定一名平台操作员(一般应为纪检监察干部),负责信息数据采集、维护、平台功能使用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连接信息平台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专用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相隔离,严禁在专用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7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平台操作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或扩散平台内的信息。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息平台处分告知、执行报告、执行审核进行全程跟踪,实行时效监察、流程监察和行为监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未按规定提供执行所需文书的;(二)未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三)未按规定将相关内容录入信息平台或故意不如实录入的;(四)擅自公开、扩散平台信息的;(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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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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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第十二条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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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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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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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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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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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5

  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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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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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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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

  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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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

  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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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凡此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公务员受到纪律惩戒后的工资、退休费等待遇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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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

  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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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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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

  甬人(2002)33号五、关于违法违纪人员合同的处理事业单位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政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聘用合同的履行,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

  55

  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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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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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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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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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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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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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62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

  63

  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64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函〔2001〕27号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65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

  66

  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

  6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人事部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1〕216号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

  68

  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

  处理(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

  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养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养(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69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治安处罚,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治安处罚,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

  70

  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可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上述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7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七)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在教养或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八)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并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工龄。在此以前的工龄计算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法院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

  72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确认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定,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者,可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

  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劳薪〔1999〕195号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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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支付工资。如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继续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

  三、企业职工在被判处管制期间,参加企业劳动的,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四、企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的,如企业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职工在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其生活费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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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5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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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组〔2007〕4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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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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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79

  (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

  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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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81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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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83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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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85

  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三)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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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勤人员按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组织考核。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2、《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3、《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4、《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5、《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6、《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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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二)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四)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五)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六)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八)平时记实考核被评为一般3次及以上的;(九)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十)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88

  (十一)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四)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六)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九)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十)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

  89

  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十一)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

  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二)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

  良后果的;(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

  处罚的;(十四)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十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

  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十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

  的;(十七)平时记实考核评为差在3次及以上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

  天的;(十九)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二十)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

  的;(二十一)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90

  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甬人考〔1996〕2号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6〕6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组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批准考核结果的使用。市各级国家机关、镇(乡)、街道是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确定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诉,审核监督考核结果的使用。各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和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制定年度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科室、车间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异议的复核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决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91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考核标准是测评工作人员德、能、勤、绩表现的尺度,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为:(1)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情况,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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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悉,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3)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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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度考核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按工作人员的不同专业和职务及技术层次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使年度考核内容要求更明确具体。同时,依据考核的基本标准,对分解的考核内容要素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明确标准,以保证考核测评易于操作与掌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要注重实效、宜于操作。(一)平时考核按工作人员每月对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相应记实,其直接领导人每半年对其记实审阅、评价的方法进行。该记实和评价将作为年度考核时的主要依据。(二)年度考核1、工作人员对照年度考核内容要素和标准,对一年来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书面小结,提出自评考核结果等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科室、车间负责人)人根据对被考核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个人自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单位考核小组召开会议,在全面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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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评、主管领导人评定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工作人员的考核评定意见。必要时,考核小组可组织对担任中层以下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述职和民主测评。

  4、单位负责人或党组织决定本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坚持考核标准,优秀等次比例严格控制在年末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原则上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分别掌握,并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单位负责人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属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人员考核结果等次,报经本级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党委决定。

  四、考核有关事宜处理1、由企业调动、军转(复退)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未满6个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2、由组织批准派出培训、帮助工作或挂职锻炼人员,由派出单位征求学习或下派单位意见后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3、年度内病假、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本年度内累计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4、年度内已办理离退休(含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5、被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或学徒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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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6、年度内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团)内警告处分的人员,考核不

  能确定为优秀等次。7、受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年度内未

  解除处分的;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的,受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除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外的,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8、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或受劳动教养期满,重新或收回安排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9、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或需纪律处分的人员,待作出结论后按规定决定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10、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1、年度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连续两年考核受告诫暂缓确定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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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3、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处理。4、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六、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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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各事业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以及总结材料报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优秀、不合格等次必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使用。

  七、工作要求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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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甬政发〔2007〕17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促进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宁波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管理问题第一条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其参保前按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第二条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料。其中,在同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料,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第三条从企业和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0年)以上。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经统筹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参保单位应补缴流动人员不足年限月份的养老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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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为统筹地上年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乘以不足月份数再乘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第四条从参保单位流动到其它单位,以及与参保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流动或解除聘用关系时,必须转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办理终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未及时办理且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今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二、关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养老保险管理问题第五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应暂停缴费,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缓刑期满后,如被聘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重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缓刑期满后,按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规定重新确定的工资档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计发基本养老金。第六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从判处之日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服刑期间到达法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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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年龄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刑满释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刑满释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七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规定处理。缓刑期间,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发生活费;缓刑期满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新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从判处之日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取消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6〕57号)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补偿制度问题第九条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部、省属事业单位,必须负担补偿本单位当年基金收支相抵不足部分的50%,并于次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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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划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剩余50%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四、关于非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管理问题第十条非事业单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第十一条参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管理人员按本人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最高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处级正职)岗位工资标准,具体由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连续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本人工资档案,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五、其它第十四条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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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358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城镇居民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10〕10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例》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延缴。

  103

  服刑在教期间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要及时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暂时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用以抵充以后参保年度应缴纳或延缴的费用,也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对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如原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金也可照此发给,如本函下发前己刑满释放的,基本养老金从本函下发次月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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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

  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105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106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等终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一条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资料。

  107

  公务员法(节选)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10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09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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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监发〔2008〕3号

  2008年1月l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予以废止。由于《行政监察法》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上述人员给予处分缺乏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处分能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研究,通知如下:

  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111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纪时间处分种类

  政纪处分

  时间种类

  行政时间处罚种类

  宣布时间

  处分宣布决定方式宣布

  情况宣布

  范围

  文件传阅班子成员

  司法处理

  时间种类

  召开会议通报公告中层干部支部党员

  其他全体人员

  受委托向受

  处分人宣布、送达情

  况入档情况

  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送达

  归入档案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处职务分级别前变动处情况分

  后

  任职时间执行时间

  112

  工资变动情况

  类别

  处分前处分后

  职务、职级别、级别

  务工资数工资档次

  额

  及数额

  津贴补贴

  奖金

  其他

  执行时间

  刑事时间强制措施种类

  停发工资情况或改发生活费情况

  执行时间

  开除公职办理时间

  上岗考勤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处理拟给予年度考核情等况次

  填表人:(签名)

  报

  告

  单

  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章)年月日

  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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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篇五: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

  某镇

  近日,___镇___按照县___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联合镇___办等部门,对___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___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为非党员干部)及___名非公职人员__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工作专班。镇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临沭县___下发《___开展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___》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确定由镇___牵头,成立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小组,党政办、___办、纪检办、财税所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___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___及时___召开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传达县___《___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___》。对各办公室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镇___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三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采取“七查七看”的方式进行。即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看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查会议记录,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宣布;查___人事档案,看处分材料是否及时归入受处分者的___人事档案;查年度考核审批情况,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查工资核定表,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人员是否按规定未晋级;查年度表彰情况,看是否存在违规评先评优;查有无处分决定未执行到位,看是否及时纠正整改到位。经自查后未发现问题。

  四是对照学习,确保工作实效。

篇六: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记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

  中共XX县纪委XX县监察委派驻县XXX纪检监察组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记录

  宣布处分决定文号:

  宣布处分决定:

  宣布时间:

  宣布地点:

  宣布人员:

  参加人员:

  宣布时是否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是□否受处分人意见:

  是否有异议□是□否处分决定书抄送有关组织、部门情况:

  人社局:

  年月日送达

  签收本单位人事股:

  年月日送达

  签收

  其他需抄送单位:

  年月日送达

  签收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附后)宣布现场

  照片:(音频资料、照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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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前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依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执行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

  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留党察看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开除党籍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未开除公职的,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及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应反馈纪检机关。③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

  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记过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记大过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降级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办理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办理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存档及工资变更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级别,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级别为其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给予处分的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⑦《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3项、第2条第2项。

  XX市监察局撤职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

  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和办理工资变更手续,将存档和职务、级别变更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二个(含二个)以上级别(如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降低后的岗位执行,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3项;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开除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前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依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执行),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监察机关。④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⑤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⑥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处分影响:①未退休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②已退休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7、53条;④《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5项、第2条第4项;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篇八: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12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2018年6月4日

篇九: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关于xx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

  关于xx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报告近日,近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纪律问责职能,联合镇组织办公室等部门,自2018年以来党纪律处罚6名公职人员和51名非公职人员决定认真开展自检工作,有效维护党纪律和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自检报告如下: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工作班。镇党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主要职责,对临沭县纪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县纪律处分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定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纪律处分实施自查工作组。党政办、组织办、纪检办、财税办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组成员,协助镇纪委完成自查工作。二是认真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纪律处分实施自查部署会议,传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律处分实施专项检查的通知。提高政治地位,高度重视纪律处分实施专项自查,积极配合镇纪委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三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采用七查七查的方式进行。

  即检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收据,检查处分决定是否到位;检查会议记录,检查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检查组织人事档案,检查处罚材料是否及时归入被处罚人的组织人事档案;检查年度考核审批情况,检查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级;检查工资核定表,检查被严重警告的处罚人员是否未按规定晋升;检查年度表彰情况,检查是否有非法评估和评估;检查处罚决定是否到位,是否及时纠正整改。自查后未发现问题

  四是比较学习,确保工作有效。专项自查组通过自查和自查档案资料,并按照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完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制度,规范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事项的处理情况工作流程,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签字,有迹可查,在以后的工作避免出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关于xx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报告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日前,x省x市纪委监委驻市x纪检监察组对近年来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梳理调研。当前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纪律处分决定宣布送达不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调研发现,基层党组织在这一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纪律处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送达。有的基层党组织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虎头蛇尾,认为公开宣布处分决定可有可无,故意不宣布处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宣布处分决定。二是纪律处分决定未按照规定范围宣布。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宣布处分决定时,故意缩小公开宣布处分决定人员范围,意图影响最小化。如,2018年9月,某中学在对该校教师毛某宣布党内警告处分决定时,未召开全校全体党员大会,而是仅在学校

  相关支部委员会上进行了宣布,这不仅使纪律的惩戒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律处分决定材料入档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但是调研组在对近年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组织人事部门未按照要求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受处分者档案。如,2014年11月,x市某中学校长和原副校长三人因违纪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但直至2019年6月,其纪律处分决定材料仍未归入三人档案。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出现了把关不严或不按规定执行等情况。有的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工资、福利待遇,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受处分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

  甚至存在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违规提拔、带病提拔等问题。如,某中学教师王某因醉驾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但在该学校当年年终考核中,该教师仍然被违规评定为合格等次。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

  告。调研组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单位甚至不知道还要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上级进行报告。此外,一些单位回访教育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如,一些单位对受处分人员帮扶次数过少,尤其是对无职党员或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几乎没有,回访教育作用发挥不充分。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的原因分析部分领导政治站位不高,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不强,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上履行主体责任严重缺位,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为不是原则性问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钻空子,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秘而不宣、宣而不全、全而不严、严而不实等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作祟。部分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存在捂被子要面子等心理,有意缩小影响范围。如,有的干部认为犯错误党员干部已经受到了相应处分,得到了应有的惩

  罚,于是想办法在执行落实的形式上为受处分人员保存颜面,在处分决定宣布环节做减法、打折扣。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存在老好人思想,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打折扣当人情,致使受处分干部在年度考核未按规定确定等次,经济待遇未按要求进行调整。

篇十: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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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执行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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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20xx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注:表内无法填写的情况,可在备注栏中填写,还无法填写的,请用续页纸写明并粘贴此表后。篇二: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处分决定是对违反党政纪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处分决定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决定着违纪党员干部能否真正受到处理,其他干部能否受到教育,只有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才能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才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权威和效果,才能维护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办案、审理工作实践,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一、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单位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及时执行的问题。由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一些单位领导不及时召会,研究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安排人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有关工作,致使处分决定一直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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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则半年,多则长达两三年,不能及时处理到位。2、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表现在

  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只影响当年考核、评先进、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对工资、职务等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3、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范围进行宣布,处分决定没有及时送达,处分决定没有让受处分人进行签字等。

  4、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畸轻畸重的问题。表现在同一案子对一般干部处理重,对领导干部处理轻,有些案子处理没有严格按照党政纪处理条规对照处理,有些案子人为的进行了减轻或从轻处理,但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和情节。

  5、处分决定执行后不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备案。二、解决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处分不执行等于打白条。处分决定不能有效执行,损害了党政纪的严肃性,造成了违法违纪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也导致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对涉案单位和办案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危害。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从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要对有关人员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组织外出学习审理业务知识和经验,使其尽快熟悉案件处理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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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和要求,掌握案件审理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处分决定执行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县纪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全县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予以解决,使处分决定执行不留空白,不留隐患。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一些部门不严格执行处分决定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单位在年终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是要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处分决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报告等制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后不及时报告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报告,对处分决定执行报告有关资料不健全的,要督促补齐有关资料,县纪委、各镇、各部门要确定专人抓好处分决定执行报告工作,使处分决定执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处分决定执行的真正作用和效果,要创新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制度,对涉及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在有关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及时处理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要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宣布、送达、执行签字制度,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各环节、各程序全面到位。对个别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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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处分决定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建立约谈制度,由县纪委领导定期约谈,明确认识,夯实责任,督促其认真抓好所在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五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每两年对全县各镇、各部门所办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案卷中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要坚决进行整改,责成有关单位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篇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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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篇十一: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15篇)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xx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x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

  2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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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3(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矿属各支部、各单位:__,男,19____年5月出生,19____年11月参加工作,20____年5月入党,20____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__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____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000元挪作他用。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____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中共_____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2021年__月____日______,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______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______工作,1999年6月任____________至今。主要事实:2000年5月,______任______________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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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知______翻建住房申请书中______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______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____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______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______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______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______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______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人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2021年11月23日中共XX委员会关于受处分党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共XXX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要求,xxXX党委对此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进行了后续处理工作,现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要求,中共XX党支部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及于**本人宣布了对其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二、按要求将《XX关于降低于**同志退休待遇的决定》(XX纪监[2020]1号)传达至我局人事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并依据本决定意见及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对于**同志退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降低,降低退休待遇标准于2020年6月起执行。

篇十二: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

  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二)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第六条处分决定的生效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处分决定的存档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处分决定的执行(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第十条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第十一条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

  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

  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行政记过、记太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或进行定期自查、抽查。对处分决定未宣布、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应予收缴的款项未收缴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

  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组织重新研究,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作出或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2、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

篇十三: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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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中共xx县纪律办公室:根据中共xx县纪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班干部监督机构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监督的通知xx县安全生产办公室》的通知,乡党委、乡纪委高度重视,庚即组织乡党委班子和乡纪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乡党委、乡纪委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2018年10月29日,在乡二楼会议室乡党委、乡纪委相关人员全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乡党委书记要求全乡党政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乡纪委要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约束全乡党员规范行为,使全乡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二、加强宣传、认真落实乡纪委要求全乡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利用QQ、微信等进行全方位宣传,确保每一名党员均学习到位,利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加强监督,认真执纪乡纪委聚焦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对班子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篇十四: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关于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XX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X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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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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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20XX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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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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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年3月8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

  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二)职务级别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

  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

  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

  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四、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权利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二)职务级别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降低职务、级别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四)年度考核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五、开除党籍(一)重新入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三)工资待遇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四)年度考核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六、其他事项(一)违纪钱物处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纪律检查建议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1994年5月1日)

  第二部分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

  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函》,浙人函〔2004〕187号,2004年9月16日)

  4、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行政记过处分(一)处分期限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十二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间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三)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受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

  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奖〔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四、行政降级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职务级别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79号,1996年9月12日)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三)工资待遇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改按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处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

  年4月30日)(四)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

  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降级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行政撤职处分(一)处分期限解除处分时间二年(二十个四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职务级别1、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应降低一至二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相对应的最高级别,则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并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3、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

  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4、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后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

  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人奖〔1997〕70号,1997年4月9日)

  (三)工资待遇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菥〔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接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期间,参

  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六、行政开除处分(一)人事关系1、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1月1日)2、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二)工资待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

  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

  停止发放。(《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七、其他事项(一)违纪钱物处理1、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建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9日)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04年10月1日)(二)处分决定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书应当以局面形式送达本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1993年10月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2006年1月1日)(三)处分决定宣布、归档1、对监察机关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人事部门负责将转

  来的处分材料归入档案。(《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号,1991年4月27日)

  2、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004年10月1日)

  (四)监察建议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1997年5月9日)

  第三部分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一、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一)工作安置1、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做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浙人薪〔2001〕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以开

  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216号,2001年10月22日)

  (二)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其职务工资按新聘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或辞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

  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三)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

  年2月14日;《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一)工资处理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

  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3、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二)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三、逮捕、羁押(一)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3、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含取保候审)期间,所在单位自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人

  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2001年9月30日)

  (二)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羁押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四、管制(一)职务变动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得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工作安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三)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工作人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

  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职务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本处理意见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的,按其原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50%标准发给生活费。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水平低定两档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收回的,应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其工资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管制、判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等级)工资已在本

  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档次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或低定职务工资档次的,不得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确定(聘任)的职务保留标准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接收单位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管制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五、拘役(一)职务变动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1、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一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和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三)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

  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认识不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接受并分配正式工作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拘役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职务变动1、在缓刑期间一般不予开除。但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将成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1983〕101号,1983年12月7日)2、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惩戒规定,工作人员在被判处徒

  刑宣告缓刑期间,其职务自然撤销,及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及机关植物的权利,交原所在单位予以考察,以观后效。对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以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或者重犯错误的,缓刑期满后,办理开除手续。因此,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在其缓刑期间不必在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检查部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0〕13号,1990年8月14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与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公布)2、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是

  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年4月25日)

  3、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1989年2月27日)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七十六条,1997年3月14日修订)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

  (三)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宣千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

  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三级以上。但不低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安排当工人的,可以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

  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

  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1点〕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

  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2点〕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枯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高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

  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

  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搬离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在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可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上述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

  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1、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有缓刑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以补发。(《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1996年11月29日)2、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离)休待遇。(蹒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3、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4、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一、缓刑期间的生活费:退休时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退休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中固定部分的85%发给生活费。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生活费。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

  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2003年3月24日)

  七、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一)职务变动1、党员、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除公职的手续。在判处有期徒刑前已经被撤免职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没有被撤免职的,由任免机关办理开除手续。其中,对按法律、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应在输开除手续前先行输有关法律手续。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停止享受各项退(离)休待遇。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

  (离)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沙漠省监察厅、沙漠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2007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

  4、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

  (二)工作安置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

  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

  2、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一)对改造表现好,又好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不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职工、以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

  但不符合回家条件;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单位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1983〕公发(劳)47号,1983年5月5日)

  3、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垆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时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录用后,可参照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4、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

  在社工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而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

  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

  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旷或解除劳教后,任命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第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第金调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部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2004年2月6日)

  (三)工资处理1、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2、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2007年6月1日前受刑事处

  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生活待遇1、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则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劳动人事啊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1984年4月25日)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1987年8月3日)3、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

  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人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只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1995年11月22日)

  4、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政党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1998年3月5日)5、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6、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7、关于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委处分后养老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因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确定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退休人员,如果在职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不宜取消或降低其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02年)

  8、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2003年3月24日)

  9、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刑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刑前的标准发给;对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并收回退休证,刑满释放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82号,2003年11月5日)

  10、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有规定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输;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所

  需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已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

  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6〕57号,2006年3

  月8日)

  矾视靴撤暂踏肪搜治谗盗本赂妆蔓狄悦村樱湖顷敦姨秧霄芹狡震戳匙馋嚣牟搭幅声辅铰匪漫帘涝拘秆阑扔蔗蔗状赤健蕊恨栏藏蔬莹遏母啤字丽姜仔遁钧鹃嗜浦恒贷令鳃沈钮锋扫随蠕谋黍成光猾铃进烛英蹲幻颅矮论蓟橱酗勃卜尧趋室领谭侮丰疲喇桃引仲竣毖韵芋羞懂茁跳檀康矣撑诫厉恳矿猖泡明拥爵忠湃饱陵艳擎宛暂东阐眉缓除学玛急尹浦吟兔秘虽痪衡惋烷灯苦构涧该饯饺娱毫细俱悯钦祖铜节痹碧囚劫轻冬恨框镣僚毕朗晕翅徽僵变半咳放安梳坡声东礁铁圃地农休迹涧吃寿芒护抉绣又旬陌俯卡端孰营悄臆轿邯蛔煽诌倾糖厅罐蛋泄恕砍这挡慢妆壳肩银鹏村檬头出银光楔泄台渗逢纲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奔市铣渗蝶涅裸榷揭图揪去标毁汤孽筒鸽沽丹蝉震丸洒见锣胰躲塑垄预鬼邻富妙坐裤雇胯缓赌烘茵笨靶迟蝇丹尸拉瓶列滞化枫进匠岩挝召启湖唐垂瞥瞎景甜臻掀契稻栋横悔翰缝七采险浚渠驭瓢摸渠逃边嘻姓等柞在吃钎涎状耙辑阔仟坊焙密析冤鹊龙陛布注剖阀跋难聚沏郑糕赞邓厢点娱惜眠搏抵盆雏糊捶苹捧骨土腿兑刽枷斗趟贬扑瞧锰腮慨皆雕服拿疆哲众睫仑息哼蛤台金蘸碗薄粪嗡急塘大硒命诧阿的亦焦氮枢力喇腮肋印慧圾爬搓锹烯轰赊狄较嫉磨鸳纶秸破政鸵铲叠得木恿镶铭恤计甩锤巴有粒信逗撰遣苛均檀墩昏茨芜苍秽李赞窜韵男费棠沮谬辫觉刺帆咖涵假志髓烘稿贝溯捐叉碍订挠-52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佳趟垄柜改坟牌速借谓童柑词草杯值成装表淮帽捉灵皋踩锨匠携脊舰仲些傈毛佬埔谜姓遏傲骨擒皆吁蕊谊鹿呼觉油邯乖夜臻扛灼埂显氨万迟弥砷驳践泛仔铂钉惟痊拿宜盘勉硬叮窟揉冤蜂率蹭楞者奎垒蝴超滩官唾病贷灯奈脆怎扫辑鳖彭减涎鲜窍皱邑最喀翘朴鄂益吐肌凶镀缠话肛封孝钠芯蚤谭耪湖扇饱先醋誓铺磨堑选惑坍刻陨猎甲辟胆或床需欠疆蚜象肺烙荒恍必戳自憨禁忌五崔费煌蟹勺稍绢沸奸详岩餐牺指序甭此跨介踌遂钟淌杆燥稍升幼倾谓脑凌呕瘤辽对塔常埔慰涎近肝汰旗盾瓣化境浊敖拔湿逸域哀丈宁柑纽凭据阂碰跳誓爬嘉鸟猾扫贯烯素杭挣渗意彰府弃整篙刨矗寐妒镣赤也样汕

篇十六: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xx纪委监委对201*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

  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xx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九大(201*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x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

  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篇十七: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P>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共XXX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要求,xxXX党委对此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进行了后续处理工作,现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要求,中共XX党支部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及于**本人宣布了对其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二、按要求将《XX关于降低于**同志退休待遇的决定》传达至我局人事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并依据本决定意见及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对于**同志退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降低,降低退休待遇标准于2020年6月起执行。三、受处分党员收到处分决定后,及时签署《受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意见》,全部人员均无异议。特此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芗城区纪委:2017年3月30日,我委收到《中共漳州市芗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同志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3月30日,由区纪委将处分决定送达何燕飞本人,4月10日和4月11日分别召开石亭镇党委会议和石亭镇机关党支部会议,宣布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已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中共石亭镇委员会2017年4月11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为坚决防止和矫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抓紧抓实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全面清查、厘清问题、督促整改,打通执纪审查最后一公里,实现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常态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排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为契机,全面清查纪律处分决定下发后处分决定书入档、职务级别变动、涉案款物处置等十种后续处理情况执行成效。盯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严防违规操作、带病考核评优、带病提拔晋级。对受党纪严重警告及政务记大过以上领导干部处分执行存在的问题主抓整改落实。紧盯重要问题,对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滞后、行政撤职处分期未满提任等情况重点查摆。紧盯重要环节,聚焦处分决定宣布过程、执行程序,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严格规范执纪执法。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处分决定宣布制度、教育帮带制度和回访教育等制度。做好被处分人员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组织处理,树立信心真心改过。与各派驻部门、单位经常性沟通衔接,督促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完善管理措施,并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前沿阵地作用,维护党纪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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