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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下的海洋

时间:2022-12-25 17: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沿海国之一,海岸线总长度达18000公里,岛岸线也有10000多公里,经诸多居战略地位的海峡出海,直接通达世界上最大的水域——太平洋,并可由其连通世界各大洋及各大洲的沿海国.在当代,随着国力的日益强盛,我国在海洋贸易、海洋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与邻国海域相连相接,彼此为通行、捕鱼、开发资源等海洋权益而发生的纷争也为数不少,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军事测量船为侦察我国军情更是数度侵入我国相关海域,引发了彼此间激烈的对峙和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和辨别有关事件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达到维护我国正当海洋权益之目的。正是为此,本文试图对三则比较典型的事件作出评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初步的看法。

【关键词】沿海国 海洋权益

一、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通行问题上引发的争议

(一)事件由来

本世纪初以来,中日间就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的通行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004年,日本媒体声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靠近日本的南西诸岛到小笠原诸岛的太平洋水域进行“违法”海洋调查。当年,日本外务省次官就中国船舶“擅自”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表示遗憾。

日本方面曾就中国海军舰船频繁出没于日本近海表示质疑,认为这已经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曾就中国潜艇穿越日本津清海峡事件提出抗议,认为中国潜艇在通行时未按国际法规则“浮出水面”,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010年4月,日本媒体再次就中国海军舰队穿越冲绳附近海域进入公海之事提出抗议。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对“中国海军舰载直升机异常接近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向中国外长杨洁篪表示了关注,并希望中方予以充分重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政治因素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西方国家为了将中国海军限制在它们构筑的所谓“第一岛链”之内,势必要在通行权上与中国展开一番较量。日本作为“第一岛链”的最重要一环以及中国舰船出海的重要“门户”,自然要与中国发生激烈的摩擦和冲突。换言之,日本就中国海军舰艇及科学考察船通过其海域之事反复向中方提出抗议或质疑的实质,就是日本欲充当西方国家封锁中国海军的急先锋,千方百计地将中国舰船“锁”在西方国家预设的海域范围内,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二)国际法分析

无论政治图谋究竟如何,关于中国军舰及科考船是否拥有通行权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国际法范围内来评说。中国与日本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一切问题都要以公约为准则来进行衡量和判断。

首先,中国军舰及潜艇穿越的津清海峡在本质上属于国际法所称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在这类海峡内中国舰船应该享有“过境通行权”。“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1949年国际法院对英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以后又被1958联合国制定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及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在国际法院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以及两项公约中,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作出了大致相同的界定,即这类海峡的基本特征是:两端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有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在日本海域内,包括津清海峡在内的许多岛间海峡都具有这样的特征,一直以来都是各国船舶通行的重要水道。

对于这类海峡的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在尊重海峡沿岸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舰船、飞机享有并行使“过境通过权”。该公约第38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该公约第44条规定,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告。过境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海洋航行方式主要有“许可通过制”、“无害通过制”、 “自由航行制”、“过境通行制”四种。许可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国家控制的内水范围内(包括“内陆水”及“海洋内水”两部分),外国船舶要通过沿海国内水的先决条件是“须事先请求得到批准”。“无害通过制”主要适用于沿海国的领海,其特点是: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但无害通过制有某些严格的限制因素,比如,外国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潜水艇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外国飞机不得作无害飞越、须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规章,等等。“自由航行制”主要适用于公海,以及沿海国只行使某种功能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水域内。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得到批准”、必须“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潜水艇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条件。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则是一种介于无害通过制和自由航行制之间的海洋航行制度,在过境通行制下,一方面保持着海峡沿岸国对海峡行使主权和管辖,另一方面,所有船舶(包括飞机)享有更便利的通行权。[②]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的共同点是,都允许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而无须事先请求得到沿海国的批准。但过境通行制在通行条件上要比无害通过制更为宽松:过境通行制明确地适用于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而无害通过制是否能适用于军舰并不明确;过境通过制对于外国潜艇的通行未规定“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的限制性条件,允许水下潜行,而无害通过制严格禁止水下潜行;过境通行制允许外国飞机可以在沿海国指定的航道中飞越,而无害通过制并不允许外国飞机“无害飞越”。在世界各国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以及群岛国群岛水域的特定航道里,均适用过境通行制,都允许外国船舶、飞机“继续不停迅速过境”,而且无须事先得到有关国家的批准。

因此,我国军舰穿越日本津清海峡及其他岛间海峡,包括中国潜艇从此类海峡水底穿越的行为,都是按照国际法规则所从事的正常过境行为,根本不存在所谓“擅自”通过的问题,更不属于日本所指称的“违反国际法”情形。

其次,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应享有自由航行权,对此国际法的规定更为明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的那些用途。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看,专属经济区属于“既非领海又非公海”的“自成一类”的海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虽享有对区域内资源开发、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研和环保方面的专属管辖权,但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则享有这些列举权利以外的其他“剩余权利”。尽管这些“剩余权利”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公约尚未作出归纳,但公约明确规定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至少应享有航行、飞越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的航行权利,既不是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也不是“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内的“过境通行权”,而是如同公海中的航行权利——自由航行权。诚如前述,舰船行使这类航行权完全不受诸如“事先请求得到批准”、“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潜水艇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因素的限制。因此,中国军舰和科考船进入和通过日本专属经济区的行为,更属依据国际法所从事的正当航行行为。

最后,中国军舰和科考船通过日本有关海域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日本安全的威胁。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中国军舰及科考船的活动只是为了进入公海而穿越日本海域的行为,是严格按照国际法规定而从事的合理过境行为。中国的军舰没有在日本海域从事军事演习、使用武器、布设危险装置、进行军事侦察等与过境无关的活动,中国的科考船在经过日本海域时也未从事海洋调查、航道探测等任何侵犯沿海国专属权利的活动。从国际法角度看,单纯的穿越海域的过境行为并不会给沿海国主权及利益带来任何的损害,也不会对沿海国安全造成任何威胁。一般说来,只要外国船舶在沿海国海域穿越时做到了不从事与通过无关的其他活动,同时恰当地遵守了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以及沿海国制定的法律规章,其行为应当被界定为正当而“无害”。因此,日本所谓中国军舰及科考船进入或通过有关海域是“违法行为”及“对日本安全造成威胁”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由此可见,在中日间围绕中国海军舰艇及科考船在日本海域通行权而引发的争议上,日本方面根本就无法找到中国舰船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恰当而充分理由和事实证据,其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则的存在而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的行为,只能证明它对国际法的无知,也说明了它在处理国际关系过程中的非理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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