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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汉初的辅刑体系

时间:2022-12-28 11: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秦及汉初的刑罚除了完备的主刑体系之外,还有不少辅助性的刑罚。比如说财产刑和流刑,因可以减少肢体伤残,增加政府收入,体现贵族特权而广泛存在。

关键词:秦;汉初;财产刑;赎刑;罚金刑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41-02

财产刑主要是指对犯人进行财产上的处罚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从现有的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简牍中出现的财产刑,主要有罚金、赀刑和赎刑三种形式。财产刑只是一个统称,是按照处罚的性质都与财产有关而命名。因为后来赀刑因处罚力度不同,也并入了“罚”。

我国古代的赎刑制度由来已久,始于先秦并为历代社会所继承。《说文》的解释是:“赎,质也。”即交换,指以各种行为或财物抵罪。《辞源》解释为:“赎刑,以财物赎罪。” 《中华大字典》也释赎刑为:“出金以赎罪”。赎刑,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替代刑。确切地说,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规定犯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以代替或抵销其罪刑的一种法律手段。

《睡虎地秦简》中有很多例子:

甲谋谴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简374)

能启即去,若未启而得,当赎黥。抉之非欲盗殴(也),已启乃为抉,未启当赀二甲。(简 401)

《二年律令》有关于因功而免罪的规定:“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二年律令·钱律》

《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有关于赎免隶妾的规定: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 (迁),欲入钱者,日八钱。

由于赎刑的特殊交换和抵消方式,这种刑罚仅适用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如诸侯,贵族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

《说文 》:“罚,旱之小 者。从刀,从置。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置则应罚。”徐颧注笺:“罚,从网从言从刀。网者罪之省也 ;言者爱书定罪之意;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髡黥之属,皆刑其肢体也。析言之,则重者为刑,轻者为罚。”“罚金”,是依法判处交纳相应财物的刑罚,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对罚金刑的记载是甚多:

1.“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汉书》卷4《文帝纪》)

2.“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汉书》卷7《昭帝纪》)

3.“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乘轺传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史记》卷102《张释之传》)

4.“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汉书》卷11《哀帝纪》)

5.“乙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汉书》卷50《张释之传》)

6.“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贾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汉书》卷5《景帝纪》)

有些学者指出,秦汉的罚金刑和赎刑是相通的,孙力认为,“……在上溯其(罚金刑)渊源时,赎与罚金并非径渭分明,罚金刑的渊源可追溯到唐虞的‘金作赎刑’,而包括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在内的有些著述对罚金刑仅上溯到《吕刑》的见解值得质疑……‘金作赎刑’,即赎罪以金,实质上是以金换刑,易科罚金。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然赎刑在今日视之,实一易科之性质’”。 “中国罚金刑的渊源不同于西欧国家, 西欧古代的罚金刑源于赔偿制度, 从其一产生就未留下赎刑的烙印, 中国罚金刑的渊源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罚金刑具有浓厚的赎刑色彩这一特点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质上就是说罚金刑是从赎刑中分离出来的,虽然名字不同,但是其实是同一种刑罚。另外一种说法认为,罚金刑并非源于赎刑,而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他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沈家本认为,“然以《吕刑》之文考之,则罚与赎当为二事。言五罚,是罚有五等,五罚次于五刑,则五刑当各有罚,此五罚常刑也,非疑而赦者也,五罚有疑则赦从免矣。《职金》之金罚,当亦常刑,乃周之旧制,穆王训夏作赎刑,专谓五刑之疑者,与旧制金罚各为一法 ……罚金之名,始见于《职金》而详于《管子》,罪之轻者用之,罚与赎义有别 ……五罚轻于五刑罚,为犯法之小者,而刑为犯法之重者。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凡言赎者,皆有本刑,而以财易其刑故曰赎,赎重而罚金轻也。”还有的学者从两者的适用条件来论述其不同,指出罚金刑与赎刑的区别还在于:从周代开始以至于秦朝两汉、魏晋等朝代,在刑律中罚金刑与赎刑同时并存,各有其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较轻而罪当此刑,其主要根据是报应,是罪刑相当;而赎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较重,罪该五刑中之某一种正刑,但根据功利性原则,而换科以财产赎此正刑。

总的来说,首先,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即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以免除其所受到的刑罚的制度;罚金则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是二者根本的区别。其次,从刑罚发展史看,赎刑一直存在,延续到清朝末年。罚金时有时无,有时罚金与赎刑并存。如果赎刑与罚金同一,则无法解释这种并存的现象。最后,他们认为罚金与赎刑适用的情况不同,赎刑用于“疑罪从赎”的情况,而罚金一般适用于已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己构成犯罪的情形,另外,赎刑与罚金所蕴涵的刑法思想不同,赎刑为贵族而设,蕴涵着特权思想,罚金为轻刑而设,蕴涵着人道思想。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4]孙力.罚金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5]邵维国.《中西方社会罚金刑起源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嘉淳(1990—)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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