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巨优公文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医疗纠纷现行解决途径面临的新挑战

医疗纠纷现行解决途径面临的新挑战

时间:2022-12-16 16: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生效后将给医疗纠纷的三种法定解决途径带来的一些挑战和机遇,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解决途径 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该法第七章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章规定。可以预见,这部法律的生效,将给医疗纠纷的解决来来一些新的变化。但同时,对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而言会产生全新的挑战。

一、医疗纠纷解决传统解决途径的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的规定,通常被引申为我国家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即和解、行政调解、诉讼。这三种解决方式是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常用途径,但三者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各有利弊。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平等之地位、灵活之方式、较低之成本解决医疗纠纷,但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无强制执行之效力。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行政机关只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并且协议同样无强制执行之效力。至于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常为人们所诟病的是时间长、耗费的精力巨大。虽然近年来,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人们认为上述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学者也对医疗纠纷的其它解决途径的探讨方兴未艾。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纠纷的其它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多以这三种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分析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这三种途径可能带来的挑战。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新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意味着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既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和目前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不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后,在证据规定未作出修改之前,可能出现举证原则适用上的不一致。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不得过度检查的义务和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义务。另外,对于医疗机构的权益保护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定。换言之,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侵犯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民事权益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患者及其亲属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还第一次明确了医生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标准,明确规定了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义务以及医疗机构负有不得过度检查的义务。这些新的规定,会对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但同时,由于《侵权责任法》是部门法,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现在还没有细化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这种规定,会导致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不一致。

三、《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带来的挑战

(一)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带来的挑战

在原来的医疗纠纷解决框架下,医疗纠纷存在“责任范围”、“鉴定”、“赔偿”上的二元化。“责任范围”就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医疗事故责任和非医疗事故责任。[1]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不存在这种区分,就是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此之前,医疗纠纷在“赔偿”的标准上也存在二元化的问题。根据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两者的赔偿计算依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相较而言,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符合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和医院协商的过程中无疑会依据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要求解决不论什么性质的医疗纠纷。这样,医疗机构在和解过程中就处于被动的局面,简言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作修改之前,医疗机构无法以其作为依据用于解决医疗纠纷。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即使患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依据条例来处理,所以,在和解的过程中,患者一方可以接受以条例的标准作为依据,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时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那么患者也和解过程中也会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问题,因此,条例在和解过程中适用的前景堪忧。

(二)对通过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带来的挑战

条例框架下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的前提是,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对不构成的医疗事故的,行政机关不予以调解。然而,《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唯一的选择,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种种问题。患者一方必然不会主动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行政调解将失去适用的前提。这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也将失去其应用的作用。其次,即便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赔偿问题的调解仍然面临着排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情况。

(三)对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带来的挑战

在《侵权责任法》没生效之前,法院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解决,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主要由各级各地医学会来鉴定,只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在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基础上,法院才会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相关的案件。但由于在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医疗行为有过失并且过失行为是不良结果的产生原因,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诉讼具有高度专业性,而法官一般不懂医学,故法院最初在判断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时只能照搬医学鉴定结论。[2]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一般是根据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判决案件。这种方式在《侵权责任法》没生效之前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但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面临巨大的挑战。

首先,在鉴定上,由于《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负有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作。与法官面临不懂医学的处境一致,患者也不懂医学,患者也只能依赖于鉴定结论,鉴于医学会鉴定的现状,可以预见的是,患者不会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只会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由于鉴定结论作为当事人提交的一种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不再限于由法院进行委托,当事人在诉前或立案后都可以自行委托。与此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虽然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同时,医疗机构在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同样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的大小问题。而医疗机构也不得不通过鉴定来证明。而这种鉴定同样不是医学会的鉴定,而只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与《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不同的是,法官需要广泛的审查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构成证据的各种鉴定结论的效力,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位阶,法官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案件,如果《侵权责任法》没有进行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理,也只会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案件,因此,在诉讼中,同样面临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难以适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会对目前医疗纠纷的三种法定解决途径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进步的,只有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使医疗纠纷的三种解决方式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精神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762页

[2]夏芸.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J].证据科学,2009,17(3):261。

推荐访问:医疗纠纷 途径 面临 挑战 解决

版权所有:巨优公文网 2018-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优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优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沪ICP备180541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