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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公平正义视角的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12-18 15: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改造过程包含政府、开发商和城中村居民3个不同主体,因此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本文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通过对城中村产生的背景、原因及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论述了目前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不足,以期为建设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提出新思路、新方法。

关键词:公平正义;城中村;城中村改造;政府责任;利益分配

1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解析

十八大以来,我国多次提及“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与价值追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Ⅲ。公平正义一直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并指导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温家宝总理曾把公平正义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如何处理好不同层面的公平正義问题,是转型期中国需要迫切关注和妥善解决的重大课题。

2城中村形成原因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独有的现象,即使是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未曾出现过。城市化进程过快,土地制度的滞后,规划、管理、整治的无力,体制上的诸多缺陷构成了城中村形成的主因。

2.1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独特的社会形态包括二元的社会结构和二元的经济结构2个方面。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产物,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特征。

2.2对城市蔓延现象的忽视

城市蔓延是城市化过程的具体体现。对此,我国在推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城郊农村仅仅从地理上纳入城市范围,但是并未重视城市蔓延现象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从而形成所谓城中村。

2.3中国社会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种土地制度。城中村虽然位于城市,但是其土地产权仍然归属集体所有,这样一来就同城市区域的国家所有制相冲突。

2.4经济利益驱动是城中村形成的内在因素

城市功能的扩张,使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升值,出租房屋成为获利丰厚的行当,给当地农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在城市化的压力下,一无知识技能,二无劳动经验的城中村村民为了谋生,自然地选择了一条风险最小且收益不菲的“以地生财”之道。

3从社会公平正义视角探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公平

在城中村改造规划中的公平,应主要体现在新居民在生存、就业2个方面的考量。

3.1城中村土地权利的公平分析

城中村土地产权中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宅基地的权利问题。这就涉及到公平的领域。农村的宅基地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其所有,政府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却享有收益权,有权利对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相关的转让,同时转让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城中村改造之中,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之后,宅基地不再属于集体所有而被收为国家所有,农民一切在此基础之上的所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也都不复存在了。

3.2城中村土地的利益分配公平分析

首先,城中村土地产生收益的方式主要来源于村民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在改造过程中土地收益由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转让而产生,这样,收益就归为两方共同所有,一为村集体,另一为地方政府。所以,在性质上,安置房绝对不可能使村民在利益上获利;相对而言,开发商开发建设商业住房和商圈则可以通过销售或者出租的方式获得巨额的租金和收入,一部分为开发商所获得,另一部分因为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为地方政府所有。

4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问题所在

首先,就是对于村民的补偿力度不足。原本应该产生对于村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三方都应该有的效僧并没有真正产生。其次,征地拆迁当中存在着巨大的制度漏洞和很多违规行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效率的提高,许多项目用地尚未完成审批甚至没有经过审批就已经开始征拆工作,这些也都严重损害了公平的实现。第三,在城中村征拆的过程中,起点的公平就没有得到实现。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拆土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在实际中,农民的参与程度屈指可数。

5结语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必须多方向运作,承担不同的职责。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之中,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起到的首要作用就是将一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平等协商体制机制建立起来,这样就能够使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3个不同利益主体在“起跑线”上平等博弈,保证起点公平。

(收稿: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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