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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的难点与对策

时间:2022-12-21 2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们参与的社会生态系统可分为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三个系统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且系统模式状况全面反映了各系统间的互动关系。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也必然会受到各种不同社会系统因素的影响,也会持续而有活力地与其他各种社会系统因素相互作用,因此,如何保证罪犯重返社会时不至于与社会脱节,真正融入其中,是罪犯重返社会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生态系统理论;罪犯;重返社会;难点;对策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们参与的社会生态系统可分为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三个系统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且系统模式状况全面反映了各系统间的互动关系。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一方面强调了在社会生态系统环境中利用家庭、单位、社区、社会各层次多方面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是一个发生在人的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完整的社会过程。在社会生态环境中,罪犯既会受到各种不同社会系统因素的影响,也会持续而有活力地与其他各种社会系统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促进罪犯改造的良性动力。因而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研究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的新视角。

一、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影响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的多层面原因剖析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界内又往往被简称为生态系统理论,是当代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它是用以考察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交互关系的理论。生态系统理论是1979年由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在他的《人类行为生态学》一书中正式提出的。该理论将系统论、社会学、生态学紧密结合起来,把人类成长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如家庭,机构,团体,社区等)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态系统,强调生态环境(人的生存系统)对于分析和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注重人与环境间各系统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人类行为的重大影响,强调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包括家庭系统、朋友系统、工作职业系统、社会服务系统、政府系统、宗教系统等)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体系,即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的一种功能性整体。美国威斯康星——怀特沃特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查尔斯·扎斯特罗博士,是现代社会生态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性人物之一。2004年他与卡伦·柯斯特-阿什曼教授合作出版了《理解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一书的第六版,进一步深入分析阐述了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多层系统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个人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人的社会生态系统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宏观系统。微观系统是指处在社会生态环境中的看似单个的个人。个人既是一种生物的社会系统类型,更是一种社会的、心理的社会系统类型。中观系统是指小规模的群体,包括家庭、职业群体或其他社会群体。宏观系统则是指比小规模群体更大一些的社会系统,包括文化、社区、机构和组织。因此,在社会生态环境中,个人(微观系统)的行为会受到家庭成员、家庭环境、家庭氛围(中观系统)的影响;也会受到制度、文化、习俗、社区、机构等社会因素(宏观系统)的重要影响,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据此,罪犯也是在环境中与各种生态系统持续互动的主体。罪犯在生存环境中,既受到各种不同社会系统的影响,也持续而有活力地与其他系统相互作用。罪犯生存环境的微观、中观、宏观系统也总是处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情境中。在“罪犯—监狱—改造—成为合格公民—复归社会”这一过程中, 微观、中观、宏观系统及其相互作用,将直接或间接影响罪犯的生存环境和改造的质量,也影响着罪犯是否能顺利复归社会。因此,从生态系统理论角度分析,影响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的主要原因有:

1.监狱职能多元化严重影响了罪犯改造的质量。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根本职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的根本任务。但监企合一,监狱企业化,罪犯劳动经济化的现状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样一来,监狱职能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监狱职能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执行和罪犯改造的质量,不利于罪犯复归社会。

2.“监狱化”和社会化的矛盾强化了罪犯角色,导致罪犯适应社会不良。“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描述监狱使人异化的概念,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由于罪犯监狱化的过程主要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化的过程。①如果这样,不仅使他们加入罪犯社会,而且也使他们更加疏远社会;不仅会给罪犯造成极度自卑、缺乏自主性自信心,而且还会使罪犯学到新的犯罪经验和技能,变成“多面手”。同时,由于监禁刑是隔离被监禁者于社会的措施,这种隔离在惩戒犯罪人的同时,也使罪犯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因此,接受过监禁刑惩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就不容易适应社会,造成复归社会的障碍。而且,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越长,其在监狱内所进行的“社会化”与常人的社会化存在的偏差就越大,出狱后越难适应社会。

3.罪犯犯罪意识和改造意识淡化,挫折感加强。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罪犯由于认识模糊,犯罪意识和改造意识淡化,不是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而是投机取巧,想方设法达到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目的。同时,在监狱中服刑的犯罪人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中,丧失人身和行动自由,接受别人管束,没有自主权和选择权。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情绪和自卑感,导致个人自我评价、自信心不断降低,最终导致了自己就是“犯罪人”的自我意象。在严重挫折感的影响下,犯罪人很可能由此走上自暴自弃的道路。

4.监狱行刑封闭性较强,家庭、社会帮教难以落实。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行刑的重要理念,为此,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并不断努力提高行刑的社会化程度。当前,我国监狱行刑总体上看封闭性较强,开放性不足,过渡性不够,借助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各种辅助帮教的举措难以发挥。另外,在当前就业形势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出路(就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就是说,监狱目的与社会之间存在矛盾。监狱的目的要求罪犯不能在回归社会后主动违法,同时,它也不希望罪犯由于受到社会的不良对待而被动违法,但社会却不能完全满足监狱的要求。这就意味着部分刑释人员和社会的不同程度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他们的重新犯罪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是问题的根本症结。”②这些不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监狱行刑中的罪犯改造工作,严重影响了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一些监狱的出狱教育对此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对策,未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正确估价自身条件和调整适当的期望值。这样,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就业困难,生活遇到挫折,很容易失去信心并产生逆反心理、冒险心理等,旧病复发,又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

5.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罪犯重新社会化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一方面,罪犯负向的、消极的社会化因素在其个性中占据绝对的优势,这种既要破又要立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要比一个人从生物实体转化为社会实体的社会化过程要艰难得多;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社会转型将进一步加快,由此引起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的冲撞将日趋激烈。处在这样一个剧烈变革的社会之中,社会化的内容不仅日趋丰富,而且变化异常迅速,这必然给一个人的社会化增加难度,更不用说是长期与社会隔离的罪犯了。就拿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来说,如果我们让罪犯从事简单劳动,那么,他们一旦回归社会,由于不具现时代所要求的劳动技能,就会成为与社会格格不入的人。

二、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罪犯改造与复归社会的对策思考

罪犯复归社会的重点是克服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借助一定的形式,逐渐引导罪犯重新适应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方面,西方国家采取了去机构化、去犯罪化、去刑罚化,缩短机构处遇,增加开放的处遇,广泛运用个案管理等措施,这都是一些有益的尝试。目前,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里,我国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相关研究应该加强,在罪犯改造和复归社会这一问题上,可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罪犯改造和复归社会的对策。

1.积极借鉴西方监狱理论,探索和寻求中国特色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监狱工作的最高理念是使罪犯顺利地复归社会。但考量我国监狱传统的罪犯改造模式后不难发现,在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中,监狱的封闭性与社会的开放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监狱行刑的封闭式监禁手段与罪犯最终的回归社会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改造罪犯的效果;传统的刑罚执行体制逐渐不能适应开放社会中呈现出来的多样化的犯罪及罪犯改造的需要。因此,应当积极借鉴西方监狱理论,探索和寻求中国特色的开放式处遇制度,弱化监狱行刑的封闭性,缓解封闭式监禁的弊端,使罪犯尽可能接近正常社会,促进罪犯适应社会。如可以尝试建立劳动释放制、归假制、学习释放制、周末拘禁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其不断改良。

2.构建改造动力机制,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属于个体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即属于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改造罪犯必须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由“要我改造”变为“我要改造”。从本质上讲,罪犯能否改造好,关键在于罪犯本人是否具有改造的愿望。因此,在改造罪犯的实际中,可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通过干警言传身教、通过体现政策、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等来培养改造动机,强化罪犯的犯罪意识和改造意识;通过法制、道德等教育,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恶,从而产生改造的愿望;通过心理矫治,矫正罪犯的认知方式,疏导罪犯不良的思想情绪,克服影响罪犯正常服刑的心理障碍,逐步提高罪犯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矫正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从根本上转变罪犯扭曲的心理结构,加速其改造。同时,罪犯必须在干警的指导下,提高自我矫治程度,培养和锻炼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以社会认可的方式去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使罪犯获得适应社会所必需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生活技能的过程,也就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3.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参与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扩大罪犯矫正的范围与层面。行刑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为社会参与罪犯矫正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据此,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力量,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如动员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建立广泛的帮教网络,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的社会网络等,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使帮教工作更具约束力,并协助监狱解决罪犯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使劳动改造能满足罪犯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创造的需要,为其刑满释放后谋生就业、自主创业打下基础。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余刑较短、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初犯、过失犯,可充分利用一些社团和事业单位的培训基地作为狱外矫正和帮教之所,并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对他们开展社区矫正,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弥补监狱干警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监狱可以结合改造罪犯实际,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来监狱为罪犯释疑解难,从而推动“专家治监”工作的发展。总之,通过监内外诸多手段的整合优化,实现监狱工作的宗旨,达到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目的。

[注释]

①王平.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M].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210页。

②郭明等.当代中国罪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335页。

[参考文献]

[1]狄小华.罪犯重返退社会的必由之路.http://.

[2]王泰.现代监狱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6.

[3]张苏军.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4]章恩友.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J].中国监狱学刊,2002,(6).

[5][美]扎斯特罗,阿什曼著.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第六版) [M].师海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胡俊文(1963—),男,湖南宁乡人,法学学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处长,法学专业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法社会学与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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