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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职务犯罪综合预防监督体系的设想

时间:2022-12-16 17: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天津市医疗行业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问卷,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了综合医疗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医疗职务犯罪 预防监督 设想

医疗职务犯罪,特指医疗卫生行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人身权利,并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医疗职务犯罪的主体范畴主要是指从事医疗卫生及相关行业的有关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及相关行业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所具有的特征较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有其更突出的特点,有共性可找和规律可循。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天津市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医疗行业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问卷,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了综合医疗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体系的设想。

基本设想主要包括了三个层面:刑事政策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深化思想教育,同时各个层面还需要强化“渗透”与“结合”的理念。突出执法部门与医疗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执法部门需要将与医疗部门的沟通制度化,定期调研,并以相应的结果为基础,针对医疗职务犯罪的特点,使制度改革体现出更强和更具针对性的遏制效果。

一、刑事政策改革方面

要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威慑力,并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人,体现出其适应性。近年来,中央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打击医疗职务犯罪显得更为重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对商业贿赂问题还存在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等缺陷。因此,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条款,这对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健全法制,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对国有医疗卫生单位中无任何行政职务的职业医师利用手中的处方权收受回扣是否该以受贿罪论处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消除模糊认识,同时也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在已经曝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人均已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行贿者受到严惩的却非常鲜见,致使行贿者有恃无恐,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是极其不利的。

针对此现状,检察机关首先要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对收受回扣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除将其非法所得全额上缴国库外,还要追究其有关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需与组织人事部门、医疗卫生系统共同建立“医疗系统行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对违规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或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永不录用,防止此单位处理彼单位接收的现象。对送回扣的药品经销单位,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经营权,不得参与国家药品招投标。

针对医疗机构腐败现象突出的问题,其次,各级检察机关可根据形势的需要不定期开展打击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比如专门开展严肃查处医疗系统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专门开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的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专门开展严肃查处医疗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的专项活动;专门开展严肃查处制药企业、医药代表、医疗器械经销代表等行贿的专项活动:专门开展医疗领域基建工程中的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等等。

二、医疗体制改革方面

让医院的赢利体现在医疗上,应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切实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真正实现“医”、“药”分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增大投入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实行医药分离。这样就从源头上消灭了目前职务犯罪最频繁的“吃回扣”、“拿赞助费”的发生机会。要逐步把医院门诊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彻底打破现有的“以药养医”现象。同时。严格控制医生的处方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生开处方的情况进行抽查分析,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医疗机构若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自然会转而求助于“以药养医”、“以患养院”。这是造成目前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本症结之一,既然国家已经确认新的医疗改革方向中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起规范的医疗卫生体系,使90%以上的公民享受到合格的基本医疗保障,那么加大医疗投入也就势在必行。要防止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顽症,最主要的还是应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要使医院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让医院的赢利体现在医疗上,消除医院对药品利润的追求;应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医术的价值,使医务人员得到应得的正当收入。只有彻底改革医疗卫生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才能从根本上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需要。有效遏制医疗卫生系统的贿赂犯罪,才能保证医药卫生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医药分业”可切断医疗机构、医院院长、医护人员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医疗关系人之间形成紧固的利益链。同时应建立政府对医院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医生的技术劳务报酬,实施以薪养廉,相应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以保证医院在药品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降低医疗水平。据测算,财政拨款方面,每增加100元对医院的投入就可以减少社会666元的药品费用负担,这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作用正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责之一。这也正是发达国家有效抑制药品费用和防止医疗腐败的成功经验之一。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增加拨款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加财政对医院的投人,有效降低医院对药品费用的关注,减轻社会的药品费用压力,为净化医疗系统环境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提高医务工作者职务犯罪的成本。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认为,犯罪人在犯罪和非犯罪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效益(犯罪效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效益(合法效益)。纵观一些医疗卫生领域领导者腐败犯罪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低成本高产出的“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最佳经济利润配比,正是驱使他们贪污受贿的根本动因所在。因此,提高腐败的成本。是预防违法犯罪的当务之急。使腐败成为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甚至负收益而悔恨终生的行为。一是要提高查处腐败的概率,让漏网之鱼越来越少:二是加大腐败者的经济成本,运用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手段,让行贿者和受贿者的越轨行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三、深化思想教育方面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医务人员思想上构筑起坚固的堤坝。打牢医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帮助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自觉性;二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为军队、为群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执业的能力;四是要加强随机教育,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在合同洽谈签订。药品、器械、设备采购,工程招标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时机和环节,要及时搞好预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于个别思想基础较差。动机不纯的人员,要主动靠上去做好思想工作,采取有救措施,防患于未然。四要在检察机关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学习。现阶段,医疗工作者体现出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迫切需求,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学习法律知识,比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更重要。因为掌握相关法律,可以减少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较多,医务人员工作繁忙,可以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主要学习《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有条件的执法部门可结合当前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编写法律学习手册。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同时附带相关法律条款,使医务人员可以清楚地鉴别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职务犯罪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要将医疗卫生行业作为重点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由检察机关和有关医疗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治并举。建立预防监督网络。依托各医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建立起由社会各界群众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的合力。对职务犯罪的易发部位、易发环节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建立预防档案,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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