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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1篇

时间:2023-01-02 20: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1篇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1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1篇

篇一: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篇二: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吉政发〔1996〕22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吉政发〔1996〕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

  月1日起施行。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刻阐述了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各地

  各部门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要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相结合,要注重质量和实效。学习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骨干、师资的培训,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领导讲话、办知识讲座和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宣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做好舆论上的准备。

  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抓紧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新设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设定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凡含有自设行政处罚内容的,全部作废。三、依法清理行政处罚主体,整顿行政执法人员自实施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以来,我省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转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对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予以纠正;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

  为依据,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胜任行政执法工作,对不胜任的要辞退或调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要认真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权,切实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政府法制部门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的状况,配齐配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按《国务

  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同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县一级法制机构应设在政府办公室内,已设在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立即纠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执法职能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为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篇三: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4•【字号】新政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7]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颁XXX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这部法律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学习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的工作落实得还不够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决议,现就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再提出以下安排: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

  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和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基本内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力争今年年内对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制培训,法制培训成绩要纳入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媒介要把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内容,并作为1997年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组织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清理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本系统历年来负责起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且要予以公布。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文件,不仅要清理处罚的设定、种类、幅度、程序等。而且要清理执法主体的资格,严格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对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乌鲁木齐市政府的规章,由市政府自行负责清理和修订。具体清理工作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1996]276号和新政办函[1997]16号文件执行,确保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修订完毕。所有修订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目前,我区行政执法机构混乱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着行政处罚权。对此,必须依法予以规范,纠正现实中存在的乱设执法机构、乱授权、乱委托的现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这一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地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可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四)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要对自治区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和登记。自治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印制下发的表格式样,在今年上半年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会同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各地、州、市执法机构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颁发执法证,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使用、发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努力抓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与纵向关系的调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运作程序的调整,需要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要加强这项工作的力度,并明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各地、州、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要认真执行新建立的听证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重点检查,今年重点抓好对行政处罚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在近期内,各级领导都要听取一次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题汇报,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进一步的具体部署和安排。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必

  须切实加强领导。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领导小组,由张云川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此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要积极做好各项具体组织工作,自治区主要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联系,重大问题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四: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六周年,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

  发了通知,决定对全省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做好我市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我市对《行政处罚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一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四是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检查内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具体内容为省政府法制办《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中明确的七个方面42项内容。我市重点检查内容为:

  1、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3、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情况。4、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5、有无未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明确委托的范围和责任。6、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7、是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有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8、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9、有无对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10、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11、行政处罚文书是否书写正确、运用准确。12、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13、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有没有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没有实施的提出实施意见。15、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的方法:一是听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介绍;二是看制定的配套制度及落实考核情况;三是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案卷的时间为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案卷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各个年份形成的案卷各占一定比例。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尤其是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检查,行政机关下属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的,列入检查内容。在自查的基础上,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阶段。8月上旬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安排抽查。8月1日至8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检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在部门自查,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抽查的基础上,迎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的抽查。第三阶段,8月20日至年底为总结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汇报。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情况将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区县、部门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部门自查要指派法规处室或专人负责,通过自查切实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法制部

  门可以会同政府监察部门、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委员会进行抽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检查工作认真、细致,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附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1、对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对其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否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有无未经修改或废止,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2、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有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3、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公布,是否将未经公布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5、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对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情况。2、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有无未经合法委托或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有无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有无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5、有无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6、有无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1、有无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3、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情形。4、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无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5、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6、有无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1、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义务是否履行。3、有无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无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

  5、有无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6、有无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违法使用调查取证措施的。7、有无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有无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9、有无未出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有无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1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按规定报送备案。12、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13、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没有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的举行是否合法、规范。未建立听证制度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1、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有无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3、有无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有无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

  (六)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1、有没有建立罚缴分离制度,未建立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2、罚缴分离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效果如何。3、有无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有没有未按规定将罚款收入上缴国库;有无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的行为;有没有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有没有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5、有无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罚款代收机构有没有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7、有无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七)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篇五: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31•【字号】津政发[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

  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

  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二)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修订、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其中属于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分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于需要将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三)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成立规章清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组成,具体负责清理、修订工作和业务指导。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都应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在今年10月1日前纠正,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今年10月1日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实施处罚;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停止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逐个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其中执法组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用政府规章规定委托的,分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被改为企业性公司的,其原有的行政处罚职能应转交给有关部门行使,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确认。同时,为了解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要重点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党性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对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对于执法队伍中个别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滥施处罚、贪赃枉法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一)听证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听证制度。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我市的听证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这个制度也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和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为此,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我市即遵照执行。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主要来自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上述制度后,其所需行政执

  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经费渠道,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作法。

  (四)规章发布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制作规范的处罚文书,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八、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切实

  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为适应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门部门从事法制工作,并应选择熟悉这方面工作、又有较强事业心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推进以法治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六: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3•【字号】辽政发[1996]28号•【施行日期】199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辽政发〔1996〕28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对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并抓好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

  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切实掌握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培训工作要分级负责。省政府负责培训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法制机构的领导干部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市政府负责培训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县(区)政府负责培训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把宣传行政处罚法纳入“三五”普法规划,在近期作出安排,并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搞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也需清理和修订。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范围是涉及行政处罚的省、市、县、乡(镇)4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后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去未向社会公布的,应通过这次清理一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政府应分别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应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及派出机构均在清理之列。清理工作采取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清理工作中都应依法予以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就要追究那里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今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应抓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空白点。有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督察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监督的力度。今后哪个地方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就追究那个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和提高监督权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应重点检查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省政府将选择一两个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尽快确定听证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的一般规则。省政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省统一的听证规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的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

  任务相适应。今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作为公务员考试、考评

  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晋升的重要条件。并要注意培养和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的专业法律人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重要行政执法部门。

  各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篇七: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6.04.191996.04.19

  法制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4月19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赔偿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接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抓紧时间,采取举办学习研讨班等形式,认真组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好。通过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规范,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克服与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行政处罚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做到有法可依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要有法可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抓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为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要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行立法程序,保证各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主体的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废除,以确保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规章制度,杜绝任意处罚、滥施处罚等违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组织力量对正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法的,应立即明令禁止;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分别不同情况,及时禁止、纠正或者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尽快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政府执法部门,要把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责成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立即着手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认真做好文件清理、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各项实际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组织好政府系统法制干部的培训和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督促检查。9月底前,市政府将对各区市县和市直部门贯彻行政处罚法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确保这一法律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

  ——结束——

篇八: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03•【字号】湘政发[1996]43号•【施行日期】1996.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6]4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推动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

  想、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读懂弄通行政处罚法,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法。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行政处罚法。各新闻单位都应在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后进行一段集中宣传。各级普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抓紧清理、修订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政府规章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都要区别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省政府规章由原起草或主管部门先行清理,拟定修订建议交省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省政府决定。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由省政府讨论决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不得执行。从现在起,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不得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

  三、切实清理整顿好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均应立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具体组织落实。今后,凡新设

  立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新委托事业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的,均需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那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应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凡是临时工、合同工,均不得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中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整顿后的行政执法队伍,应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并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各项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6]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报本级政府备案。省公安厅应完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申诉、检举的制度。要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接待、处理申诉和检举。对于申诉和检举,应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督促改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的,应认真依法查处。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调查结果初审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应由处罚决定机关内

  部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机关负责人依决定程序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此外,还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新体制。(一)积极、慎重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局应认真研究提出我省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省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都要举行听证。听证由处罚决定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三)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坚决纠正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返还罚没款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均不得对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亦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省财政厅并应就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篇九: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2•【字号】鄂政发[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6]65号1996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行政处罚法是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与各级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系重大,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行政处罚法,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抓紧抓好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则上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培训。培训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各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学习。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全省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考试。

  二、抓紧抓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工作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署)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自行负责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州、直辖市及林区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将清理结果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级政府清理结果亦应书面报上一级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可以列入立法计划,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二)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应予以修订。其中罚款数额确有必要超出规定限额的,应由省政府报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

  0月1日起一律无效。今后,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分为有效和废止两类,如果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仍然有效,需继续适用的,必须重新发文。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制定的规章和有处罚内容(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报纸上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内部发文不能视作公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0]55号)的精神,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市、州、直辖市及林区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经审查后发给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将予以通报;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并不作修正的,将宣布无效。

  三、继续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做好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审查工作,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组织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进行行政执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合同工、临时工一律不得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合法行政执法主体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让他们参与、协助做好行政管理等工作。委托行政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机关,报

  经上一级行政法制机构审查合格、确认资格后,将行政执法主体和使用的执法证件名称,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纸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凡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组织,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认真做好证件管理工作。鉴于我省县级机构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鄂政发[1996]12号文件中关于“1996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的规定期限顺延至1996年10月1日,届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未能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告知行政处罚依据和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去年发布的《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这个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及建议书等制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92号)明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于1995年底前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界限,凡未确定此界限的,务必于今年9月30日前确定出界限,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今明两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当场处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办法。

  五、积极抓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与纵向关系的调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运作程序的调整。从根本上说,这是进一步改革与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需要在具体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一)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实施问题,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可先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按国务院规定施行。(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客观、全面的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三)要认真执行新建立的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主持听证的人员,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执法部门尚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可以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四)建立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为了严格把好行政处罚的决定关,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之前,应确定法制机构或者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当好本地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篇十: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通报

  为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市政府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在各执法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在7月份联合组织对全市29个主要执法机构的58名正副职负责人及全市主要执法部门的37名法制审核员进行了行政处罚知识考试。成立三个检查组实地抽查了公安(交巡警大队)、劳动、交通(运管所)、水务、农林、文化、卫生(卫生监督所)、物价、环保、国土、质监、工商(如城工商分局)、国税、地税(稽查局)、药监、烟草、盐务、安监、城管执法(城管监察大队)等单位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并召开了法院、检察院及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从检查情况来看,《行政处罚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全市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宣传学习、强化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实施、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公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格式文书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市监察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点;市政府也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列入年终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目前全市有市政府、45个部门和22个镇(含开发区)共68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1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15个事业单位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大多数执法机关建立了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局等执法机构,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处罚)工作。至2006年6月底,除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外,全市共有3158人领取了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其中45周岁以下的1952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923人,约占60.9%。据不完全统计,2

  005年至2006年6月底,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共查处各类案件218995起,总计罚没5643.47万元,拘留1467人,责令停产停业40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6件(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4件),提起行政诉讼的1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3件)。各执法机关能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发展经济之间关系,建立和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如皋市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列入了“三五”、“四五”普法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普遍建立了培训考核制度,多数部门坚持了每周半天的学法制度,有的部门还通过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处罚)行为逐步规范1998年,市政府在环保局、交通局等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内容规范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的要求,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各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了执法责任制。2004年6月,市政府颁布了《如皋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从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各项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进行了梳理、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登记保存及罚没财物管理制度、行政案件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工商局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了行政执法管理流程;烟草局积极探索“公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新方式,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设,其开发的执法管理软件系统被国家烟草总局在全国烟草行业推广使用。

  同时,各执法单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本着宣传在先、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情节轻微属于可罚可不罚的坚持首查不罚,普遍建立了涉企下限处罚、处罚报备等相关制度,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三)强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整体水平稳步提升一是从源头上规范我市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与规范。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公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全市目前已无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完善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如皋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对各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并视评查情况提出案卷评查意见。三是加强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执法难点问题,市政府每年都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的人员组织对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财税物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情况的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四是强化行政执法考核。市政府每年都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将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列入了年终考核内容。同时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市政府还出台了《如皋市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

篇十一: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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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XX乡代表乡政府进行行政执法的部门有7个,分别为计生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文化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卫生院、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县有关部门派驻羊岔街进行执法的部门有4个,分别为东峨工商所、县地税四分局、羊岔街国土所、羊岔街司法所。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潭依法办发〔2019〕01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XX乡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乡政府认真组织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自查自检,现将我乡进行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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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共计3420字

  等法律法规,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乡政府成立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二)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工作乡政府以会议形式认真组织各领导干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使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能正确行政执法。(三)广泛宣传、积极发动、营造氛围,取得群众的信任和参与,为行政执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群众赞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直接关系到实施的成败。为此,XX乡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支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和利用黑板报、张贴标语、发放材料、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求使行政执法部门、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识了解各种法律,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结合实际,把握行政执法的核心,坚持把依法办事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清理工作放在执法监督的首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事项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法规定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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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法重要的基础工作。乡人民政府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认真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法规定事项,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不打折扣、不搞变通,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五)从政府引导的原则角度出发,用法律法规服务“三农”1、乡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及村委会齐抓共管,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全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已推行,全乡7个村委会于2019年就开展了村务公开工作和建立了民主理财组织。2、全面落实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大力推行了村组干部管理制度。二是农村中小学收费实行按公示价格收费。三是及时传达学习省、州、县有关公费订阅报刊、杂志的规定精神,达到规定要求。四是乡党委、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涉及农民负担事件责任追究制,规定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按政策处理。3、加大宣传,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农村“三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各涉农收费单位没有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农民进城务工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没有强行以资代劳和以其他名义向农民乱收费的情况;中央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集资得到了很好执行;全乡农村无强制保险情况,无因农民负担过重上访情况。(六)认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执法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在省、州、县的正确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XX乡党委、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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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政绩观,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强调依法行政,扎实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和合法利益导向机制,计生部门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个主要任务,按照“严控多孩,狠抓间隔,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基层基础工作,突出地抓好违法生育,全面提高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确保我乡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部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生态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加强规划,搞好土地资源保护开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妥善处理好岷合公路建设征占用地遗留问题。“六五”普法稳步推进,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建设得到加强,全年调处社会热点和民间纠纷起,调处率为100%。公安部门严格审批涉爆物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三级防范网络得到完善,成立了XX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创安”活动,为全乡人民创造了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其他文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管理中心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执法职权范围内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依法办事,为我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全乡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乡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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