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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2-12-16 18:0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矛盾,要改变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应当在诉讼外寻求多种解决途径。非诉解决机制所表现出来的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等特点使其逐渐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建立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价值的同时,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 非诉讼解决机制 和解 调解 仲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49-02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概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原来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医疗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采用法院审判或判决以外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它既可以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者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可以包括传统的调解,也可以包括仲裁等。

二、我国建立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价值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和和解。ADR的因其具有程序的非正式性、成本相对低廉、适用的选择性、较强的适应性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ADR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程序利益,符合当事人双方对解决纠纷的效率和经济的要求。人们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为了在当冲突已不可避免的发生时,能够用最低的成本挽回最大的损失。然而诉讼是昂贵的,当事人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除了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通讯费、差旅费等,还要投入一定的人力成本。要从建立一个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成本低廉而收效较好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能够花费较少的代价而迅速解决问题,是非常实效而便利的方式。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大多数患者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同时为诉讼的弊端所累,ADR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代已经形成了协商、调解、仲裁、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等多种模式,为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多元的解决途径更有利于满足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诉求,对于当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能够及时救济,同时有利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面建立。另一方面,多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医疗诉讼进行了分流,能够限制诉讼过快增长,防止滥诉,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并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功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ADR让当事人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权利:当事人无需严格适应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有更大的灵活运用和平衡利益的空间,当事人可以对胜诉的可能和败诉的风险进行比较,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如果选择非诉讼的方式,也可以借助于相关信息把握谈判中的主动权,避免因为诉讼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减少因为诉讼带来的高额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符合当事人的心理期望。ADR的纠纷解决主体构成比较灵活,更具专业性。无论在调解程序中或是仲裁程序中,都可以邀请医学专家的加入,而且,还是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这样则使得纠纷解决主体即具有中立地位,又具有专业性。

三、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在立法方面应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医疗纠纷处理法》

在该《医疗纠纷处理法》中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标准、救济及补偿制度。其内容应该包括诉讼和具体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如协商、民间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仲裁等,明确其具体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就可以为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依据,不仅使诉讼的结果相对确定,而且为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范围。确定的规则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提高协商的几率,也有利于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合理协调。并将听证引入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来,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以期改革我国医疗纠纷立法等来达到构建合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

(二)鼓励医疗纠纷的和解

和解又可称为谈判或协商,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便捷性和极大灵活性,有利于纠纷以当事人的意愿解决纠纷,所达成的协议也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划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中除了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医疗纠纷将其排除在协商解决的范围之内,以避免相关的责任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采取要式的和解协议。由于当事人通过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身属于契约的形式,其效力相当较弱,所以应当鼓励当事人采用要式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赋予协议合同的效力。为避免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逃避责任,还可以通过公正或者担保等方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三)发展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增设医疗纠(下转第53页)(上接第49页)纷调解委员会。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具备解决医疗纠纷相应的职能,只需要在调解员中加入具备相关专业的人员即可。将调解司法化,确立调解的强制性。调解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和调解协议较弱,是影响调解机制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通过法律确立医疗纠纷人们调解的强制性,将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不得进入诉讼程序。确保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纠纷解决活动,只有在第三方中立的前提下菜能够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和公正性。根据医疗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积极发展多元化的民间组织调解。现阶段适合发展的民间组织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医学会(或医师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以及律师的调解等。

(四)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将医疗纠纷排除在仲裁可裁决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在我国医疗仲裁应当采取自愿仲裁的原则,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国家对仲裁委员会应当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在对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推方面,可以加大医疗仲裁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相关意识,还可以在医疗合同加入仲裁条款供当事人参考。各地医院在于患者签订医疗合同是可以加入仲裁条款,使仲裁制度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有可能及时被采用。对于仲裁人员的选用问题,因为医疗纠纷涉及很强的医学专业知识,医疗纠纷的仲裁需要医学领域的专家,对涉及该领域的专业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再辅之以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五)建立科学的医疗风险保障机制

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有效措施。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把医疗诊治的所有不利后果都归于医院承担,难免会有失公平。但是,让患者以及家属承担这个不利后果显然违背常理。因此,只有建立科学的医疗风险机制,一旦因为意外或者过失而发生损害后果,患者按照正常的法律和保险的程序去找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直接找医院,这样对于医院和患者都是一个最好的解决结果。避免了医患双方的直接接触而激化矛盾,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与患者接触,一方面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对患者及时作出补偿,另一方面能够规范、合理、公正的解决纠纷,使患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明确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衔接

非诉讼解决机制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始终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笔者认为,应道授予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的自由选择权,究竟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选择权在当事人手中。除此之外应当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在当事人作出了选择之后要信守双方之间的约定。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利用实际上是对诉讼的补偏救弊,但是它并不能代替诉讼,两者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诉讼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里最具权威性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必须与诉讼机制实现有效衔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至于破坏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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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阳,沈乐平.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福建论坛.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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