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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探讨

时间:2022-12-16 18: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要制度。但是广大群众对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现状颇有成见。拟从现有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入手,分析各市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优缺点,为完善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制定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

江苏省;救护车;收费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0303

救护车作为医疗机构实施急救行为的必要交通工具,在现代医疗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救护车收费与管理更是涉及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等敏感话题,为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相关政策文件入手,根据江苏各市救护车收费管理现状调研情况,分析江苏省救护车收费与管理现存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和救护车运营情况,提出江苏省救护车收费管理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江苏省制定和完善救护车收费管理政策体系、规范救护车收费行为作参考。

1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简介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救护车收费的出台及规范是伴随着《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出台和规范而开始的。

1.1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出台背景

为控制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2000年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2001年10月23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将医疗服务收费纳入规范的举措。此举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中规定,救护车收费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或小时来计算价格。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救护车收费从规范开始就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结合。

1.2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雏形

江苏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的精神,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为基础和指导,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测算、专家认证,结合江苏省各市的意见汇总,于2005年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价格手册”)。

江苏省在救护车项目收费的范围和计价方式上均与全国项目规范保持一致,为“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计价”,不同的是,江苏省规定省内基准价格为2元/公里,并备注“省定基价,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制定”。这体现了江苏省贯彻了国家关于救护车收费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结合的性质,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政策。

1.3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政策调整与现存缺陷

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实行之后,江苏省乃至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众多问题。随后,2006年10月国家层面针对性逐步开展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2007年,经过严格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12年,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

在此基础上,多年来江苏省也及时对《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调整。如,江苏省现行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即为2010年最新修订版。但是,该《价格手册》调整内容对针对一些检查项目、诊疗类项目的收费,而对救护车收费的调整微乎其微。以具体收费标准为例,《价格手册》规定:“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包括负压救护车,监护费用除外,按2元/公里计价,省定基价,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制定”,与2005年救护车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迄今为止,共计9年从未调整。

综上,从国家到江苏省的救护车收费政策及调整来看,救护车收费标准较老,且未进行增补。而救护车使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更为广泛,尤其救护车非院前急救使用的需求日益增加;具体收费内容省内各市制定又使救护车收费在江苏省13个市拥有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这导致救护车收费现状混乱,矛盾纠纷不断。

2救护车收费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近期,群众反映救护车收费管理不规范,救护车收费矛盾时有发生。本文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相关统计数据,选取江苏省典型市县进行救护车收费管理的实地调研,收集并分析问题,以期有针对性地完善救护车收费管理政策作参考。

2.1国家、江苏省系统性政策法规的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认识到急救立法的重要性,并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急救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规范急救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本国的急救医疗服务法律,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以国家法律为指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急救立法活动,如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许多州、省及大城市都制定出各自的急救法律,甚至中小城市、县也制定了地方性急救法规。例如,德国法律制度完善,出台了多部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联邦政府出台的《民事保护法》以及州政府出台的《灾难保护法》、《救护法》和《公民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参与公民保护的职责。

我国急救医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当时在部分大、中城市成立院前急救专业机构,其功能只是简单的初级救护和单纯的转运。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急救医疗服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80年10月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95年4月卫生部发布了《灾难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2002年9月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急救医疗管理政策文件,例如《江苏省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江苏省急救医疗中心(站)评价标准》等。

尽管国家、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急救相关的管理规定或办法、政策等,但仍缺乏像西方国家的、系统的关于急救医疗整个服务体系的立法,特别是救护车收费管理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各省市的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及急救医疗处理意见等都是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至今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法律法规。救护车收费管理作为急救医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来规范、指导其收费管理行为,导致救护车收费管理没有制度保障,矛盾纠纷不断凸显。

2.2收费管理方式混乱

目前,江苏省救护车收费是由省物价局规定基准价格为2元/公里,具体收费价格由各市自己制定。根据现有各市急救中心提供资料显示,江苏省13个市救护车收费也存在以下三个不同点:

首先,13个市中大部分市的救护车出院、转院用车采用协商收费的方式。由于协商收费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价格、里程等都有所不同,加之出院、转院救护车运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是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矛盾的聚集点。

其次,13个市虽然基准价格一致,但是每个市价格实行范围不统一,救护车起步的价格和里程都不同。淮安和扬州的定价方式基本相同,镇江和宿迁的定价方式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定价方式、范围都不相同,13个市救护车收费大部分是不同的,收费方式混乱,这也使得同一救护车在出院、转院过程中跨区域转运收费的不同,增加了矛盾。

最后,对监护救护车收费苏南地区有区分,苏北地区没有政策。救护车区分车型收费主要是南京、无锡、常州,且收费标准不统一。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急救中心的运转,鼓励新型救护车的引进与推广,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患者的急救费用。

由此看来,江苏省13个市的救护车收费有较大的不同之处,这与各个市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救护车收费管理方式不同有关。但收费的差异的存在和协商收费使得救护车收费混乱,矛盾突出。

2.3急救中心财政投入不足

急救中心的财政缺口是指急救中心除去财政拨款之后,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对于全额拨款的单位,财政缺口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财政缺口=财政投入-总支出。

下文以南京、常州、徐州、连云港为例,根据调研数据,分别计算四市财政缺口,分析四市财政投入情况。

由图可见,只有南京在2011年、徐州在2013年的财政投入是正值,说明足够急救中心支出。其他情况下四市急救中心的财政缺口均呈现负值,财政投入都明显不足。尤其是常州,财政缺口始终低于其他市,在2013年,其资金缺口达到了-820.69万元。

结合各急救中心提供资料可知,江苏省大部分市急救中心财政拨款严重不足,加上高空车率等各种原因,造成各市急救中心的运营困难。徐州财政统筹50%的政策使得徐州急救中心举步维艰,滋生出不正当的收费途径和收费方式来维持急救中心正常运营。这种现状严重阻碍了急救中心的发展;而医院和急救中心的“双赢”导向,更是助长了医院乱收费的现象,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3完善江苏省救护车收费制度

3.1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应该保障急救中心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指挥调度设备、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等经费的投入。纳入统一管理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车辆、医疗设备,由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更新添置。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日常运行的人员、工作经费等按同类事业单位标准,由当地财政予以年度预算保障。依托医疗机构的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业务经费,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当地财政按“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划拨到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再根据各站点平时运行情况与年度考核予以下拨。

3.2细化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监管

针对目前收费项目混乱、长途转运收费混乱等的情况,应该细化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监管,包括认真清理救护车收费项目,合理制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严格结算清单制度等。

3.2.1规范急救收费项目

明确延伸服务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订担架服务费、救护车等候费、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延伸服务收费。除省统一明确的延伸服务项目外,不得自行设立陪人费、搭乘费、清污费、消毒费等。

规范监护费用。“救护车费”项目除外内容的“监护费用”是指使用仪器、设备对救护对象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和监护的费用,包括心电、血氧饱和度、血糖等项目,不得按急诊监护费收取。

3.2.2规范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

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的,由医务处(科)管理调派,市区范围以外用车需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并由财务处(科)或物价办核定里程表的起始数,到达终点后,需经病人或其随从亲属签字确认达到后的里程表数。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限价,各地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含过路、过桥费)制定具体标准,已制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3.3建立新增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省级统一立项制度

江苏省各市应该设立救护车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的审批小组,报江苏省物价局统一立项。各市严格执行江苏省制定的救护车收费项目的价格,除此之外的新增延伸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各市物价局报批,递交审批资料,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每年将新增救护车延伸服务项目向江苏省物价局递交汇总资料,如果各市同一时间段里均上报同一个项目,且收费标准相差不大,经过审核具备省物价局统一设立收费标准的条件,省物价局可以将该延伸服务项目纳入《江苏省医疗项目服务价格手册》中去作为增补项目。设立新增延伸服务项目省级统一立项制度,有利于江苏省物价局实施动态调整,监控各市增补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制定合理价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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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杰.某急救机构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医疗服务费一案的分析[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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