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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的本质属性

时间:2022-12-05 13:1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众所周知,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近年来,档案界又有人提出了几种全新的观点。笔者拟综合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简要述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档案 一般属性 本质属性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近年来,档案界又有人提出了几种全新的观点。笔者拟综合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简要述评。

1原始记录性

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在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岂不完全相同?的确,由于“文件与档案记录的内容相同”、“文件与档案的物质形态相同”,因而“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相同。原始性和记录性的有机统一。是文件和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所以,文件与档案从本质上来说则属于同一事物。但是,有人据此认为,既然文件与档案本质属性相同,那么“文件与档案属于同一概念”。其实,这是对文件与档案关系所作的错误理解。文件与档案之所以属于同一事物,是由于两者的载体与内容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本质属性相同。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次要性质可以发生变化,而恰恰是这种变化使得同一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所以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但并不是同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两个名称,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2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

查启森同志对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并进而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构成档案的根本条件,是归档保存。归档保存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关键。没有这一程序,也就没有档案。”这一认识似乎是正确的,因为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下来的档案一般是经过归档这一程序的。但问题在于,归档并不是档案保管机构获此档案的唯一途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归档,相对于档案保管机构来说就是档案的接收。档案保管机构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还有向社会征集和搜集档案这一补充手段。如果把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界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未经归档保存的客观记录就不是档案。这无异于否定了档案保管机构的征集与搜集工作

3信息性

随着信息这一概念被社会所接受,档案是一种信息的认识也被档案界所认同,于是刘建平同志便认为“档案的本质是信息”。

当然,从信息角度看,档案所记录的内容无疑是信息。但是,图书、情报所记录的内容也是信息。可见,信息性是档案、图书、情报的共同属性,因而信息性只能是档案的一般属性。因为“档案学界一般都认为,档案是其原始内容和原始载体的统一体;档案信息仅指档案内容而不包含载体,也不强调内容的原始性,根据信息论的描述,信息不是物质,只是信息的存贮、传递必须借助于物质载体,而且这种载体纯粹是为了信息的存贮、传递服务,没有其他特定的要求,比如‘原始性’的要求”。张辑哲同志也指出,“由于信息这一概念外延极大,因此仅仅认为档案具有信息性或说档案本质上(主要指其内容)是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对档案信息的认识仅仅停止于这一水平是极为肤浅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

应该说,档案虽然是一种信息,但档案这一种信息除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如何扩充性、可压缩性、可替代性、可传输性、可扩散性、可分享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一种未经加工处理的原生性静态信息。因为信息可分为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从记录方式来看,社会信息又有记录性信息和非记录性信息之分,而记录性社会信息还有原生信息和派生信息之别,档案、文件则原生的社会信息,而图书、情报则属于派生的社会信息。因此,泛泛地称档案的本质是信息是不确切的。

4非现行性

傅荣校同志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不是由于档案的历史 (原始)记录性等属性决定的,而且文件由于其功能——作为实践活动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很显然,这一认识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得出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根据文件所起作用的不同,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三种。由于我国不存在半现行文件这一概念,于是该观点持有者便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两种,且认为“非现行性是档案区别于现行文件的唯一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非现行性这一认识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因为国外的现行文件是指“一个机关、团体或组织处理现行业务时经常需要用到,因而继续存放在其形成地点的文件。”非现行文件是指“处理现行事务已不再需要的文件。”而我国一般认为文件具有现行的效用,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可见,我国的档案概念并不是依据文件所起的作用去加以认识的。在我国,文件只要从手续上或程序上办理完毕,就可以看作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我国的档案概念是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的。

综上所述,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其他几种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或有失偏颇,或有所欠缺,都存在着不足。

参考文献

[1] 吴宝康.档案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40-41.

[2] 查启林.档案“原始记录性”质疑[J].图书情报知识,1994(2).

[3] 刘智勇.我国现有档案定义的缺陷[J].档案学研究,1995(4).

[4] 韩玉梅.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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