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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遭遇尴尬

时间:2022-11-05 13:3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曾几何时,“隐私权”三个字对人们来说还是相当生僻的词汇,而今天当它频繁地刺激我们的眼球时,从某种意义上也象征着社会文明大踏步前进。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人的尊严和荣誉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赋予我们维护它的权利。

几例相继发生的有些独特的诉讼案,让我们再一次直面“隐私权”。啼笑皆非也好,莫衷一是也罢,与其说“隐私权”遭遇尴尬,不如说是我们面临处置此等尴尬的窘迫。法律的难题?文明的疏漏?人格的缺陷?说的都不错。在此,我们何妨借助这几个真实的案例,作一番理性的思索和探究……

案例:书记帮困引来官司

事情源于小区党支部的一番为民服务的初衷。支部胡书记在接到郑女士丈夫彭先生为自己的女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书时,知道了彭先生的爱人身患癌症的事实。彭家生活上的困难,激起了作为一个党的基层领导难以推卸的责任心。一个想法在她的头脑中逐步形成。

2002年1月18日,支部计划如约进行。有全体党员参加的迎春会上,胡书记作了以交特殊党费的形式帮困献爱心的动员。迎春喜气洋溢,帮困暖流涌动。胡书记趁势发动,举例说明开展这一活动的现实需要。“彭先生家里很困难,自己下了岗,老婆又得了癌症……”一语既出,四座皆惊。党员们窃窃私语,对彭先生投去同情的目光。但是,彭先生在听完胡书记的讲话后却五雷轰顶,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身为党支部书记的她竟然在事先未打一声招呼的情况下就把自己家不愿外露的事情和盘托出,他来不及思索,恼怒离开会场回到家中。郑女士听完丈夫的介绍,更是血涌脑门。此时的她正处于癌症化疗期间,身体极度虚弱。然而,胡书记的言语对自己来说,好比是一记重掌,击得她心力交瘁,痛不欲生。

郑女士认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此举等于间接地告诉大家其是一个不久于人世的人,侵犯了个人隐私和名誉。党支部真是帮困也不应该将其隐情公开。为此,郑女士将胡书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侵权,并要求赔偿精神伤害费4000元。而胡书记认为,党支部发动党员交特殊党费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不存在恶意的欺诈,其提到郑女士夫妻下岗、患病也是举例说明类似的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献爱心的活动得到帮助,是出于一种同情,而且是在党员会议上这一特殊场合提到的,范围极其有限。因此,不构成侵权。

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在会上提到作为在职党员家属的郑女士身患癌症这一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也没有以此方式丑化、侮辱、贬损郑女士的主观过错,是在小区党支部召开的在职党员会议这一党内组织生活的场合和关心交纳特殊党费捐献爱心这一前提下,提到郑女士患病的事实,不能视为是向社会公开和传播。身患癌症的痛苦应予理解,但法院同时也确信知情者对其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而发生扭曲和降低,更多的应是同情与关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郑女士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但也同时指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事先未征得郑女士或其参加会议的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提到郑女士身患癌症的事实显然不妥当,法院对此予以批评,支部书记应引以为戒,改进并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杨克元 陆莉萍)

彩信手机偷拍“上厕图”

家住重庆大坪石油路的小玉是2002年3月通过网上的聊天室认识王群的。那时,小玉刚失恋,心中的痛苦无处可说,便以“寂寞如水”的名字在网上浏览。突然,她看到了“独履天涯”这个“令她心痛”的名字。惺惺惜惺惺,一对“寂寞”的男女立即在虚拟的世界里燃起了爱情的火焰。不久,这对男女在渴望中见了面。见面时,王群显得有些不安,吞吞吐吐之中,他道出了自己已有家室的事实。但他说,他的妻子陈莉对他很不好,常嘲笑他是“农民”,并在经济上拿捏他。

小玉有些失望,但看着眼前这个向自己“真情表白”的男人,她轻轻地说:“男人是一棵树,女人得呵护他,而不是扭曲他,折断他……”听到这里,王群这个大男人竟感动地流下了眼泪 ,他向小玉“发誓”道:“我一定要与陈莉离婚,你是这个世界上对我最好的女人,我不会让你失望。”

可不知怎的,小玉与王群的事被陈莉知道了,她给小玉打来电话说:“我希望你离开王群;或者,你开个价吧……”小玉觉得有些对不起陈莉,但她驳斥了陈莉“开个价”的说法。想不到,陈莉再一个电话打来时,全是污言秽语:“你这个做鸡的,你这个不要脸的狐狸精……”

陈莉的臭骂反而推动了小玉与王群关系的发展。这是陈莉所想不到的。为了安抚被骂的小玉,2002年10月5日小玉生日那里,王群送给她一个能拍照和传递照片的彩信手机。小玉打开手机,一只心形图案中的一句话使她万分感动:“爱上你是我一生最大的幸福!”

然而不久,给小玉带来“感动”的那个手机却给她带来了一个使她“目瞪口呆”的彩信照片,照片的内容是小玉半小时前在厕所正脱下裤子时的情景。照片下有一段“文字说明”:“这个狐狸精叫X玉,如果你想照顾她的生意,请拨电话……”

小玉一下子懵了,眼泪立即忍不住地流了下来。

她想起来了,半个多小时前,她上厕所时,有一个女人在她面前打过手机……

这时,小玉的手机响了,电话里传来了陈莉幸灾乐祸的声音:“看到照片了吗?”“你为什么要偷拍我的照片?!”小玉悲愤地责问。“你倒理直气壮啊,”陈莉说,“你为什么不问问自己,凭什么偷我的丈夫?我拍你的照片算偷,你偷我的丈夫就不算偷了?”陈莉的一顿臭骂把小玉噎得差点背过气去。

此后不久,小玉的一位也有彩信手机的朋友也收到了小玉那张如厕时的照片;与此同时,小玉还收到了一些陌生男人的电话,问她愿不愿陪他们玩,收费多少……小玉惊恐不已:这样下去,如何得了?!11月14日,玉将陈莉侵犯她隐私权的诉状递到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这时,陈莉又打电话来说:“你想打官司吗?我奉陪!我就是希望你来告我,这样全世界的人才能知道你是什么货色!”

那天晚上,小玉头痛欲裂,再一次失眠。在这场爱情游戏中,她始终处于一个受人谴责的“第三者”的位置,所以,一打官司一宣扬,她将受到更多人的谴责与嘲讽。

第二天,小玉去法院撤回了自己的起诉。

“我真的很傻,也很冲动,才将自己置于如此尴尬的境地。”最近,满脸憔悴的小玉这样说,“假如当初我不因为冲动而爱上一个有妇之夫,我不会被人害得吃了大亏而不敢声张;假如我在气愤难当之时不找一位记者倾诉,也不会让自己臭名远扬,被炒得沸沸扬扬……”

可悲可叹的小玉!

(文 哲)

特殊的商品,难打的官司

打官司,是为了一个“吹气娃娃”。虽然同是塑胶制品,但此“娃娃”决不同于小孩的吹气玩具。它是男人的性用品,“她”是一个有着血红的嘴唇、坚挺的乳房与特制的阴道的“成熟女人”。如人大小、玉体饱满的“她”分量轻轻却售价不菲:900元。

李先生收入不高,但有“特殊需要”故“咬了咬牙”在某家性用专卖店购买了这个吹气的“塑胶女人”,送去指定的修理部补漏三次,尽管李先生“房事”时愈加的小心翼翼,但“娃娃”一不留神就变成了“画皮”,惹得李先生气恼无比。

刚刚得到的一点温馨失去了,李先生心疼的还有那“辣手”的900元,“90元倒也罢了,可这钱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几乎可以买一台彩电,却如此纰漏百出!”

李先生愤而诉诸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此“娃娃”为伪劣商品,要求退货赔偿;而性用品专卖店则出示了一切该用品可出售的有效证明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书,宣称“娃娃”漏气完全是李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商家与厂家已尽了维修的义务。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此案看来只能由法院这个“老娘舅”来裁定了。根据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专卖店很快就提供了所有的“有效证明”,而李先生却“卡壳”了。他如何才能批驳专卖店“反诉”的“使用不当”?他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他完全是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在与娃娃“做爱”?娃娃不会说话,当事人只有他一个,在那个隐秘的空间里,他的行为方式,他的活动频率,又有谁能提供旁证?

李先生感到了困惑。然而不久,他又感到了惶惑。经过痛苦的犹疑,他决定撤诉(起诉费自理)。从困惑到惶惑,李先生觉得有一双双眼睛在盯着自己。人们对此案的关心决不是因为一个塑胶制品的质量:

“现在真不得了,玩女人玩到了假女人,我看这个人是心理变态。”

“这个人有老婆吗?年龄多大了?做什么事的?”

“他怎么好意思去打官司?这种东西900元玩半年也差不多了,他还想900元买一个不吃饭的老婆啊?”

“被他用过的东西多龌龊,他还拿去修三次,真腻心!”

人言实在是可畏,而且,嗅觉很灵的媒体对此案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时势造英雄”,李先生马上就要成为一个“新时期新问题”的公众人物了。

这是个极其糟糕的公众人物。因为,李先生觉得,他要打赢官司,就必须先脱下裤子。他将光着屁股来应付各色人物的嬉笑怒骂。这样的官司,无论结果如何,给他带来的都只能是今后“做人”的灾难。“破财消灾吧。”李先生这么回过头一想,倒觉得海阔天空了。

虽然是“临阵脱逃”,但李先生能走到这一步,已属不易。因为,几乎所有的性商品消费者逢此遭遇,都会自认倒霉,不要说上法庭,就是连去店家索赔的勇气也没有。

王女士还算有点勇气,她在花了300元买了一个通电可振动可旋转的健慰器后不到半个月,这个用塑料制作的男子阴茎便断裂了。于是,她去商店论理。

店主的回答很干脆:“商品没问题,是你用的次数太多了。”一句话,把王女士羞得转身就走,并打消了去消费者协会“讨一个公道”的念头。

胡先生婚后20年一直使用避孕套避孕。原来避孕套是单位里发的。后来单位效益不好。这种事无人管了,他只能去药店购买。为了省钱,他买了最便宜的避孕套,可使用中套子常有破裂,并造成了妻子的意外妊娠。妻子说,“我这样的年纪去做人流,被人家笑死了;而我,却痛死了。”胡先生就避孕套的质量质问药店,一位染着金色头发的营业员小姐轻飘飘地反问胡先生:“是不是你的动作太野蛮了?”言毕,另一位女营业员掩口而笑。还能说出个什么子丑寅卯来?胡先生只得悻悻而归。

据了解,所有有关“性”的商品的质量,斗胆去消费者协会“闹一闹”的消费者微乎其微。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告诉记者,这类投诉“相当相当少”,尽管消协可以为他们隐去姓名,但消费者仍然羞于启齿。

(辛 培)

“隐私”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隐私

我觉得,有关尊重隐私、保护隐私这样的概念接受起来并不难,但真正能够身体力行做到却很难。这种“难”大概有点像我们常常说的积重难返的“难”。

一直以来,在人际关系上,我们认可的是亲密无间;在个人品质上,我们认可的是坦诚相见。这已经成了我们民族与生俱来的行为习惯。我们从来没有觉得这有什么不对,我们从来也没有想到过随着文明的推进我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习惯有所修正有所检点。

渐渐地,“隐私”这个词汇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出现在了我们的生活中间。当我们对这个词汇越来越熟悉,当我们对这个词汇的理解越来越准确的时候,我们开始有了真正的反思:“隐私”所涉及的问题并不仅仅是隐私。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隐私的尊重与否,至少反映了一个人修养水准。

我曾经听到过这样的一个故事——

在一所小学的课堂里,老师正在宣布一个使同学们雀跃的好消息:学校要组织去春游啦!为了能够让同学们玩得尽兴,每位学生必须交若干费用。

老师扫视了一下教室,继续说:“父母下岗的同学请举手,可以申请免交这次春游的费用。”

这位老师怎么也不会想到,她的话居然把同学们的好奇心一下子给引动了。教室里顿时热闹起来,大家纷纷开始左顾右盼寻找有谁举手。

结果是能够想象得到的,没有一个孩子举手。准确地说,一些已经打算举手的孩子在他们的手还没有露出课桌时又悄悄地放下了。

其实,这个班至少有5个孩子的家长已经下岗了,其中有一个孩子的爸爸妈妈同时下岗。但处在当时那种课堂氛围,任何一个孩子都绝对不可能说出家里的困难。

告诉我这个故事的就是一位下岗妈妈,她的儿子就在这个班上。这孩子压根儿就没有想过要举手。

我问这位妈妈:“你觉得你的孩子做得对吗?”

当妈妈的一脸骄傲:“当然对!这个手怎么能举?举了之后我的孩子就会被同学瞧不起的。要苦就苦自己,不能让别人看笑话。”

后来我才知道,像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有许多高校,在新生报到的那些日子里会在校门口专门设下一个特殊的摊位,上面摆放着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这是专门给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准备的。可一天过去了,往往是一样东西都没有发放出去。并不是没有人需要,而是需要的人很难有勇气在众目睽睽之下去领取。

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自然会引发一些思考:怎样才能够把好事真正做好?怎样才能够让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最及时的关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的就是尊重隐私和保护隐私的问题。

我们终于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以往那种习惯性的粗放做法太容易好心办坏事了。

如果我们对人性的理解更全面一些,如果我们的操作方式更体贴一些,如果我们思考事情更周到一些,如果我们对凡是涉及隐私的事情更加小心翼翼一些,我们周围的环境和氛围就肯定会变得更理想一些。

我们应该把这样一些标准逐渐变成我们的习惯。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我们的修养也就提升了。我们居住的城市正在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都市,国际化都市的一个重要标准,大约就应该是人的修养了。

(林 华)

知识:说说隐私权

美国有许多事,是实在叫我们难以理解的,比如,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有人告诉警察谁家藏有毒品,而警察也确信此事,但他却不能去搜查,除非他拿到搜查证。如果警察尚未取得搜查证而去搜查,首先被告发的是警察,而不是私藏毒品者,因为警察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因此,警察若听到民宅中闹得天翻地覆,甚至人命关天,他若不被允许,也只好不管。这样的规矩,在一些时候,无疑是保护了犯罪,但是,这种制度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了。

再看国内,许多大中城市的服务窗口实行“一米线”制,要求顾客在等候服务时必须与正在接受服务的顾客之间保持一米的距离,而不再如我们惯常所经历或看到的那样在柜台前挤作一团,亲密得像罐头里的鱼。可是,也有人提出异议:“我又不是坏人,把我隔那么远干吗?”

应当说,人类对自身隐秘部位及个人资讯的掩饰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性和本能。自从在伊甸园里吞下禁果后知道用树叶保护“隐私”以来,纵然发展到了“后现代”,人类也没法把羞耻心给进化掉。但是,我国迄今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只是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是我们能够找到的最为权威的关于隐私权的“定义”。

尽管隐私权的定义很多,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块:

(1)个人生活安宁权。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人们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密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人们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人们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应当说明的是,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秘部分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黄新炎 摘编)

权威:隐私权现身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常委会成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216页、长达10多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的出现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而在这个里程碑上也破天荒地出现了“隐私权”这三个字。

这部正在审议中的我国首部民法典,它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个人隐私权、私人财产权、信用权等确定下来。其中个人隐私权尤其受到关注。令社会各界瞩目,因为个人隐私权头一次受到了法律如此的重视,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中隐私权头一回被独立提出。事实上,将包含了人隐私权的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世界立法史上首次。

个人隐私权受到重视首先体现在有关个人隐私的条款在民法典草案中占了很大的篇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的第一章第一条中就有涉及隐私的内容——“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第五条为“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及第六条——“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该自然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显然也都涉及隐私条款。

而在人格权法的第七章干脆就命名为“隐私权”,整个第七章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隐私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同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涉及到了个人的居住与生活,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对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第二十八条也明确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同时对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在过去的《民法通则》中,有关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在新的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而且更进一步,民法草案还特别加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赔偿,而最高赔偿可达10万元。

我国现行法律一直主要是通过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该规定吸纳了过去司法实践的精华,尤其是将保护个人隐私权提到法律中去,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姜廷旭)

专家对策:隐私需要一道有效的法律保护屏障

○高级律师 陶武平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不日将在民事立法的环节上得以圆满解决,但这还不足以令人高枕无忧,因为,关于隐私方面的司法审判实践如不建立一些相应的配套程序和措施,同样会令“隐私”陷入极大的“尴尬”。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早就有了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这还不够。本人建议:

一、在立案的环节上,对原告采取单独询问、单独接待、单独审核诉讼文件、快速立案的制度。

二、在组庭的环节上,设立专门审理隐私案件的审判庭(组),由中年的、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独任审理,并根据案情的需要配备不同性别的法官和书记员。

三、开庭审理的环节上,增加由被告、诉讼代理人以及相关证人当庭签订庭审内容保密书面之承诺的必备程序。

四、在判决的环节上,设立由当事人分别单独签收而不是公开宣判的制度。

五、未经原告的许可,法官不得同任何人泄露涉及原告隐私权的案情。

一旦如此,我认为就差不多了,如果隐私权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还有什么顾虑,那就应该检查一下自己的心态了。要端正自己的心态其实并不难,只要将高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当作隐私权的“保护神”就“OK”了!

编后

专家自有专家的说法,保护“隐私权”的对策却也因人而异。有时只是类似伊甸园里的一片树叶,有时却是包裹得严严实实的铁皮盔甲,有时,却只需要一个良好的心态。不管怎样,我们不会因为某项热心助人的动议面临责难,而放弃我们的真诚和古道热肠;我们也不会因为某个新开发的功能涉嫌阴恶,而从此拒绝享用科技成果的伟大发明。

我们只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完善、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我们会越来越从容、健康、完美而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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