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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彩礼和礼物都能要回吗

时间:2022-11-29 19:35: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结婚不成,彩礼和礼物都能要回吗梁春刘飞

某部中士小王在休假回家路上,遇到同

乡姑娘小丽,为其开朗的性格所吸引,小丽

也对小王英俊的外貌一见倾心,于是互留通

信地址,在小王回到部队后,开始频繁联系。

不久,小丽的生日到了,小王为表达爱慕之

情,便利用周末外出之机,购买了一部价格

2000余元的新款手机,并写了一封情感真

挚热烈的情书,一并寄给小丽。小丽收到手

机和信件后,非常感动,并答应做小王的女

朋友。此后,经过一年时间的交往,小王认

为彼此已经充分了解,在春节休假期间,便

一同拜访了各自的父母,取得双方父母同意

后,决定先订婚,待五一期间举行婚礼,按

照当地风俗,小王家给了小丽家彩礼2万元。

五一假期来临,小王回到家里,几次打电话

给小丽,小丽都推说工作太忙,没时间见面,

并告诉小王,两人性格反差太大,结婚的事

让小王再慎重考虑。这样的回答,让小王顿

感意外,于是通过朋友侧面打听,发现小

丽在两个月前又认识了一个做生意的小老板,

因为已经另有想法,所以才不敢见面。知

道真相后,小王非常气愤,于是多次去小

丽家讨要彩礼,而小丽的父母均以没钱为

由拒绝退还。假期结束后,小王回到了

部队,回想与小丽交往的经过,既伤心

又气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

给小丽一点颜色看看,小王打算通过诉

讼途径向小丽家追讨彩礼和送给小丽的手机,

但不知道自己的这些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

持,于是向单位负责接听148法律服务热线

的张律师咨询。了解详情后,张律师告诉他,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彩礼可以要回,而手机

无法要回,他可以就返还彩礼向当地法院起

诉。根据张律师的建议,小王提起了诉讼。

接到判决书后,小丽家很快返还了彩礼。

案例点评:

生活中,类似情形并不少见,有的人由

于不知法而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用

不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都是不

司取的。

从法理上看,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

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0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

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

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小王的遭遇符合第

(一)项之规定,故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得到了

法律的支持。而赠送手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

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即生效。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

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小王撤销赠送手机的

时机可以在承诺赠送手机之后、手机尚未赠出以前。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

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赠与人在

特定条件下所享有的法定撤销权,本案中,没

有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故在手机赠与之后,

亦不能撤销。

综上,可知给付彩礼与赠送礼物,虽然都

是赠与,但是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处

理上也会不同。

较真,在雇员不辞而别之后陆海涛

早上七点半,虽然离门诊上班还有半个小

时,但医院里的人已经渐渐多了起来。楼梯间

里,某部排长刘奇面色十分焦急,正三步并作

两步的往一楼化验室奔去。原来孩子夜里发热,

最高时体温达41度。因此,天刚蒙蒙亮,小刘

和家属就抱孩子来医院了。

刘奇刚要迈下楼梯,冷不防斜刺里一盆泛

着泡沫的水直冲脚下,小刘“刹车”不及一脚

踏上,顿时重重地滑倒在地,手臂钻心的疼痛

猛的袭来。原来,是医院的保洁员为了拖地,

把一桶掺着清洁剂的水倒在地上,造成小刘滑

倒,右臂骨折。结果不但没照顾成孩子,小刘

自己住院治疗又花去了数千元。事后小刘找到

该医院的负责人要求医院赔偿,但院方告诉小

刘,医院雇用的那位保洁员可能感到“祸”闯

大了,当天上午就不辞而别,医院多方查找也

没找到。辩解说,刘排长摔伤,既是因保洁员

的不当行为所致,也要怪自己走路不留神、不

注意。“这事怎么说都和我们医院没关系呀?!”

因此,院方仅对刘排长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不

会为此承担责任。

在回到部队家属区的路上,小刘遇到了该

部法律咨询员、保卫干事王林海。看到小刘闷

闷不乐的样子,王干事仔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

一边给他出谋划策,一边给打气说:“保洁员虽

然‘闪’了,但没她事情照样得解决;明天我

再和你去一趟。”

第二天,王干事拿着政治机关出具的维护

军人合法权益介绍信,与小刘一同来到了医院。

王干事提醒院方注意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一

方面,对于保洁员突然往地上倾倒非常湿滑的

清洁液,造成刘排长滑倒摔伤的事实,双方都

没有异议,也有证人佐证;另一方面,该保洁

员是医院所雇,主要负责楼面的清洁卫生,因此,

其当时拖地的行为是从亭所雇用的活动,完成

医院交给的工作。《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要求,雇员在

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从既有事实看,“闪”了的保洁员无论

是否找到,医院都应依法承担对刘排长的赔偿

责任。至于医院雇用的保洁员,其行为过失导

致的损失,医院可依法向其追偿。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医院报销刘排长的全

部医疗费用,并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我们能再生育一胎吗

荀律师:

我妻子的户口在重庆,我们都是再婚,结

婚前各有一个小孩,但在离婚时都判给了对

方,现在还想生育一个小孩。请问:生育第二

个子女有何规定?我们能再生育一胎吗?

——兰州军区陈峰

陈峰: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一是2001年12月29

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二是2003年4月3

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

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

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五)夫妻双方均为

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六)职

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

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军级单位计划

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

复。”这里的“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具体到你

妻子来说,是指2005年9月29日修订的《重

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

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

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

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

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

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

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

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六)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

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

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

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

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

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

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

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可见,你们不符合

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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