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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nterPARES项目的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探究

时间:2022-12-05 11:05: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本文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认同的现状进行了简述,介绍了InterPARES項目的内容成果,分析了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的合理性、以及影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内外部因素,最后提出了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构建的路径。

关键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子文件的大量应用,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应用已初具规模。以浙江省电子发票为例,2017年浙江省电子发票开票户数达到2885户,开具份数8391.4万份,开票金额近1650亿元[1];另一方面,社会对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信任还远远滞后。

1 InterPARES项目简介

InterPARES项目(电子系统中文件真实性永久保障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是国际文件档案界迄今规模最大、历时最长、影响最深远的关于数字文件的研究项目,为国际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政策、指南等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该项目综合文件身份鉴定学和档案学的优点,强调产生于媒体中、保持了原始记录性的电子文件能用来从事行动或咨询,相关机构应当认可该文件的法律效力[2]。

2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建构

2.1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的滞后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是指社会机构或个人对于具备法律强制性的电子文件的心理接受和认可,能体现电子文件的公信力与可信性。虽然电子文件在信息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无论是在社会公众意识,还是在司法考量实践中,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认可度还是低于纸质文件。我国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正处于“过渡期”,特别是在各类新技术、新载体的交互作用下,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使其法律效力遭受着多方质疑,[3]这是正常的意识“滞后性”表现。

2.2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合理性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是指电子文件是否具备法律赋予的约束力,并成为司法中发挥法律保护或惩罚作用的凭证。[4]电子文件在本质上与传统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凭证性,这是国际国内学者近年来公认的观点。

Inter PARES项目认为,电子文件由特定机构使用安全可靠的平台进行存储、生成、利用,未被篡改或破坏的能作为法律依据,这一观点有着坚实的法学和文书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将“原始性”作为证据效力的重要条件,电子文件若是“原件”,或是“原件”的真实反映,就能拥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通则》中指出“电子文件的形成是经过授权和确认的,能够防止未经授权进行的增删、利用和隐藏,使得文件拥有更强的真实性。”[5]经过授权和确认的电子文件有更强真实性,而这也成为其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佐证了电子文件享有法律效力。

2.3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影响因素分析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的影响因素,学界大致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一是内部因素,电子文件的内容和载体的易更改性,使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受到挑战。二是从外部因素,主要考虑的是信息技术、法律法规和社会观念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影响。[6]以《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为例,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在归档时要加盖其他非电子印章,体现了法律法规影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

笔者认为,目前该问题的研究更多将内部、外部因素独立单一地进行研究,较少关注两种因素各自的正反面影响,以及相互的联系。电子文件内容载体的不稳定性推动了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外部信息技术、法律法规、社会观念的进步能帮助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获得更多的社会信任。

3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构建路径

对于网络数字环境中的电子文件如何获得广泛的社会信任,[7]Inter PARES第四期“信任”项目—“ITrust”开拓了新的研究前沿,集中对电子文件的社会信任问题展开了研究。主要探讨在不断涌现的破坏性因素损害信任的背景下,如何切实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8]结合ITrust研究成果,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社会信任的构建还有以下几个路径。

1)在学术理论方面,研究者在电子文件学术基础用语上要加快与国际社会的融合,与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理论实现更好接轨。要加强交流学习,从国际学术认同上为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社会信任而努力。

2)在安全技术领域,要不断改进云技术背景下电子文件安全保护技术,开发优化新技术,如数字认证、区块链、云服务合同、电子签章技术等,保证文件备份和格式转换的安全流畅。要做好防火墙技术,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篡改,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

3)在社会意识方面,档案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意识,对全社会开展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社会公众群体也应提高档案意识,树立电子文件观念,自觉维护电子文件安全,在合理范围内实践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4)在政策法规方面,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运用形成了一套证据规则,但对电子文件法律证据的判定则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其判定更加复杂,不利于发挥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档案部门应配合法律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健全自身的电子文件法律法规、操作标准体系,出台信息法、保存鉴定标准等。

4 研究结论与展望

特里库克说:“数字技术虽没有对文件概念的本质产生根本性的冲击,但在数字环境中识别和管理文件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9]目前,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社会认同与信任虽然模糊滞后。但随着电子文件安全技术的迭代,以及电子文件管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社会观念的进一步转变,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最终会获得和纸质文件等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董晓岩.数字经济成为发展加速器[N].中国税务报,[2018-02-26].

[2]潘未梅,方昀,文件档案概念辨析——以 InterPARES 项目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3.04.25].

[3]李明.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15:328.

[4]吴青霞.云计算背景下的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探析[J].北京档案,2016(04):24-25.

[5]王慧妍,浅谈当今我国电子文件法律效力[A].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九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经济管理与人文科学分册)[C].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2012(05).

[6][9]特里·库克著,李音译,四个范式:欧洲档案学的观念和战略的变化—1840 年以来西方档案观念与战略的变化[J].档案学研究,2011,03,81.

[7]谢丽,王健,马林青.InterPARES项目:成果回顾与未来方向[J].档案学研究,2017(S1):14-20.

[8]谢丽.文件的概念及其在数字环境中的演变:InterPARES观点[J].档案学通讯,2012(03):46-50.

作者简介

冯泽元(1993-),男,汉族,湖北黄冈,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档案信息化方向。

许胜林(1991-),男,汉族,江西九江,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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